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养犬管理限养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
||||
为深入贯彻实施《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关于公布养犬管理限养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或补充意见,请于2020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养管办,逾期视为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刘温庆 联系电话:0577-59001260 电子邮箱:356331752@qq.com 联系地址: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大峃镇栖云路1-14 号) 邮编:325300 附件: 1、关于公布养犬管理限养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关于公布养犬管理限养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文成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意见的通知》(文养管〔2020〕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实行养犬管理限养区域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实行养犬管理限养的区域,是指城镇的建制镇,即城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服务已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实行养犬管理限养区域,参照适用相关城市区域内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 即县城建成区和各建制镇建成区为养犬管理限养区域。 一、 我县实行养犬管理限养区域范围。 (一) 大峃镇:珊门社区、凤垟社区、下沙垟社区、诚意社区、苔湖社区、陈宅社区、桥头井社区、上房社区、周村社区、县前社区、二新社区、城南社区、屿根社区、林店尾社区、徐村村、花横村、龙南村、龙溪村、中村、樟台村、鹤东村、东城村; (二) 珊溪镇:街头村、街尾村、下排坦村、坦歧村、镇南村、富强新村; (三) 玉壶镇:上村村、中村村、底村村、外村村、吴垟村、龙背村; (四) 南田镇:南田村、九都村; (五) 黄坦镇:前巷村、后巷村、严本村、共宅村、云峰村、新楼村; (六) 西坑镇:西坑民族村、梧溪村、叶岸村; (七)百丈漈镇:石庄村; (八)峃口镇:峃口村; (九)巨屿镇:稠泛村、孔龙村、方前村、穹口村; (十)周壤镇:联丰村、项山村、岙底村; (十一)二源镇:二源村; (十二)铜铃山镇:铜铃村。 二、乡政府一级区域暂时不予划入。 三、其他区域需要实行养犬管理限养的由文成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 |
||||
为深入贯彻实施《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关于公布养犬管理限养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或补充意见,请于2020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养管办,逾期视为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刘温庆 联系电话:0577-59001260 电子邮箱:356331752@qq.com 联系地址: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大峃镇栖云路1-14 号) 邮编:325300 附件: 1、关于公布养犬管理限养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关于公布养犬管理限养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文成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意见的通知》(文养管〔2020〕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实行养犬管理限养区域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实行养犬管理限养的区域,是指城镇的建制镇,即城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服务已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实行养犬管理限养区域,参照适用相关城市区域内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 即县城建成区和各建制镇建成区为养犬管理限养区域。 一、 我县实行养犬管理限养区域范围。 (一) 大峃镇:珊门社区、凤垟社区、下沙垟社区、诚意社区、苔湖社区、陈宅社区、桥头井社区、上房社区、周村社区、县前社区、二新社区、城南社区、屿根社区、林店尾社区、徐村村、花横村、龙南村、龙溪村、中村、樟台村、鹤东村、东城村; (二) 珊溪镇:街头村、街尾村、下排坦村、坦歧村、镇南村、富强新村; (三) 玉壶镇:上村村、中村村、底村村、外村村、吴垟村、龙背村; (四) 南田镇:南田村、九都村; (五) 黄坦镇:前巷村、后巷村、严本村、共宅村、云峰村、新楼村; (六) 西坑镇:西坑民族村、梧溪村、叶岸村; (七)百丈漈镇:石庄村; (八)峃口镇:峃口村; (九)巨屿镇:稠泛村、孔龙村、方前村、穹口村; (十)周壤镇:联丰村、项山村、岙底村; (十一)二源镇:二源村; (十二)铜铃山镇:铜铃村。 二、乡政府一级区域暂时不予划入。 三、其他区域需要实行养犬管理限养的由文成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