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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0-36123 | ||
组配分类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0-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20〕37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WCD01-2020-001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2021年文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2021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按以下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缴费后,其所缴费用不再退还。
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缴纳标准为每人13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900元,个人缴纳400元(其中个人自筹300元,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助每人100元)。
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预算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调整筹资标准等办法解决。基金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保障解决,统一划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根据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参保工作要求,2021年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要保持户籍人口的基本全覆盖。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参保工作顺利进行,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指标,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和筹资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5日起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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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0-36123 | ||
组配分类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0-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20〕37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WCD01-2020-001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2021年文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2021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按以下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缴费后,其所缴费用不再退还。 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缴纳标准为每人13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900元,个人缴纳400元(其中个人自筹300元,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助每人100元)。 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预算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调整筹资标准等办法解决。基金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保障解决,统一划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根据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参保工作要求,2021年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要保持户籍人口的基本全覆盖。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参保工作顺利进行,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指标,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和筹资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5日起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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