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0-61651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0-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科字〔2020〕1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5-2020-0002
【部门】关于印发《文成县创新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7 09:29:04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现将《文成县创新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文成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17日

文成县创新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文成县惠企政策“直通车”若干意见》(文政办发〔2019〕50 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创新创业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县本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每年安排创新券额度不少于100万元。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在本县注册、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创业者、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创业者、工业设计基地。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县非关联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科技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创新平台服务等创新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市、县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文成县惠企政策“直通车”若干意见》(科技支撑)中各类奖补可适时以创新券形式发放。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七条   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使用等环节均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支持县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外省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

第九条  企业、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凭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完成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的实名认证,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申请兑付一般应在同一年度内完成,逾期不得使用与申请兑现。县财政局依据创新载体和企业在线提供的认定文件、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兑付,每年分二批兑付。

第十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使用创新券,每年累计使用额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按100%抵用,使用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用; 企业和创业团队一年内服务费用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单项服务费用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符合《文成县惠企政策“直通车”若干意》(科技支撑)中各类奖补的不受此条限制,全额发放,不限额度。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将对各类创新载体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对提供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内容的县级创新载体,根据其开放共享实绩,于次年给予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的补助。列入省、市级财政补助的创新载体,县本级不再重复予以补助,仅将其创新券工作实效纳入创新载体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创新载体,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奖励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原《文成县创新券管理办法》(文科字〔201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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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文科字〔2020〕14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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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关于印发《文成县创新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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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文成县创新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文成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17日

文成县创新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文成县惠企政策“直通车”若干意见》(文政办发〔2019〕50 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创新创业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县本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每年安排创新券额度不少于100万元。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在本县注册、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创业者、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创业者、工业设计基地。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县非关联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科技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创新平台服务等创新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市、县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文成县惠企政策“直通车”若干意见》(科技支撑)中各类奖补可适时以创新券形式发放。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七条   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使用等环节均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支持县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外省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

第九条  企业、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凭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完成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的实名认证,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申请兑付一般应在同一年度内完成,逾期不得使用与申请兑现。县财政局依据创新载体和企业在线提供的认定文件、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兑付,每年分二批兑付。

第十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使用创新券,每年累计使用额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按100%抵用,使用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用; 企业和创业团队一年内服务费用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单项服务费用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符合《文成县惠企政策“直通车”若干意》(科技支撑)中各类奖补的不受此条限制,全额发放,不限额度。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将对各类创新载体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对提供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内容的县级创新载体,根据其开放共享实绩,于次年给予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的补助。列入省、市级财政补助的创新载体,县本级不再重复予以补助,仅将其创新券工作实效纳入创新载体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创新载体,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奖励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原《文成县创新券管理办法》(文科字〔201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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