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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0-6175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成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24 15:53:11浏览次数: 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04年,我省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5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颁布实施《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05〕6号)。2011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对《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出台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552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县财政局、原县林业局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文成县重点公益林建设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财农〔2005〕12号)。近年来,公益林建设速度明显加快,补偿标准大幅提高,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差别化补偿机制逐步形成。《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实施,作为《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基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2019年1月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对《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出台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因此,《文成县重点公益林建设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财农〔2005〕12号)已经不符合当前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实际情况。

(二)现实背景

随着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提高,社会群众对公益林建设越来越关注,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越来越在意。我县由于历史遗留等因素有相当部分公益林林权未能明晰到农户个人,特别是珊溪水库移民问题,导致这部分公益林补偿面积、补偿资金发放无法直接到户到个人,时常有群众质询或上访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不到位问题,已成为我县当前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难点。其次,乡镇对村居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使用管理不到位,部分乡镇监管缺失,主要是主观上认识不足、不重视。

鉴于此,《文成县重点公益林建设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财农〔2005〕12号),均未明确解决措施和相关制度规定,原《细则》规定的内容已不适合现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同时,省里已于2019年初出台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根据省级最新管理办法精神及资金管理考核的要求,本县县级管理办法也要做相应的修订。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资金。

三、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有哪些?

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四、补偿资金包括哪些?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五、 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是哪些?

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又称损失性补偿。其补偿对象分别为:

(一)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二)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林权(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登记为生产组(队)、村民联户的承包山、责任山,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导致公益林补偿面积无法细分到农户个人的:1.可通过征求相关农户意愿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此类补偿资金发放至村集体账户,补偿资金按照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使用和管理;2.相关农户不同意此补偿资金发放至村集体账户的,可经该生产组(队)、联户的相关农户委托,推选一名或几名农户作为代表账户,代表该组(队)、联户农户领取补偿资金,领取的资金由相关农户集体商定分发或使用,同时属地村民委员会要做好监督工作。

(四)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

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相应的补偿资金应调整用于对新增补的公益林补偿对象的补偿,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六、管护支出的用途及对象有哪些?

管护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一)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费用支出。补助对象为护林人员及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

(二)公共管护费用,统筹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实施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单位。

1、森林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包括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扑火装备物资购置、防火设施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护林考勤系统建设维护等支出;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用于药剂、药械购置和除害处理费用等支出;

3、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支出:用于森林资源分类监测和生态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建档,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

(三)管理费用,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核查、验收、审计、考核等业务管理支出。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乡镇政府(或承担该工作任务的基层站所)。

七、  资金的使用和核算有何规定?

县财政部门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应按资金的支出构成分别拨付,同时将拨付情况告知相应乡镇村居或有关单位。

(一)补偿性支出和国有公益林管护支出资金。

补偿性资金支出(损失性补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追加各乡镇年度预算指标,各乡镇根据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核准备案的补偿清册,补偿农户损失性补偿资金通过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账户发放,村集体损失性补偿资金拨入集体银行存款账户;

国有公益林管护支出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追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应部门年度预算指标转拨。

(二)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将管护费用拨付给各有关乡镇,各乡镇应视各自财力状况配套适量管护资金,并根据与护林人员签订的管护承包合同及管护考核结果,发放支付护林人员劳务报酬、实施劳动保障及组织培训等费用。

公益林护林人员的管护责任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益林的分布和管护难易程度统一划定,按平均3000亩规模配备一名护林人员。国有林的护林人员管护责任区由相应的国有场圃划定。护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国有场圃负责。

(三)公共管护费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公共管护费用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费用由财政局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安排。

存在权属不清、公益林补偿对象和账户有异议等情况的,在问题存续期间,由所在乡镇以书面形式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后,损失性补偿资金可暂缓发放。

八、管护支出的标准是多少?

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管护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其余为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和公共管护费用。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九、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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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财建〔2020〕112号 有效性 有效

《文成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24 15:53:11 浏览次数: 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04年,我省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5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颁布实施《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05〕6号)。2011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对《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出台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552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县财政局、原县林业局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文成县重点公益林建设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财农〔2005〕12号)。近年来,公益林建设速度明显加快,补偿标准大幅提高,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差别化补偿机制逐步形成。《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实施,作为《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基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2019年1月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对《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出台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因此,《文成县重点公益林建设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财农〔2005〕12号)已经不符合当前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实际情况。

(二)现实背景

随着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提高,社会群众对公益林建设越来越关注,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越来越在意。我县由于历史遗留等因素有相当部分公益林林权未能明晰到农户个人,特别是珊溪水库移民问题,导致这部分公益林补偿面积、补偿资金发放无法直接到户到个人,时常有群众质询或上访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不到位问题,已成为我县当前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难点。其次,乡镇对村居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使用管理不到位,部分乡镇监管缺失,主要是主观上认识不足、不重视。

鉴于此,《文成县重点公益林建设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财农〔2005〕12号),均未明确解决措施和相关制度规定,原《细则》规定的内容已不适合现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同时,省里已于2019年初出台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根据省级最新管理办法精神及资金管理考核的要求,本县县级管理办法也要做相应的修订。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资金。

三、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有哪些?

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四、补偿资金包括哪些?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五、 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是哪些?

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又称损失性补偿。其补偿对象分别为:

(一)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二)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林权(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登记为生产组(队)、村民联户的承包山、责任山,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导致公益林补偿面积无法细分到农户个人的:1.可通过征求相关农户意愿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此类补偿资金发放至村集体账户,补偿资金按照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使用和管理;2.相关农户不同意此补偿资金发放至村集体账户的,可经该生产组(队)、联户的相关农户委托,推选一名或几名农户作为代表账户,代表该组(队)、联户农户领取补偿资金,领取的资金由相关农户集体商定分发或使用,同时属地村民委员会要做好监督工作。

(四)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

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相应的补偿资金应调整用于对新增补的公益林补偿对象的补偿,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六、管护支出的用途及对象有哪些?

管护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一)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费用支出。补助对象为护林人员及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

(二)公共管护费用,统筹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实施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单位。

1、森林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包括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扑火装备物资购置、防火设施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护林考勤系统建设维护等支出;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用于药剂、药械购置和除害处理费用等支出;

3、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支出:用于森林资源分类监测和生态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建档,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

(三)管理费用,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核查、验收、审计、考核等业务管理支出。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乡镇政府(或承担该工作任务的基层站所)。

七、  资金的使用和核算有何规定?

县财政部门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应按资金的支出构成分别拨付,同时将拨付情况告知相应乡镇村居或有关单位。

(一)补偿性支出和国有公益林管护支出资金。

补偿性资金支出(损失性补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追加各乡镇年度预算指标,各乡镇根据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核准备案的补偿清册,补偿农户损失性补偿资金通过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账户发放,村集体损失性补偿资金拨入集体银行存款账户;

国有公益林管护支出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追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应部门年度预算指标转拨。

(二)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将管护费用拨付给各有关乡镇,各乡镇应视各自财力状况配套适量管护资金,并根据与护林人员签订的管护承包合同及管护考核结果,发放支付护林人员劳务报酬、实施劳动保障及组织培训等费用。

公益林护林人员的管护责任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益林的分布和管护难易程度统一划定,按平均3000亩规模配备一名护林人员。国有林的护林人员管护责任区由相应的国有场圃划定。护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国有场圃负责。

(三)公共管护费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公共管护费用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费用由财政局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安排。

存在权属不清、公益林补偿对象和账户有异议等情况的,在问题存续期间,由所在乡镇以书面形式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后,损失性补偿资金可暂缓发放。

八、管护支出的标准是多少?

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管护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其余为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和公共管护费用。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九、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