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基本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0-6186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0-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文成县户口迁移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02 09:49:24浏览次数: 来源:县公安局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2019年2月份我县制定出台了《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下同),为吸引人才落户我县,提高我县城镇化水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2019年7月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省政府办公厅又于10月21日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对补齐户改工作短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照中央要求和《通知》精神,我县的落户政策存在着对重点落户群体政策倾斜不够、租赁房屋落户限制较多等诸多问题,急需对原落户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二、 制定依据

1、《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2、《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政办〔2020〕31号

三、 制定经过

2020年4月30日,公安机关组织全县分管户籍管理民警召开《浙江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贯彻实施学习培训会, 2020年6月省市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形成《文成县户口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各派出所发出征求意见,2020年6月19日,召开各派出所户籍民警征求意见讨论会议,2020年10月9日,再次召开各派出所户籍民警征求意见讨论会议,2020年4月至10月期间,征求本县人才办,教育等各部门意见,多次对接其他县市区迁移政策,吸收外省宽松做法,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处修改和补充。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4日征求意见稿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社会各界反对意见,2020年11月16日,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各部门对《文成县户口迁移规定》意见稿内容提出修改和补充。最终形成了《文成县户口迁移规定》送审稿,2020年11月18日,文成县司法局法制审核通过,2020年11月26日,文成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

四、 具体内容

新出台的《文成县户口迁移规定》保持原《暂行规定》的框架不变,共21条,仍由三部分组成:第1-5条为原则性规定,阐述制定依据和户口迁入的一般原则;第6-13条为迁移落户的实体性规定,分别规定了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4类情形迁入县内的条件及县内城镇之间的迁移条件;第14-21条对落户地选择以及涉及的概念性用语定义做出相应规定。同时条例做出具体的细化材料要求,便于实际操作。具体调整内容说明如下:

(一)收紧落户县内农村地区迁移条件。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为提高本县城镇化率,对因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原籍、其他类型迁入应落户城镇地区,如落户农村地区的,需要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所有权房屋证明。

县内乡镇之间的迁移,城镇地区迁入农村地区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所有权房屋证明。

(二)进一步放宽人才引进落户。将人才引进落户的“先落户后择业”范畴,从持本科学历或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至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门槛大为降低。

(三)是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落户。取消对成年子女投靠(照顾)父母迁入落户中的被投靠(照顾)父母的年龄要求,同时规定了父母为县内城镇家庭户口的,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受1名数量限制。对《暂行规定》规定进行了放宽,材料要求上,对于父母和子女的相互投靠,子女放宽包括女婿和媳妇,父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

(四)进一步放宽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范围和居住社保(就业)落户的条件。将“合法稳定住所”由《暂行规定》中的“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公民本人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实际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将租赁私房也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取消了实际居住核查,只要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即可办理落户。

同时,为体现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要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社保(就业)落户条款进行放宽调整,取消了居住年限及社保年限要求,只要在县内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持有县内居住证即可落户。

回原籍落户作为文成特殊落户条例,不再保留。

(五)是新设了投资和个人创业人员落户条款,并允许配偶子女随迁,为此类具备经营条件但在县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落户提供了可能性,体现了对在城镇创业、就业人员举家迁徙的照顾性落户政策。

(六)是新设了退役军人就业落户的规定,退役军人只要在县内有就业单位,即可申请落户,体现了对参军进入城镇人员的照顾性落户政策。

(七)是新设了一条政策性落户条款,即将“被评为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未超过3年的五星级志愿者”纳入政策性落户人员范畴。同时规定了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可以在县范围内择地落户。

(八)对投资纳税政策性落户做出放宽调整。投资纳税落户,作为文成特有放宽条例继续保持,并对企业连续1个纳税年度缴纳税额累计在50万以上修改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1个纳税年度(12个月)有实际缴纳税额,对具体的缴纳税额金额不再要求。

(九)放宽县内范围的城镇之间的投靠迁移条件,为提高我县城镇化率,放宽县内亲属投靠条件,规定了县内户口人员与户口在县内城镇家庭户口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县内户口投靠迁入。

解读机关:文成县公安局

解读人:周萍

联系号码:13868676665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0-6186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0-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文成县户口迁移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02 09:49:24 浏览次数: 来源:县公安局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2019年2月份我县制定出台了《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下同),为吸引人才落户我县,提高我县城镇化水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2019年7月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省政府办公厅又于10月21日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对补齐户改工作短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照中央要求和《通知》精神,我县的落户政策存在着对重点落户群体政策倾斜不够、租赁房屋落户限制较多等诸多问题,急需对原落户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二、 制定依据

1、《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2、《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政办〔2020〕31号

三、 制定经过

2020年4月30日,公安机关组织全县分管户籍管理民警召开《浙江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贯彻实施学习培训会, 2020年6月省市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形成《文成县户口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各派出所发出征求意见,2020年6月19日,召开各派出所户籍民警征求意见讨论会议,2020年10月9日,再次召开各派出所户籍民警征求意见讨论会议,2020年4月至10月期间,征求本县人才办,教育等各部门意见,多次对接其他县市区迁移政策,吸收外省宽松做法,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处修改和补充。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4日征求意见稿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社会各界反对意见,2020年11月16日,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各部门对《文成县户口迁移规定》意见稿内容提出修改和补充。最终形成了《文成县户口迁移规定》送审稿,2020年11月18日,文成县司法局法制审核通过,2020年11月26日,文成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

四、 具体内容

新出台的《文成县户口迁移规定》保持原《暂行规定》的框架不变,共21条,仍由三部分组成:第1-5条为原则性规定,阐述制定依据和户口迁入的一般原则;第6-13条为迁移落户的实体性规定,分别规定了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4类情形迁入县内的条件及县内城镇之间的迁移条件;第14-21条对落户地选择以及涉及的概念性用语定义做出相应规定。同时条例做出具体的细化材料要求,便于实际操作。具体调整内容说明如下:

(一)收紧落户县内农村地区迁移条件。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为提高本县城镇化率,对因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原籍、其他类型迁入应落户城镇地区,如落户农村地区的,需要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所有权房屋证明。

县内乡镇之间的迁移,城镇地区迁入农村地区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所有权房屋证明。

(二)进一步放宽人才引进落户。将人才引进落户的“先落户后择业”范畴,从持本科学历或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至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门槛大为降低。

(三)是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落户。取消对成年子女投靠(照顾)父母迁入落户中的被投靠(照顾)父母的年龄要求,同时规定了父母为县内城镇家庭户口的,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受1名数量限制。对《暂行规定》规定进行了放宽,材料要求上,对于父母和子女的相互投靠,子女放宽包括女婿和媳妇,父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

(四)进一步放宽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范围和居住社保(就业)落户的条件。将“合法稳定住所”由《暂行规定》中的“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公民本人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实际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将租赁私房也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取消了实际居住核查,只要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即可办理落户。

同时,为体现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要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社保(就业)落户条款进行放宽调整,取消了居住年限及社保年限要求,只要在县内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持有县内居住证即可落户。

回原籍落户作为文成特殊落户条例,不再保留。

(五)是新设了投资和个人创业人员落户条款,并允许配偶子女随迁,为此类具备经营条件但在县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落户提供了可能性,体现了对在城镇创业、就业人员举家迁徙的照顾性落户政策。

(六)是新设了退役军人就业落户的规定,退役军人只要在县内有就业单位,即可申请落户,体现了对参军进入城镇人员的照顾性落户政策。

(七)是新设了一条政策性落户条款,即将“被评为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未超过3年的五星级志愿者”纳入政策性落户人员范畴。同时规定了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可以在县范围内择地落户。

(八)对投资纳税政策性落户做出放宽调整。投资纳税落户,作为文成特有放宽条例继续保持,并对企业连续1个纳税年度缴纳税额累计在50万以上修改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1个纳税年度(12个月)有实际缴纳税额,对具体的缴纳税额金额不再要求。

(九)放宽县内范围的城镇之间的投靠迁移条件,为提高我县城镇化率,放宽县内亲属投靠条件,规定了县内户口人员与户口在县内城镇家庭户口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县内户口投靠迁入。

解读机关:文成县公安局

解读人:周萍

联系号码:13868676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