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0-90416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民〔2020〕14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10-2020-0002
【部门】文成县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31 14:14:57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绿色文明殡葬,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有利于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对于全面深化节地生态葬法改革,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申请节地生态安葬人员(以下称申请人)仅限文成县户籍人员。

第四条: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树葬、草坪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回归自然。

第五条:申请时要提供书面申请,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并指定一名以上担保人。

第六条:担保人应当是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且自愿接受本办法的全部条款。

第七条:申请人逝世遗体火化后,骨灰直接寄存在县殡仪馆,择时统一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可领取1万元奖励,其中5000元自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发放至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剩余5000元待申请人逝世后一次性给予拨付,如申请人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提前领取剩余奖励金。县民政局也可本着鼓励先进、弘扬先进,走访慰问已签订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申请人或其家属。

第九条:领取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的不再享受文成县《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50号)文件奖励政策。

第十条:申请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等提出解除《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要一次性返还奖励金、救助金、慰问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奖励适用于2024年1月22日以前,按规定申请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协议.doc                                                    


文成县民政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抄送:市民政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               金一玲副县长。

文成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印发





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0-90416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民〔2020〕14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10-2020-0002

【部门】文成县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31 14:14:57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绿色文明殡葬,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有利于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对于全面深化节地生态葬法改革,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申请节地生态安葬人员(以下称申请人)仅限文成县户籍人员。

第四条: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树葬、草坪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回归自然。

第五条:申请时要提供书面申请,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并指定一名以上担保人。

第六条:担保人应当是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且自愿接受本办法的全部条款。

第七条:申请人逝世遗体火化后,骨灰直接寄存在县殡仪馆,择时统一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可领取1万元奖励,其中5000元自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发放至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剩余5000元待申请人逝世后一次性给予拨付,如申请人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提前领取剩余奖励金。县民政局也可本着鼓励先进、弘扬先进,走访慰问已签订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申请人或其家属。

第九条:领取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的不再享受文成县《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50号)文件奖励政策。

第十条:申请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等提出解除《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要一次性返还奖励金、救助金、慰问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奖励适用于2024年1月22日以前,按规定申请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协议.doc                                                    


文成县民政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抄送:市民政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               金一玲副县长。

文成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