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0-8995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20〕4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1-2020-001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称企业是指在文成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事宜参照执行。
第二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四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七条 申请人以住宅(含辅房)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第八条 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明确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区域、行业、经营方式或范围,明确其需要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见附件1)。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见附件2),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
负面清单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九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生产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相关部门。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的情况,由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各部门协作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本自2021年 1 月10 日起施行。
附件:1.文成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doc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印发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0-8995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20〕4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1-2020-001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称企业是指在文成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事宜参照执行。 第二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四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七条 申请人以住宅(含辅房)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第八条 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明确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区域、行业、经营方式或范围,明确其需要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见附件1)。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见附件2),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 负面清单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九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生产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相关部门。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的情况,由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各部门协作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本自2021年 1 月10 日起施行。 附件: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