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0-03580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发〔2020〕13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WCD00-2020-0005
【废止】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8 11:24:11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CWCD00-2020-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成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 是文成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同时设立“文成县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好中择优、宁缺毋滥”原则,“质量奖”每年获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家,“创新奖”每年获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四条  “质量奖”、“创新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领军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县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批准。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县评审办主任。

第七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创新奖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召开县评委会会议,审查评审工作,通过表决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提请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县长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等工作。

(三)向县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县长质量奖、创新奖候选企业名单;组织拟获奖企业名单公示活动。

(四)承担县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第九条  县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专家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

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应达到B档以上,农业生产企业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B档以上,服务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七)近2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 发布通知通告。由县评审办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公开发布申报县长质量奖、创新奖的申报通知。

(二)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文成县县长质量奖、创新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县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由县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价准则和实施指南,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第十六条  审查表决。县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照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县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县评审办的评审工作报告,对前期评审工作进行审查,并通过投票方式确定初步入选企业名单。

县评委会全体会议由县评委会主任,或委托县评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有效,初步入选的企业需获得与会人员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方有效。

第十七条 初选公示。县评审办对初步入选的企业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审定批准。初选公示结束之后,县评委会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由县政府进行公布并表彰,质量奖获奖企业按照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创新奖获奖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广泛宣传县长质量奖企业的先进经验,树立质量标杆形象。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企业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创市长质量奖、创新奖。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企业,按照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评委会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县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县长质量奖的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评审办提请县政府撤销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同一企业被授予创新奖,可再申请质量奖,但已获得质量奖的,不得再授予创新奖。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 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文成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文政发〔2011〕106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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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0-03580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发〔2020〕13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WCD00-2020-0005

【废止】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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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成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 是文成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同时设立“文成县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好中择优、宁缺毋滥”原则,“质量奖”每年获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家,“创新奖”每年获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四条  “质量奖”、“创新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领军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县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批准。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县评审办主任。

第七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创新奖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召开县评委会会议,审查评审工作,通过表决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提请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县长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等工作。

(三)向县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县长质量奖、创新奖候选企业名单;组织拟获奖企业名单公示活动。

(四)承担县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第九条  县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专家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

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应达到B档以上,农业生产企业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B档以上,服务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七)近2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 发布通知通告。由县评审办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公开发布申报县长质量奖、创新奖的申报通知。

(二)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文成县县长质量奖、创新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县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由县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价准则和实施指南,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第十六条  审查表决。县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照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县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县评审办的评审工作报告,对前期评审工作进行审查,并通过投票方式确定初步入选企业名单。

县评委会全体会议由县评委会主任,或委托县评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有效,初步入选的企业需获得与会人员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方有效。

第十七条 初选公示。县评审办对初步入选的企业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审定批准。初选公示结束之后,县评委会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由县政府进行公布并表彰,质量奖获奖企业按照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创新奖获奖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广泛宣传县长质量奖企业的先进经验,树立质量标杆形象。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企业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创市长质量奖、创新奖。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企业,按照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评委会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县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县长质量奖的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评审办提请县政府撤销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同一企业被授予创新奖,可再申请质量奖,但已获得质量奖的,不得再授予创新奖。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 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文成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文政发〔2011〕106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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