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0-03756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20〕2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1-2020-0010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1 16:56:53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文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建制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常住户籍,属于低保低边困难家庭或户籍改革前城镇居民户口性质的,可放宽到全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未单独立户的已婚、离异或单身未婚已满35周岁的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单身且已成年;(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或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方死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2.无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文成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文成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条件

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毕业五年之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职工,其中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准入条件放宽至毕业8年之内;

2.工作范围在本县建制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

3.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正常连续缴纳税收6个月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文成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条件

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正常连续缴纳税收6个月以上;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无住房;

4.工作范围在建制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

5.学历要求全日制大专以上,除公益性特殊工种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享受其他形式实物住房保障或人才住房补贴的。

2.申请家庭拥有一辆非营运车辆购置价8万元(含)以上(以销售发票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汽车的。

3.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万元(含)以上的。

4.被记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失信档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待遇限制期内。

二、房产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非住宅参照地税部门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在本县范围内承租的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和农村批地建房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一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因意外事故、D级危房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在公租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实施保障。

(一)实物配租

县住建局应根据房源和对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户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户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家庭保障40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50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6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保障80平方米。

经审核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直管公房承租家庭,租金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后续管理

(一)年审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根据《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由县住建局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系统向民政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和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发起申请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

2.如保障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提交相关材料。未能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须在30天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则终止保障资格。

3.保障家庭补交年审资料后,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年审时间届满次月起,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止发放补贴,并终止保障资格,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启动腾退程序。

(二)变更管理

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县住建局申请变更保障。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上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与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一致。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三)互换管理

1.实物配租家庭在保障期间内需互换承租房源的,互换双方应在平等自愿、房源面积相当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到县住建局递交《互换申请表》,同时递交双方同意互换的协议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2.县住建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同意互换决定。如同意互换,由县住建局或委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收回原租赁合同分别与申请人签订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录入浙江省住房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备案。实物配租房源在该房源分配入住一年内可进入互换房源库,且该房源只允许互换一次。如不同意互换,由县住建局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退出管理

1.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县住建局或委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做好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和取消其保障资格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2.实物配租家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取消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腾退房源并分不同情况缴纳租金。

3.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超出搬迁期后租金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

4.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承租人被起诉,则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待遇。

(五)使用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家庭(或个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3.承租家庭(或个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4.承租家庭(或个人)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费用。

(六)监督管理

1.县住建局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租后服务体系和服务承诺制度,及时解决承租人提出的有关房屋及设施维修问题。县财政局应做好相关资金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

2.县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和租住状况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对发现有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承租家庭保障期间购买、获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所承租的住房。

3.县住建局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中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年审、合同、修缮记录等材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同时,对住房保障房源实行“一套一档”管理。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4.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记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租赁补贴款,并记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或退还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待遇。

5.加强和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共享共联共用,提高审核效率。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统一纳入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实施,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系统,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6.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责任制考核,县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考核。

五、租赁与运营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县住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运营管理,封闭式小区应实行智能化管理。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管理费。受委托运营机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委托管理期限3年。

(二)受委托运营机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后须缴入县住建局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专用账户。

(三)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可推行市场化,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县住建局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物业管理费。

六、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二)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家政、物业服务人员和市政养护人员。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印发

文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doc

附件1.doc





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0-03756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20〕2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1-2020-0010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1 16:56:53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文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建制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常住户籍,属于低保低边困难家庭或户籍改革前城镇居民户口性质的,可放宽到全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未单独立户的已婚、离异或单身未婚已满35周岁的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单身且已成年;(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或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方死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2.无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文成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文成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条件

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毕业五年之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职工,其中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准入条件放宽至毕业8年之内;

2.工作范围在本县建制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

3.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正常连续缴纳税收6个月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文成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条件

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正常连续缴纳税收6个月以上;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无住房;

4.工作范围在建制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

5.学历要求全日制大专以上,除公益性特殊工种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享受其他形式实物住房保障或人才住房补贴的。

2.申请家庭拥有一辆非营运车辆购置价8万元(含)以上(以销售发票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汽车的。

3.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万元(含)以上的。

4.被记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失信档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待遇限制期内。

二、房产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非住宅参照地税部门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在本县范围内承租的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和农村批地建房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一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因意外事故、D级危房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在公租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实施保障。

(一)实物配租

县住建局应根据房源和对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户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户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家庭保障40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50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6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保障80平方米。

经审核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直管公房承租家庭,租金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后续管理

(一)年审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根据《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由县住建局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系统向民政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和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发起申请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

2.如保障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提交相关材料。未能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须在30天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则终止保障资格。

3.保障家庭补交年审资料后,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年审时间届满次月起,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止发放补贴,并终止保障资格,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启动腾退程序。

(二)变更管理

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县住建局申请变更保障。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上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与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一致。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三)互换管理

1.实物配租家庭在保障期间内需互换承租房源的,互换双方应在平等自愿、房源面积相当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到县住建局递交《互换申请表》,同时递交双方同意互换的协议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2.县住建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同意互换决定。如同意互换,由县住建局或委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收回原租赁合同分别与申请人签订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录入浙江省住房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备案。实物配租房源在该房源分配入住一年内可进入互换房源库,且该房源只允许互换一次。如不同意互换,由县住建局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退出管理

1.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县住建局或委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做好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和取消其保障资格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2.实物配租家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取消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腾退房源并分不同情况缴纳租金。

3.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超出搬迁期后租金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

4.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承租人被起诉,则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待遇。

(五)使用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家庭(或个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3.承租家庭(或个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4.承租家庭(或个人)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费用。

(六)监督管理

1.县住建局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租后服务体系和服务承诺制度,及时解决承租人提出的有关房屋及设施维修问题。县财政局应做好相关资金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

2.县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和租住状况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对发现有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承租家庭保障期间购买、获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所承租的住房。

3.县住建局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中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年审、合同、修缮记录等材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同时,对住房保障房源实行“一套一档”管理。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4.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记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租赁补贴款,并记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或退还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待遇。

5.加强和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共享共联共用,提高审核效率。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统一纳入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实施,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系统,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6.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责任制考核,县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考核。

五、租赁与运营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县住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运营管理,封闭式小区应实行智能化管理。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管理费。受委托运营机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委托管理期限3年。

(二)受委托运营机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后须缴入县住建局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专用账户。

(三)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可推行市场化,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县住建局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物业管理费。

六、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二)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家政、物业服务人员和市政养护人员。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印发

文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doc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