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0-34211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8-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文成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文成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等)、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农村资金互助会等)以及其他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主体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县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因国内、省内、周边市(县)或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县内重大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县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乡镇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三)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息放贷、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成立文成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金融工作副主任任副组长,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维稳办、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处置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第六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协调县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加强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监控;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事发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七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县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审判;及时依法审理和执行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二)县检察院负责金融案件专业办理;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三)县委宣传部根据《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做好相关舆论引导。
(四)县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基层派出所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县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六)县财政局对县级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工商登记事项进 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置工作。
(八)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的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负责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和证券期货行业的协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按领导小组意见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协助县银保监组对通报的县内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及时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县银保监组做好我县保险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九)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 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报经上 级人民银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 要。
(十)县银保监组对通报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十一)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时启动本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当地相关力量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当地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县金融办及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应急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等级
第八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一级突发事件、二级突发事件、三级突发事件。
第九条 一级突发事件。具有全县影响的突发事件;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国内、省内或市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一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 二级突发事件。对多个乡镇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县影响的突发事件;所涉及乡镇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乡镇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二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三级突发事件。所涉及乡镇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乡镇协调的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三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加强对本系统、本机构风险的监视,及时向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部门应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
第十四条 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应急成员单位通报的金融风险状况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各乡镇要协调做好本地区的监测工作 。
第十五条 县各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县金融监管部门(或协助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一级响应,由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当地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按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采取不同的资金救助措施。地方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救助、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申请财政资金救助、申请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救助的顺序进行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按自身组织资金救助、申请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救助、申请行业协会资金救助、申请地方性财政资金救助的顺序进行支持。
(一)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机构和组织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并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二)事件发生地政府。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派驻机构,部署有关力量,确保突发事件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三)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 指导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开展有关处置工作。
(四)县级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作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或协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
(五)县财政局。确保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对经批准给予财政资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有关手续,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六)县委宣传部。在突发事件中指导、协助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七)县公安局。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八)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九)县法院。通过金融审判庭等机构及时依法审理和处置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金融案件,并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按审级 分工受理处置相关案件。
(十)县检察院。通过金融案件专业办案组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
(十一)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启动相应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
第十八条 二级响应。由事件所涉及的各相关乡镇政府、 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共同协商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九条 三级响应。由事件所涉及的乡镇政府和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与总结。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相关应急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处置成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县政府,抄送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 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县银保监组依法检查贷款损失等情况;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协调配合温州保监分局依法检查保险资金损失等情况。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文成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文政办〔2017〕16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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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文成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文成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等)、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农村资金互助会等)以及其他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主体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县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因国内、省内、周边市(县)或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县内重大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县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乡镇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三)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息放贷、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成立文成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金融工作副主任任副组长,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维稳办、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处置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第六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协调县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加强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监控;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事发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七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县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审判;及时依法审理和执行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二)县检察院负责金融案件专业办理;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三)县委宣传部根据《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做好相关舆论引导。 (四)县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基层派出所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县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六)县财政局对县级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工商登记事项进 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置工作。 (八)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的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负责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和证券期货行业的协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按领导小组意见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协助县银保监组对通报的县内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及时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县银保监组做好我县保险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九)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 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报经上 级人民银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 要。 (十)县银保监组对通报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十一)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时启动本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当地相关力量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当地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县金融办及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应急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等级 第八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一级突发事件、二级突发事件、三级突发事件。 第九条 一级突发事件。具有全县影响的突发事件;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国内、省内或市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一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 二级突发事件。对多个乡镇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县影响的突发事件;所涉及乡镇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乡镇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二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三级突发事件。所涉及乡镇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乡镇协调的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三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加强对本系统、本机构风险的监视,及时向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部门应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 第十四条 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应急成员单位通报的金融风险状况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各乡镇要协调做好本地区的监测工作 。 第十五条 县各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县金融监管部门(或协助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一级响应,由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当地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按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采取不同的资金救助措施。地方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救助、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申请财政资金救助、申请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救助的顺序进行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按自身组织资金救助、申请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救助、申请行业协会资金救助、申请地方性财政资金救助的顺序进行支持。 (一)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机构和组织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并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二)事件发生地政府。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派驻机构,部署有关力量,确保突发事件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三)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 指导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开展有关处置工作。 (四)县级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作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或协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 (五)县财政局。确保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对经批准给予财政资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有关手续,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六)县委宣传部。在突发事件中指导、协助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七)县公安局。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八)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九)县法院。通过金融审判庭等机构及时依法审理和处置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金融案件,并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按审级 分工受理处置相关案件。 (十)县检察院。通过金融案件专业办案组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 (十一)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启动相应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 第十八条 二级响应。由事件所涉及的各相关乡镇政府、 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共同协商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九条 三级响应。由事件所涉及的乡镇政府和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与总结。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相关应急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处置成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县政府,抄送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 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人民银行文成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县银保监组依法检查贷款损失等情况;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协调配合温州保监分局依法检查保险资金损失等情况。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文成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文政办〔2017〕16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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