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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0-34227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7 00:00:00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程序,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科学、安全、快速、有效,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温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文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高效。

(2)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综合协调。

(3)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联防联救。

(4)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有效保障。

(5)坚持军地联动,区域联动,协同应对。

1.5  灾害分级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消防工作,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人民武装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办(县农业局)、风景旅游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文广新局、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局、县人财保险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即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承担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和有关单位设立相应的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森林消防组织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适当位置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由当地指挥机构总指挥任扑火前指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森林消防办公室,县森林消防办公室根据火情动态,按预案规定逐级报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2.3  专家组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代表极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橙色预警代表高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黄色预警代表较高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蓝色预警代表中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

3.2 预警发布

县森林消防办公室和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并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气候预报,及时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发布森林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县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火险气象条件,通过县电视台的天气预报栏目播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必要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将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信息,向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

3.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

(1)关注天气等有关情况。

(2)及时查看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3)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响应:

(1)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森林消防宣传工作。

(2)护林员到岗到位,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加强巡山护林和瞭望监测。

(3)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森林消防装备的维护,有效清除不安全因素。

(4)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加强戒备,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增加森林消防巡护人员,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3)适时发布禁火令,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县森林消防指挥部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防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5)重点区域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岗哨,严禁带火进入林区。

(6)武警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时刻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准备。

(7)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3.4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县森林消防办公室。

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县森林消防办公室必须将情况书面上报县政府和温州市森林消防办公室,同时通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1)发生在温州市界或本县界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村庄、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按照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森林消防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要进行核实,并密切关注火情动态,保持与发生地森林消防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应急响应预案,并指定有关负责人赶赴森林火灾现场,与当地扑火前指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出现重大森林火情的,分三个层次组织扑救力量,投入救灾工作。

第一层次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我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第一梯队参与扑救。机关干部和群众作为后备力量,主要任务是通信联络、向导和后勤保障。公安消防部队作为机动力量,主要任务是负责林区边沿城县及农村的设防。

第二层次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报请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温州市级森林消防力量组成第二梯队参与增援扑救。

第三层次是需要省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力量支援扑救的(包括温州市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报请由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向省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力量参与增援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2)通信联络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要充分运用现代通信设备,迅速开启森林消防有线、无线通信网和车载移动转信台等,保证火场内部各参战森林消防队伍之间及消防队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县森林消防办公室的通信畅通无阻。前线指挥部、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指挥动态和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3)火情监测和气象服务

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负责接收国家、省林火监测中心的林火卫星监测图。必要时,县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县森林消防办公室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4)扑火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县跨乡镇增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当急需调配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5)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6)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8)火案查处

县森林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破案工作。

(9)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对县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指定发言人发布,具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10)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达到安全程度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同时,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11)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达到安全程度后,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5 县级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经核实为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超过0.3公顷;

(2)明火具有蔓延趋势,一时无法控制的。

响应措施:

(1)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2)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

(3)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火灾发事地单位主要领导和县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必须迅速到达火场现场指挥扑救。

(4)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5.2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扑救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2)威胁到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旅游风景名胜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明火3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超过20公顷;

(5)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在Ⅳ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森林消防办公室根据情况需要,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领导带队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灾发生地的支援请求,派出县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5.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2)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初判在33.33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和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国家级名胜风景区,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政府分管领导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

(2)县森林消防指挥部领导和森林消防办公室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并责成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将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县森林消防办公室及时将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必要时应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3)根据火灾情况,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及林业、公安和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人员要到岗到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5.4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特别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2)国有林场、国家级旅游风景名胜区发生的森林火灾,且具有蔓延趋势,一时无法控制的;

(3)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受害森林面积初判在100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县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但仍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政府主要领导赶到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根据需要,及时请求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增援扑救。

(2)根据需要,请求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派出专家指导扑救工作,并按照温州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3)县气象局启动应急预案,向火场前线指挥部提供火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6 后期处置

6.1  森林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填写森林火灾档案表报省、温州市森林消防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6.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向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6.3  善后处理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并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县政府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和规定执行。

7  综合保障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经常开展扑火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以保证有足够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和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都应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7.3  通信保障

建立省、市、县、乡镇各级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

电信、移动等通讯部门要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可调派通信指挥车到事发现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7.4  物资保障

县、乡镇和社区三级森林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文成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定人管理,定期保养,确保拉得出,用得上。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5  资金保障

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所需财政经费,按照《文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7.6  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气象服务和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负责邀请森林消防专家为扑火行动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施情况负责完善修订。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森林消防办公室备案。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对各地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文成县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文政办发〔2013〕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文成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文成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民武装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办(县农业局)、风景旅游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文广新局、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局、县人财保险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人武部:根据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部队增援扑救行动。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森林火灾和扑火救灾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

(3)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做好农耕季节的野外用火安全,在森林火灾发生时,协助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指导县农业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4)风景旅游管委会: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旅游景区森林火灾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做好百丈際风景区的森林消防工作。

(5)县发改局: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消防体系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参与有关森林消防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安排,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立项管理工作。

(6)县财政局:落实物资储备经费和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7)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指导事发地教育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8)县科技局:支持森林消防及火灾扑救等科技项目的立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9)县公安局:组织城县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必要时派出警务力量协助或实施消防灭火。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10)县民政局:负责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

(11)县住建局:根据灭火工作需要和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要求,协助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事发地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的请求,负责通知路桥收费站开设绿色通道,快速放行扑火救灾车辆,以利于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13)县水利局:根据灭火工作需要和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要求,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县管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森林消防工作。

(14)县林业局:负责森林消防日常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综合管理、信息通信、物资保障的建设;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

(15)县卫计局:负责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工作。

(16)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林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用火,参与涉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17)县文广新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县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火救灾的宣传报道;在电视台和相关网站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等工作。

(18)县供电公司:负责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火措施,并定期检查;指导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的发布工作。

(20)县公安消防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官兵对可能由于森林火灾造成森林周边建筑物或重要设施威胁的预防工作,并根据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安排,做好重点林区的火灾扑救工作。

(21)县人财保险公司:做好扑火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与理赔工作。

(2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解决扑救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通信联络问题,为及时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服务。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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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7 00: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程序,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科学、安全、快速、有效,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温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文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高效。

(2)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综合协调。

(3)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联防联救。

(4)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有效保障。

(5)坚持军地联动,区域联动,协同应对。

1.5  灾害分级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消防工作,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人民武装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办(县农业局)、风景旅游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文广新局、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局、县人财保险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即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承担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和有关单位设立相应的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森林消防组织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适当位置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由当地指挥机构总指挥任扑火前指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森林消防办公室,县森林消防办公室根据火情动态,按预案规定逐级报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2.3  专家组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代表极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橙色预警代表高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黄色预警代表较高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蓝色预警代表中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

3.2 预警发布

县森林消防办公室和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并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气候预报,及时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发布森林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县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火险气象条件,通过县电视台的天气预报栏目播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必要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将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信息,向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

3.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

(1)关注天气等有关情况。

(2)及时查看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3)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响应:

(1)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森林消防宣传工作。

(2)护林员到岗到位,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加强巡山护林和瞭望监测。

(3)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森林消防装备的维护,有效清除不安全因素。

(4)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加强戒备,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增加森林消防巡护人员,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3)适时发布禁火令,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县森林消防指挥部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防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5)重点区域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岗哨,严禁带火进入林区。

(6)武警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时刻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准备。

(7)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3.4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县森林消防办公室。

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县森林消防办公室必须将情况书面上报县政府和温州市森林消防办公室,同时通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1)发生在温州市界或本县界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村庄、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按照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森林消防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要进行核实,并密切关注火情动态,保持与发生地森林消防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应急响应预案,并指定有关负责人赶赴森林火灾现场,与当地扑火前指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出现重大森林火情的,分三个层次组织扑救力量,投入救灾工作。

第一层次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我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第一梯队参与扑救。机关干部和群众作为后备力量,主要任务是通信联络、向导和后勤保障。公安消防部队作为机动力量,主要任务是负责林区边沿城县及农村的设防。

第二层次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报请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温州市级森林消防力量组成第二梯队参与增援扑救。

第三层次是需要省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力量支援扑救的(包括温州市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报请由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向省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力量参与增援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2)通信联络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要充分运用现代通信设备,迅速开启森林消防有线、无线通信网和车载移动转信台等,保证火场内部各参战森林消防队伍之间及消防队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县森林消防办公室的通信畅通无阻。前线指挥部、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指挥动态和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3)火情监测和气象服务

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负责接收国家、省林火监测中心的林火卫星监测图。必要时,县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县森林消防办公室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4)扑火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县跨乡镇增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当急需调配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5)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6)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8)火案查处

县森林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破案工作。

(9)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对县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指定发言人发布,具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10)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达到安全程度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同时,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11)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达到安全程度后,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5 县级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经核实为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超过0.3公顷;

(2)明火具有蔓延趋势,一时无法控制的。

响应措施:

(1)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2)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

(3)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火灾发事地单位主要领导和县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必须迅速到达火场现场指挥扑救。

(4)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5.2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扑救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2)威胁到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旅游风景名胜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明火3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超过20公顷;

(5)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在Ⅳ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森林消防办公室根据情况需要,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领导带队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灾发生地的支援请求,派出县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5.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2)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初判在33.33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和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国家级名胜风景区,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政府分管领导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

(2)县森林消防指挥部领导和森林消防办公室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并责成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将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县森林消防办公室及时将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必要时应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3)根据火灾情况,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及林业、公安和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人员要到岗到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5.4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特别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2)国有林场、国家级旅游风景名胜区发生的森林火灾,且具有蔓延趋势,一时无法控制的;

(3)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受害森林面积初判在100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县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但仍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政府主要领导赶到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根据需要,及时请求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增援扑救。

(2)根据需要,请求温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派出专家指导扑救工作,并按照温州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3)县气象局启动应急预案,向火场前线指挥部提供火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6 后期处置

6.1  森林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填写森林火灾档案表报省、温州市森林消防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6.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向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6.3  善后处理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并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县政府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和规定执行。

7  综合保障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经常开展扑火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以保证有足够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和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都应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7.3  通信保障

建立省、市、县、乡镇各级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

电信、移动等通讯部门要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可调派通信指挥车到事发现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7.4  物资保障

县、乡镇和社区三级森林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文成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定人管理,定期保养,确保拉得出,用得上。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5  资金保障

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所需财政经费,按照《文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7.6  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气象服务和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负责邀请森林消防专家为扑火行动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森林消防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施情况负责完善修订。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森林消防办公室备案。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对各地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文成县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文政办发〔2013〕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文成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文成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民武装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办(县农业局)、风景旅游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文广新局、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局、县人财保险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人武部:根据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部队增援扑救行动。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森林火灾和扑火救灾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

(3)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做好农耕季节的野外用火安全,在森林火灾发生时,协助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指导县农业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4)风景旅游管委会: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旅游景区森林火灾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做好百丈際风景区的森林消防工作。

(5)县发改局: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消防体系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参与有关森林消防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安排,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立项管理工作。

(6)县财政局:落实物资储备经费和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7)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指导事发地教育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8)县科技局:支持森林消防及火灾扑救等科技项目的立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9)县公安局:组织城县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必要时派出警务力量协助或实施消防灭火。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10)县民政局:负责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

(11)县住建局:根据灭火工作需要和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要求,协助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事发地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的请求,负责通知路桥收费站开设绿色通道,快速放行扑火救灾车辆,以利于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13)县水利局:根据灭火工作需要和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要求,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县管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森林消防工作。

(14)县林业局:负责森林消防日常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综合管理、信息通信、物资保障的建设;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

(15)县卫计局:负责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工作。

(16)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林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用火,参与涉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17)县文广新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县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火救灾的宣传报道;在电视台和相关网站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等工作。

(18)县供电公司:负责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火措施,并定期检查;指导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的发布工作。

(20)县公安消防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官兵对可能由于森林火灾造成森林周边建筑物或重要设施威胁的预防工作,并根据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安排,做好重点林区的火灾扑救工作。

(21)县人财保险公司:做好扑火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与理赔工作。

(2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解决扑救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通信联络问题,为及时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服务。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