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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0-34228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文成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7 00:00:00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成县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本县级(Ⅰ级)应急响应

4.3 上级(Ⅱ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生产

5.2 粮食储备

5.3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5 通信保障

5.6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文成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应对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粮食较大范围抢购、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异常波动,保证市场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保障我县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温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和《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县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本县(Ⅰ级)和上级(Ⅱ级)两级。

1.2.1本县级(Ⅰ级):文成县域内较大范围或县政府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县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上级(Ⅱ级):超过本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上级政府要求本县按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切实承担起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工作的责任。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在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储存、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政府、乡镇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内应急工作的责任,县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细则)。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增强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局长。

成员: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县纪委(监察委)、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办(农业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公司、县农发行等单位分管副局长或分管负责人。其职责为: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向驻文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在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后未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应提请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5)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粮源组织、应急加工、应急供应方案。

(6)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7)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粮食应急方案、文件和简报。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如实向省、市上报信息。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组织实施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审定和批准的各项应急方案。

(6)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负责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制订粮食价格安全警戒线,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负责并会同县委农办(农业局)等部门制订粮食产销计划,确保全县粮食生产能力,研究提出全县粮食产销政策意见;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发布粮食购销预警信息;落实省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完善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组织落实外购粮源,及时提出征用社会粮食、动用县级储备粮和应急供应、应急加工、应急调拨的建议,完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网络建设;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2)县纪委(监察委):负责粮食应急工作中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3)县委宣传部:负责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4)县委农办(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研究提出粮食生产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确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

(5)县经信局:负责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运输调度。

(6)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人口组成、变化等材料,维护粮食仓库、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场所的安全和治安秩序,保证粮食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7)县财政局:负责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县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专项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8)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工作,做到“储粮于田”。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粮食应急运输车辆、船舶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10)县水利局:负责规划粮食生产农田水利建设的综合开发和管理工作,确保新增旱涝保收面积达标。

(11)县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用粮、应急资金使用中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3)县供电公司:负责对粮食仓库、应急加工企业、应急网点的用电供应。

(14)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储备粮食和政府调控用粮等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贷款。

3 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掌握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信息及粮食市场动态。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建立县粮食预警信息中心〔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负责监测内容的落实,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综合研究,形成粮食安全分析报告,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根据市场粮情变化情况,市场监测分为“警戒状态”、“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四个级别。按照不同级别进行不同监测和测报,“警戒状态”一周一次,“紧张状态”一周二次,“紧急状态”一天一次,“特急状态”一天两次,重大事件随时报。

3.2 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

(1)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涨幅过快或不正常。

(2)发生台风、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由于战争、国防封锁等原因,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5)周边地区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6)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如接到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应急指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按照本预案上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的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4.2本县级(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本县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同时上报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征用社会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征用价格、销售价格,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征用命令。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储备粮数量在100万公斤以下的,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3)征用社会粮食、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征用社会粮食、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相关资金、费用、补贴的测算和来源安排。

(5)其他配套措施。

4.2.2 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通报新闻部门统一发布信息,以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负责社会粮食的征用和下达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请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和电力供应,预先安排加工方案,落实加工企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加工、供应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受县粮食局委托,具体办理有关社会粮食征用手续,按照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储备粮食出库库点,并衔接运输、加工、供应单位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应急粮食供应实行送货制,调运费用凭相关手续直接由县粮食收储公司负责结算。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组织粮食骨干企业外出采购应急粮源,统一征用、调配供应市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

(4)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需动用代储省、市级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5)必要时可根据国家法律,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价格干预;对行业用粮、饲料、工业用粮实行临时管制;对重点地区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点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社会粮食、交通工具、加工设备以及相关设施,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3 上级(Ⅱ级)应急响应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上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4小时)上报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宣布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结束,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生产

5.1.1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全县5.65万吨的粮食生产能力。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严禁粮田抛荒弃耕。

5.1.2 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好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明确基金用途,实行专款专用,粮食安全调控资金规模为190万元基础上逐年按一定比例增加总量。

5.2 粮食储备

5.2.1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确保粮油储备规模到位、储存安全、质量良好,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调控能力和应对能力,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保持仓储能力17000吨以上。

5.2.2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晚稻品种的储备比例,积极探索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机制,适时对储备粮进行轮换,保持储备粮食的储存价值和食用价值。

5.2.3 按照《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落实储备成品粮(大米)数量,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安全、数量足额。

5.2.4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或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3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5.3.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掌握并扶持县内骨干粮油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点,确保日粮食加工能力达到160吨以上。

5.3.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结合城镇居民、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由国有粮食企业确保供应,城镇居民和缺粮农民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组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确保供应。加强粮油综合批发交易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引进外来粮源,确定好应急供应网点,健全规范粮油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广大群众食用健康、安全粮油。

5.3.3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运输网络。科学规划外调粮源运输和市内短途运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确保日运输能力 100 吨,并在2小时内到达。

5.3.4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应当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到应急加工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确保不贻误应急供应。

5.3.5 对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粮食应急加工点、供应点要给予政策扶持,并安排必要的预算经费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5.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做好粮食加工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新或添置必要的硬件设备。加强县中心粮库基础设施建设,省、市级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逐步集中存放,统一管理,提高储备粮调控市场的有效性。

5.5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研究制订应急预案的演习方案,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培养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县财政局会同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征用社会粮食、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以及启动应急加工点、供应点费用补贴等进行审核、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县农发行会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外购等措施,补充粮食储备、储备成品粮和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的应急加工点和供应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储备成品粮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征用的;

(6)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县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文成县粮食应急预案》(文政办发〔2013〕176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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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0-34228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文成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7 00: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成县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本县级(Ⅰ级)应急响应

4.3 上级(Ⅱ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生产

5.2 粮食储备

5.3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5 通信保障

5.6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文成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应对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粮食较大范围抢购、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异常波动,保证市场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保障我县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温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和《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县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本县(Ⅰ级)和上级(Ⅱ级)两级。

1.2.1本县级(Ⅰ级):文成县域内较大范围或县政府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县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上级(Ⅱ级):超过本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上级政府要求本县按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切实承担起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工作的责任。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在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储存、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政府、乡镇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内应急工作的责任,县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细则)。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增强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局长。

成员: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县纪委(监察委)、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办(农业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公司、县农发行等单位分管副局长或分管负责人。其职责为: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向驻文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在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后未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应提请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5)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粮源组织、应急加工、应急供应方案。

(6)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7)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粮食应急方案、文件和简报。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如实向省、市上报信息。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组织实施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审定和批准的各项应急方案。

(6)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负责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制订粮食价格安全警戒线,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负责并会同县委农办(农业局)等部门制订粮食产销计划,确保全县粮食生产能力,研究提出全县粮食产销政策意见;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发布粮食购销预警信息;落实省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完善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组织落实外购粮源,及时提出征用社会粮食、动用县级储备粮和应急供应、应急加工、应急调拨的建议,完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网络建设;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2)县纪委(监察委):负责粮食应急工作中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3)县委宣传部:负责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4)县委农办(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研究提出粮食生产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确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

(5)县经信局:负责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运输调度。

(6)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人口组成、变化等材料,维护粮食仓库、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场所的安全和治安秩序,保证粮食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7)县财政局:负责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县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专项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8)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工作,做到“储粮于田”。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粮食应急运输车辆、船舶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10)县水利局:负责规划粮食生产农田水利建设的综合开发和管理工作,确保新增旱涝保收面积达标。

(11)县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用粮、应急资金使用中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3)县供电公司:负责对粮食仓库、应急加工企业、应急网点的用电供应。

(14)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储备粮食和政府调控用粮等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贷款。

3 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掌握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信息及粮食市场动态。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建立县粮食预警信息中心〔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负责监测内容的落实,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综合研究,形成粮食安全分析报告,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根据市场粮情变化情况,市场监测分为“警戒状态”、“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四个级别。按照不同级别进行不同监测和测报,“警戒状态”一周一次,“紧张状态”一周二次,“紧急状态”一天一次,“特急状态”一天两次,重大事件随时报。

3.2 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

(1)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涨幅过快或不正常。

(2)发生台风、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由于战争、国防封锁等原因,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5)周边地区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6)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如接到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应急指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按照本预案上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的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4.2本县级(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本县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同时上报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征用社会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征用价格、销售价格,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征用命令。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储备粮数量在100万公斤以下的,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3)征用社会粮食、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征用社会粮食、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相关资金、费用、补贴的测算和来源安排。

(5)其他配套措施。

4.2.2 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通报新闻部门统一发布信息,以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负责社会粮食的征用和下达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请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和电力供应,预先安排加工方案,落实加工企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加工、供应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受县粮食局委托,具体办理有关社会粮食征用手续,按照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储备粮食出库库点,并衔接运输、加工、供应单位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应急粮食供应实行送货制,调运费用凭相关手续直接由县粮食收储公司负责结算。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组织粮食骨干企业外出采购应急粮源,统一征用、调配供应市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

(4)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需动用代储省、市级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5)必要时可根据国家法律,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价格干预;对行业用粮、饲料、工业用粮实行临时管制;对重点地区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点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社会粮食、交通工具、加工设备以及相关设施,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3 上级(Ⅱ级)应急响应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上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4小时)上报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温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宣布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结束,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生产

5.1.1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全县5.65万吨的粮食生产能力。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严禁粮田抛荒弃耕。

5.1.2 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好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明确基金用途,实行专款专用,粮食安全调控资金规模为190万元基础上逐年按一定比例增加总量。

5.2 粮食储备

5.2.1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确保粮油储备规模到位、储存安全、质量良好,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调控能力和应对能力,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保持仓储能力17000吨以上。

5.2.2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晚稻品种的储备比例,积极探索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机制,适时对储备粮进行轮换,保持储备粮食的储存价值和食用价值。

5.2.3 按照《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落实储备成品粮(大米)数量,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安全、数量足额。

5.2.4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或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3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5.3.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掌握并扶持县内骨干粮油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点,确保日粮食加工能力达到160吨以上。

5.3.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结合城镇居民、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由国有粮食企业确保供应,城镇居民和缺粮农民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组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确保供应。加强粮油综合批发交易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引进外来粮源,确定好应急供应网点,健全规范粮油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广大群众食用健康、安全粮油。

5.3.3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运输网络。科学规划外调粮源运输和市内短途运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确保日运输能力 100 吨,并在2小时内到达。

5.3.4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应当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到应急加工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确保不贻误应急供应。

5.3.5 对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粮食应急加工点、供应点要给予政策扶持,并安排必要的预算经费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5.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做好粮食加工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新或添置必要的硬件设备。加强县中心粮库基础设施建设,省、市级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逐步集中存放,统一管理,提高储备粮调控市场的有效性。

5.5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研究制订应急预案的演习方案,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培养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县财政局会同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征用社会粮食、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以及启动应急加工点、供应点费用补贴等进行审核、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县农发行会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外购等措施,补充粮食储备、储备成品粮和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的应急加工点和供应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储备成品粮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征用的;

(6)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县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粮食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文成县粮食应急预案》(文政办发〔2013〕176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