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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0-34203 | ||
组配分类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 |
生成日期 | 2020-0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20〕3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1-2020-00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延续性,保证基金安全、高效和平稳运行,切实和可持续地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政办发〔2018〕6号)做如下修改:
一、《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本县城乡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确定。本县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床位费按每日45元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少于限额的按实际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并在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政府举办的温州市域内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温州市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本修改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决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20〕35号)编号0015(附见).doc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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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0-34203 | ||
组配分类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 |
生成日期 | 2020-0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20〕3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1-2020-00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延续性,保证基金安全、高效和平稳运行,切实和可持续地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政办发〔2018〕6号)做如下修改: 一、《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本县城乡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确定。本县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床位费按每日45元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少于限额的按实际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并在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政府举办的温州市域内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温州市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本修改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决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20〕35号)编号0015(附见).doc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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