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0-34203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
生成日期 2020-09-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20〕3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1-2020-0015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8 14:30:17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延续性,保证基金安全、高效和平稳运行,切实和可持续地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政办发〔2018〕6号)做如下修改:

一、《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本县城乡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确定。本县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床位费按每日45元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少于限额的按实际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并在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政府举办的温州市域内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温州市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本修改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决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20〕35号)编号0015(附见).doc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0-34203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
生成日期 2020-09-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20〕3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1-2020-0015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8 14:30:17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延续性,保证基金安全、高效和平稳运行,切实和可持续地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政办发〔2018〕6号)做如下修改:

一、《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本县城乡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确定。本县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床位费按每日45元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少于限额的按实际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并在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政府举办的温州市域内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温州市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本修改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文成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决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20〕35号)编号0015(附见).doc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