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1-90426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发〔2020〕2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0-2020-0010
文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1 17:13:16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的领导

(二)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确保民办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建立健全办学机制

(四)建立分类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落实国家、省、市政策,完成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分类登记。在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已分类登记的学校,可按现有政策再次自愿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五)落实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和分类收费政策。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内,与我县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按照市场化方向实行政府指导价。发改、教育、市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六)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探索不改变薄弱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优质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七)落实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制度。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上级有关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民办学校须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加强队伍管理

(八)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对于符合区域规划的民办学校,为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县政府可实行派遣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含原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以员额报备制的形式到民办学校的教师数),挂职、支教期满由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已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超过规定比例或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任职超过规定年限,县教育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五、加大财政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

(九)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以下项目的奖励和补助:1、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民办幼儿园创建成省一、二、三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民办高中段学校被评为省一、二、三级学校,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民办中小、幼儿园被评为市级五星、四星、三星级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民办中小学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给予10万元奖励。2、民办学校年度考核奖励:全日制、非全日制民办学校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每年评选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1-2名,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每年评选优秀教师15名,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3、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实施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长)培训经费视培训情况拨付(已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除外)。4、民办学校教学质量奖(按教育局质量奖文件执行)。5、民办学校教师教科研成果奖:教师个人论文和课题(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获得县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300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奖项分别在县级的基础上逐级翻倍)。6、民办学校教师个人荣誉奖:教师个人获得省市县三坛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获得县优质课、教师素养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人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奖项分别在县级的基础上逐级翻倍)。7、“四节”奖补。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四节”活动,根据实际参加人数,市级比赛按每人每天150元、省级比赛按每人每天300元标准予以补助。参加县级比赛获奖,按照有关获奖文件的规定给予奖励。8、其他需奖补的项目。

(十)新引进优质民办教育品牌项目奖补。通过设施设备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土地校舍优惠和师资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县外优质民办教育品牌项目的引进力度。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在正式审批设立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根据当年新增班级数,在开始招生的三年内,按每班5万元的标准给予设备设施补助,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优质品牌民办学校项目,在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时,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学校1%、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加大对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土地划拨或出让使用费的优惠,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将新建校舍或公办闲置校舍交由优质教育品牌办学的,可以低租金给予优惠。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引进的名师名校长,符合《关于高水平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人才强县40条意见》规定的,享受同类人员同等优惠政策。对特别优秀的品牌教育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校一策”。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根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1、幼儿园补助标准,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水平原则上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持一致;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我县相应公办学校的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3、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与公办学校保持一致。

(十二)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继续实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依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按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性教育事业费的一定比例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教育阶段为18%至30%,学前教育阶段为18%至30%,高中教育阶段为30%。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以测算标准为基础,根据星级评估结果和教学质量,按照不同比例分档进行补助,具体按《文成县财政局文成县教育局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经费实施细则》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经费的用途。按以下顺序分别优先用于教师最低工资(含公办在编挂职和支教到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培训、改善办学条件等。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纳入县教育财务管理中心监督核算。该项经费财政按实补助,不在县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已享受政府购买的学校不再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六、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三)规范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决策、监管等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十四)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民办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十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规范会计核算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不同,按规定使用相应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政府会计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企业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设立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

(十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七)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应牵头负责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编办、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金融、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形成合力,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八)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改进和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

(十九)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实施温州市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扎实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兑现资助、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如与以前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市“1+9”政策中有规定而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均按市“1+9”政策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1-90426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发〔2020〕2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0-2020-0010

文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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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的领导

(二)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确保民办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建立健全办学机制

(四)建立分类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落实国家、省、市政策,完成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分类登记。在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已分类登记的学校,可按现有政策再次自愿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五)落实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和分类收费政策。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内,与我县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按照市场化方向实行政府指导价。发改、教育、市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六)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探索不改变薄弱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优质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七)落实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制度。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上级有关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民办学校须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加强队伍管理

(八)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对于符合区域规划的民办学校,为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县政府可实行派遣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含原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以员额报备制的形式到民办学校的教师数),挂职、支教期满由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已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超过规定比例或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任职超过规定年限,县教育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五、加大财政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

(九)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以下项目的奖励和补助:1、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民办幼儿园创建成省一、二、三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民办高中段学校被评为省一、二、三级学校,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民办中小、幼儿园被评为市级五星、四星、三星级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民办中小学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给予10万元奖励。2、民办学校年度考核奖励:全日制、非全日制民办学校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每年评选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1-2名,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每年评选优秀教师15名,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3、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实施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长)培训经费视培训情况拨付(已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除外)。4、民办学校教学质量奖(按教育局质量奖文件执行)。5、民办学校教师教科研成果奖:教师个人论文和课题(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获得县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300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奖项分别在县级的基础上逐级翻倍)。6、民办学校教师个人荣誉奖:教师个人获得省市县三坛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获得县优质课、教师素养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人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奖项分别在县级的基础上逐级翻倍)。7、“四节”奖补。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四节”活动,根据实际参加人数,市级比赛按每人每天150元、省级比赛按每人每天300元标准予以补助。参加县级比赛获奖,按照有关获奖文件的规定给予奖励。8、其他需奖补的项目。

(十)新引进优质民办教育品牌项目奖补。通过设施设备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土地校舍优惠和师资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县外优质民办教育品牌项目的引进力度。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在正式审批设立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根据当年新增班级数,在开始招生的三年内,按每班5万元的标准给予设备设施补助,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优质品牌民办学校项目,在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时,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学校1%、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加大对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土地划拨或出让使用费的优惠,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将新建校舍或公办闲置校舍交由优质教育品牌办学的,可以低租金给予优惠。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引进的名师名校长,符合《关于高水平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人才强县40条意见》规定的,享受同类人员同等优惠政策。对特别优秀的品牌教育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校一策”。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根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1、幼儿园补助标准,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水平原则上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持一致;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我县相应公办学校的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3、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与公办学校保持一致。

(十二)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继续实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依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按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性教育事业费的一定比例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教育阶段为18%至30%,学前教育阶段为18%至30%,高中教育阶段为30%。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以测算标准为基础,根据星级评估结果和教学质量,按照不同比例分档进行补助,具体按《文成县财政局文成县教育局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经费实施细则》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经费的用途。按以下顺序分别优先用于教师最低工资(含公办在编挂职和支教到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培训、改善办学条件等。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纳入县教育财务管理中心监督核算。该项经费财政按实补助,不在县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已享受政府购买的学校不再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六、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三)规范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决策、监管等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十四)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民办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十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规范会计核算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不同,按规定使用相应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政府会计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企业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设立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

(十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七)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应牵头负责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编办、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金融、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形成合力,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八)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改进和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

(十九)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实施温州市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扎实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兑现资助、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如与以前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市“1+9”政策中有规定而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均按市“1+9”政策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