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1-90427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20〕5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1-2020-0021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溪流鱼类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1 17:16:42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2020年12月31日成文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9月20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文政办发〔2023〕38号)修改 修改后的文件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溪流鱼类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溪流鱼类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溪鱼保护管理,发挥生态优势,发展生态经济,围绕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确立的总体战略,坚持绿色高质量发展,续写新时代“三美文成”建设新篇章,努力实现农村河道“水清、河畅、鱼游、岸绿、景美、民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成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成县管辖范围的河道(包括溪、坑)、山塘、水库溪流鱼类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的非法捕捞行为包括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溪流鱼类的方法进行捕捞以及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第三条 溪鱼保护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县级成立溪流鱼类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处理溪鱼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全县辖区水域禁渔区、禁渔期的禁渔工作,研究部署禁渔区、禁渔期实施措施及相关工作方案。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水利、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整合部门、乡镇、村级的力量,联合巡查,加强溪鱼的保护和管理。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根据河道等级、所在区域及权属情况,分级落实溪鱼保护和管理巡查责任,明确各级责任主体。

(三)社会参与。鼓励群众参与对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鼓励农村河道溪鱼资源群管群护;鼓励社会有序参与溪鱼资源增殖和保护;鼓励探索和创新溪鱼的多种保护管理模式。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溪流鱼类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溪鱼增殖放流和溪鱼养殖技术服务,指导乡镇开展溪鱼保护和管理工作;宣传和引导佛教居士规范放生。

公安、财政、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溪流鱼类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农业农村局做好本辖区内的溪流鱼类保护工作。

县公安机关支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行政执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进行依法处置。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溪鱼生长环境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县公安机关处理。对渔业水域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当包含对溪流鱼类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影响评价。县治水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力量,切实推进各级河长巡河护河,将非法捕捞行为作为巡河的一项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巡河率与问题处理率,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夯实生态基础。做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违法活动和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工作。

县财政部门将溪流鱼类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投入金额,加大护渔队伍建设、护渔宣传、溪流鱼类增殖放流等方面资金投入。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与农业、公安等部门协作,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渔具的行为。负责对集贸市场内非法售卖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行为进行监管和行政处罚;涉及刑事违法的,移交县公安部门处理。

县水利部门要加强调蓄、灌溉、发电等功能的中小型水库的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泗溪河等溪流拦水坝的管理。以上水域应当按照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进行管理。

第五条 建立溪流鱼类保护联动执法机制

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各自发挥职责优势,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着力整治禁渔区破坏溪流鱼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溪流鱼类和饮用水安全,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制,推动禁渔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条 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宣传教育和严格查处相结合,集中打击和长效治理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完善溪流鱼类保护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推进溪流鱼类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县农业农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力量,定期开展溪流管理鱼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整治非法制造、销售各种禁用渔具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溪鱼保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派出所等单位开展巡查,定期清理辖区内公共水域地笼网等违禁渔具。并督促和帮助行政村开展溪鱼保护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村应发挥基层自主管理优势,对村内河道的溪鱼资源实施群护群管,承担“同护一溪水,共养一溪鱼”责任,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制定和落实溪鱼保护规定,明确用刺网、地笼捕鱼为偷捕行为及违规(约)责任;采取定期巡查的方式开展溪鱼保护管理。

第七条 有明确管理机构的水域,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机构应积极落实溪鱼管理措施,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渔政执法。

管理经营权承包给私人或村集体的水域,承包方负责对承包水域内的非法捕捞溪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服从县农业农村局的行业监管。

第八条 严禁在辖区内河道和山塘水库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非法捕捞行为。对上述行为,任何人有权劝导、制止和向公安部门或县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第九条  严格落实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飞云江(珊溪水库大坝至新联大桥)实行全年禁渔制度,禁止(除娱乐性一人一杆手竿垂钓外)任何捕捞作业方式(每年3月1日-6月30日产卵期内禁止手竿垂钓),禁渔制度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后实施。禁渔区的设置和调整,根据禁渔效果进行优化,逐步推广至其他水域。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禁渔期和禁渔区的管理,开展宣传教育,在主要场所张贴禁渔通告或重要水域设置禁渔告示牌,严禁各类破坏河道及溪鱼资源、污染水质等行为。

第十条 探索开展溪鱼保护示范村建设,对管理较好的行政村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进行激励,将溪鱼保护管理情况作为有关村级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结合防汛、河道管理等工作,在禁渔区和部分省、市级河道等重要水域设置视频监控,提高科技护渔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渔政队伍建设,适当增加渔政执法人员,进一步完善渔政取证执法装备,提升渔政反应能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管。

第十三条 将溪流鱼类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河长制”中增加溪鱼保护管理内容,实行首长负责、部门共治。通过河长制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完善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进行动态监控,实行群管群治。达到属地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目的,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电、毒、炸鱼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鼓励并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宣传、监督和举报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溪流鱼类的行为。发挥钓鱼协会作用,强化绿色垂钓宣传,崇尚良好的钓德钓风,增强文明垂钓意识,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加强溪流鱼类保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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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1-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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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20〕5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1-2020-0021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溪流鱼类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1 17:16:42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2020年12月31日成文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9月20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文政办发〔2023〕38号)修改 修改后的文件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溪流鱼类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溪流鱼类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溪鱼保护管理,发挥生态优势,发展生态经济,围绕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确立的总体战略,坚持绿色高质量发展,续写新时代“三美文成”建设新篇章,努力实现农村河道“水清、河畅、鱼游、岸绿、景美、民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成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成县管辖范围的河道(包括溪、坑)、山塘、水库溪流鱼类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的非法捕捞行为包括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溪流鱼类的方法进行捕捞以及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第三条 溪鱼保护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县级成立溪流鱼类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处理溪鱼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全县辖区水域禁渔区、禁渔期的禁渔工作,研究部署禁渔区、禁渔期实施措施及相关工作方案。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水利、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整合部门、乡镇、村级的力量,联合巡查,加强溪鱼的保护和管理。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根据河道等级、所在区域及权属情况,分级落实溪鱼保护和管理巡查责任,明确各级责任主体。

(三)社会参与。鼓励群众参与对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鼓励农村河道溪鱼资源群管群护;鼓励社会有序参与溪鱼资源增殖和保护;鼓励探索和创新溪鱼的多种保护管理模式。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溪流鱼类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溪鱼增殖放流和溪鱼养殖技术服务,指导乡镇开展溪鱼保护和管理工作;宣传和引导佛教居士规范放生。

公安、财政、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溪流鱼类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农业农村局做好本辖区内的溪流鱼类保护工作。

县公安机关支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行政执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进行依法处置。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溪鱼生长环境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县公安机关处理。对渔业水域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当包含对溪流鱼类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影响评价。县治水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力量,切实推进各级河长巡河护河,将非法捕捞行为作为巡河的一项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巡河率与问题处理率,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夯实生态基础。做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违法活动和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工作。

县财政部门将溪流鱼类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投入金额,加大护渔队伍建设、护渔宣传、溪流鱼类增殖放流等方面资金投入。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与农业、公安等部门协作,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渔具的行为。负责对集贸市场内非法售卖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行为进行监管和行政处罚;涉及刑事违法的,移交县公安部门处理。

县水利部门要加强调蓄、灌溉、发电等功能的中小型水库的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泗溪河等溪流拦水坝的管理。以上水域应当按照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进行管理。

第五条 建立溪流鱼类保护联动执法机制

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各自发挥职责优势,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着力整治禁渔区破坏溪流鱼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溪流鱼类和饮用水安全,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制,推动禁渔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条 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宣传教育和严格查处相结合,集中打击和长效治理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完善溪流鱼类保护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推进溪流鱼类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县农业农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力量,定期开展溪流管理鱼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整治非法制造、销售各种禁用渔具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溪鱼保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派出所等单位开展巡查,定期清理辖区内公共水域地笼网等违禁渔具。并督促和帮助行政村开展溪鱼保护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村应发挥基层自主管理优势,对村内河道的溪鱼资源实施群护群管,承担“同护一溪水,共养一溪鱼”责任,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制定和落实溪鱼保护规定,明确用刺网、地笼捕鱼为偷捕行为及违规(约)责任;采取定期巡查的方式开展溪鱼保护管理。

第七条 有明确管理机构的水域,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机构应积极落实溪鱼管理措施,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渔政执法。

管理经营权承包给私人或村集体的水域,承包方负责对承包水域内的非法捕捞溪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服从县农业农村局的行业监管。

第八条 严禁在辖区内河道和山塘水库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非法捕捞行为。对上述行为,任何人有权劝导、制止和向公安部门或县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第九条  严格落实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飞云江(珊溪水库大坝至新联大桥)实行全年禁渔制度,禁止(除娱乐性一人一杆手竿垂钓外)任何捕捞作业方式(每年3月1日-6月30日产卵期内禁止手竿垂钓),禁渔制度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后实施。禁渔区的设置和调整,根据禁渔效果进行优化,逐步推广至其他水域。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禁渔期和禁渔区的管理,开展宣传教育,在主要场所张贴禁渔通告或重要水域设置禁渔告示牌,严禁各类破坏河道及溪鱼资源、污染水质等行为。

第十条 探索开展溪鱼保护示范村建设,对管理较好的行政村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进行激励,将溪鱼保护管理情况作为有关村级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结合防汛、河道管理等工作,在禁渔区和部分省、市级河道等重要水域设置视频监控,提高科技护渔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渔政队伍建设,适当增加渔政执法人员,进一步完善渔政取证执法装备,提升渔政反应能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管。

第十三条 将溪流鱼类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河长制”中增加溪鱼保护管理内容,实行首长负责、部门共治。通过河长制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完善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进行动态监控,实行群管群治。达到属地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目的,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电、毒、炸鱼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鼓励并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宣传、监督和举报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溪流鱼类的行为。发挥钓鱼协会作用,强化绿色垂钓宣传,崇尚良好的钓德钓风,增强文明垂钓意识,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加强溪流鱼类保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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