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1-94364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20〕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2020年6月11日上午7点左右,陈方春、董常明在文成县新建巷18号不顾个人安危对着火楼房进行灭火,并顺利救出三楼的一名群众,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经县公安局认定,陈方春和董常明的英勇灭火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同时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陈方春和董常明嘉奖奖励。
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以先进为榜样,学习榜样临危不惧、见义勇为的担当精神,弘扬勇于承担时代使命和社会责任的可贵品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文成”积极贡献力量。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1-94364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20〕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2020年6月11日上午7点左右,陈方春、董常明在文成县新建巷18号不顾个人安危对着火楼房进行灭火,并顺利救出三楼的一名群众,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经县公安局认定,陈方春和董常明的英勇灭火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同时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陈方春和董常明嘉奖奖励。 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以先进为榜样,学习榜样临危不惧、见义勇为的担当精神,弘扬勇于承担时代使命和社会责任的可贵品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文成”积极贡献力量。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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