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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1-0002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修订文成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04 17:01:00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修订背景

2016年6月,我县出台了《文成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文政发〔2016〕43号),用以指导全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2017年11月对《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经过多年实践,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随着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深入,为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工作流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需要对2017年修改的《文成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文政发〔2017〕166号)部分内容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水平的通知》(温政办〔2015〕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旱地改水田以及低产田土壤改良等项目。”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劣质地或其他耕地土壤改良、城市绿化等项目。”

2、将第三条“实施表土利用工作是保护土地资源的行政措施,是充分利用宝贵土地资源、稳步提高耕地质量的重大举措。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无偿、无条件地提供优质表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资金筹集,规范项目管理,积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修改为:“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是保护土地资源的行政措施,是充分利用宝贵土地资源、稳步提高耕地质量的重大举措。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无偿、无条件地提供优质耕作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资金筹集,规范项目管理,积极开展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

3、将第四条“县政府建立文成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发改、财政、环保、国土、农业、水利、审计等部门组成,履行对全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验收等职能。领导小组下设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办公室(简称表土办,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表土剥离再利用日常工作。”修改为:“文成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文成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耕作层办公室,设在县资规局),负责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协调、考核验收等日常工作。”

4、将第五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各乡(镇)应根据自身的工作任务,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修改为“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5、将“第八条 所有建设占用耕地的,在农转用审批后,建设项目供地或招拍挂之前,必须办理表土剥离再利用手续,并对耕地实施表土剥离之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时需提供表土剥离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或特殊情形不宜剥离证明材料。

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的建设用地项目,在土地招拍挂方案中要说明表土剥离的情况和要求。

属于单独选址(含安置用地)、协议出让、行政划拨、集体使用性质的用地项目,县国土资源局在申报农用地转用方案之前,应将表土剥离要求内容告知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将项目用地组件报批情况抄送表土办。

村级留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单位选择自行剥离方式的,应按标准和要求实施表土剥离,并运输至县国土部门指定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耕地垦造点或表土储存点进行堆放,经验收合格后免缴表土剥离费。”修改为:“第六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在农转用审批后,建设项目供地或招拍挂之前,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

6、将“第九条在确定实施表土剥离再利用工程之前,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要对拟实施表土剥离再利用区域的耕地历史沿革、实际种植效果、上游及周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属于种植效果不良、存在土壤污染可能的,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要向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门牵头,联合国土、环保、属地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进行实地勘测并作出鉴定(农业部门负责土壤质量的鉴定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的鉴定工作)。因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不宜剥离表土的,可以不剥离,由农业部门出具不宜剥离证明。

对耕地面积少于5亩且田垄地块较小或落差较大确实难以剥离表土的,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牵头,联合农业、属地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进行实地勘测,确实难以剥离的,可以不剥离,由国土部门出具不宜剥离证明。”修改为:“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可不进行剥离:

(1)集中连片面积少于5亩的;

(2)耕作层土壤缺乏肥力、劣质土等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3)耕作层土壤已被污染或被损毁的;

(4)抢险救灾、先行用地等特殊情况类项目。”

7、将“第十条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向表土办提出实施表土剥离工程申请,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地块农转用批准文件、实施地块现状图、规划红线图相关材料。表土办对项目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及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负责编制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并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县政府立项。”修改为:“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向耕作层办公室提出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程(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程)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及评审,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及修改完善后,报耕作层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8、将“第十一条表土剥离工程执行招投标、预算制、法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确定施工单位后,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应将表土剥离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报表土办备案,并就表土运输与行政执法、交警、公路等部门做好对接,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修改为:“第九条 耕作层剥离利用工程执行招投标、预算制、法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确定施工单位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应将耕作层剥离利用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报耕作层办公室备案,并就耕作层土壤运输与行政执法、交警、公路等部门做好对接,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9、将“第十二条表土剥离厚度应根据土质的优劣确定,剥离厚度要求一般不低于25厘米,平坦且土壤肥沃土层较厚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剥离厚度。”修改为:“第十条 耕作层剥离厚度应根据土质的优劣确定,可在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基础上,增加土质较好的土层的剥离量,平均剥离厚度要求一般不低于20厘米。”

10、将“第十三条表土剥离工程业主单位在表土剥离工程实施前后,应分别对拟实施表土剥离的地块进行定点放桩、基准点高程等实地测量,取得表土剥离工程数据,形成一整套的工程报告。”修改为:“第十一条 耕作层剥离利用工程业主单位在耕作层剥离利用工程实施前后,应分别对拟实施耕作层剥离的地块进行定点放桩、基准点高程等实地测量,取得耕作层剥离工程数据,形成一整套的工程报告。”

11、将“第十四条表土剥离项目完成后,由乡(镇)组织初验,合格后向县表土办申请项目验收,提供面积与场地标高勘测报告、初验报告、再利用证明材料、结算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等相关材料。表土办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表土剥离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属地乡镇在整改到位后再次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修改为:“第十二条 耕作层剥离项目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向县耕作层办公室申请项目验收,提供面积与场地标高勘测报告、初验报告、再利用证明材料、结算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等相关材料。耕作层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耕作层剥离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在整改到位后再次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12、将“第十五条每个乡镇应设立1-2处剥离表土集中储存点,由乡镇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剥离表土集中储存点的临时用地手续。储存点选址时尽可能选择废弃地、未利用地或建设闲置土地,不得选在影响饮用水源、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修改为:“第十三条 每个乡镇应设立1-2处耕作层剥离集中储存点,由乡镇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耕作层剥离集中储存点的临时用地手续。储存点选址时尽可能选择废弃地、未利用地或建设闲置土地,不得选在影响饮用水源、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

13、将“第十六条规范储存点建设和管理。合理配备管理房、告示牌、摄像头等配套设施,落实好外围加固、水土保持等防范措施。要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储存土方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加强土壤来源的管理,严禁不明来源土壤、建筑垃圾、污染土源运入储存点。”修改为:“第十四条 规范储存点建设和管理。合理配备管理房、告示牌、摄像头等配套设施,落实好外围加固、水土保持等防范措施。要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储存土方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加强土壤来源的管理,严禁不明来源土壤、建筑垃圾、污染土源运入储存点。”

14、删除原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删除原各章节标题。

15、将“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于2016年6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为:“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于2021年2月1日开始施行。”

解读机关: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刘建南(党委委员)
咨询联系人:蒋东福
联系电话:0577-5900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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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修订文成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04 17:01:00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修订背景

2016年6月,我县出台了《文成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文政发〔2016〕43号),用以指导全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2017年11月对《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经过多年实践,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随着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深入,为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工作流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需要对2017年修改的《文成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文政发〔2017〕166号)部分内容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水平的通知》(温政办〔2015〕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旱地改水田以及低产田土壤改良等项目。”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劣质地或其他耕地土壤改良、城市绿化等项目。”

2、将第三条“实施表土利用工作是保护土地资源的行政措施,是充分利用宝贵土地资源、稳步提高耕地质量的重大举措。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无偿、无条件地提供优质表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资金筹集,规范项目管理,积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修改为:“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是保护土地资源的行政措施,是充分利用宝贵土地资源、稳步提高耕地质量的重大举措。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无偿、无条件地提供优质耕作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资金筹集,规范项目管理,积极开展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

3、将第四条“县政府建立文成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发改、财政、环保、国土、农业、水利、审计等部门组成,履行对全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验收等职能。领导小组下设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办公室(简称表土办,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表土剥离再利用日常工作。”修改为:“文成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文成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耕作层办公室,设在县资规局),负责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协调、考核验收等日常工作。”

4、将第五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各乡(镇)应根据自身的工作任务,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修改为“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5、将“第八条 所有建设占用耕地的,在农转用审批后,建设项目供地或招拍挂之前,必须办理表土剥离再利用手续,并对耕地实施表土剥离之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时需提供表土剥离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或特殊情形不宜剥离证明材料。

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的建设用地项目,在土地招拍挂方案中要说明表土剥离的情况和要求。

属于单独选址(含安置用地)、协议出让、行政划拨、集体使用性质的用地项目,县国土资源局在申报农用地转用方案之前,应将表土剥离要求内容告知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将项目用地组件报批情况抄送表土办。

村级留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单位选择自行剥离方式的,应按标准和要求实施表土剥离,并运输至县国土部门指定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耕地垦造点或表土储存点进行堆放,经验收合格后免缴表土剥离费。”修改为:“第六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在农转用审批后,建设项目供地或招拍挂之前,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

6、将“第九条在确定实施表土剥离再利用工程之前,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要对拟实施表土剥离再利用区域的耕地历史沿革、实际种植效果、上游及周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属于种植效果不良、存在土壤污染可能的,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要向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门牵头,联合国土、环保、属地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进行实地勘测并作出鉴定(农业部门负责土壤质量的鉴定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的鉴定工作)。因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不宜剥离表土的,可以不剥离,由农业部门出具不宜剥离证明。

对耕地面积少于5亩且田垄地块较小或落差较大确实难以剥离表土的,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牵头,联合农业、属地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进行实地勘测,确实难以剥离的,可以不剥离,由国土部门出具不宜剥离证明。”修改为:“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可不进行剥离:

(1)集中连片面积少于5亩的;

(2)耕作层土壤缺乏肥力、劣质土等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3)耕作层土壤已被污染或被损毁的;

(4)抢险救灾、先行用地等特殊情况类项目。”

7、将“第十条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向表土办提出实施表土剥离工程申请,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地块农转用批准文件、实施地块现状图、规划红线图相关材料。表土办对项目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及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负责编制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并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县政府立项。”修改为:“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向耕作层办公室提出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程(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程)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及评审,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及修改完善后,报耕作层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8、将“第十一条表土剥离工程执行招投标、预算制、法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确定施工单位后,乡(镇)或建设用地单位应将表土剥离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报表土办备案,并就表土运输与行政执法、交警、公路等部门做好对接,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修改为:“第九条 耕作层剥离利用工程执行招投标、预算制、法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确定施工单位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应将耕作层剥离利用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报耕作层办公室备案,并就耕作层土壤运输与行政执法、交警、公路等部门做好对接,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9、将“第十二条表土剥离厚度应根据土质的优劣确定,剥离厚度要求一般不低于25厘米,平坦且土壤肥沃土层较厚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剥离厚度。”修改为:“第十条 耕作层剥离厚度应根据土质的优劣确定,可在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基础上,增加土质较好的土层的剥离量,平均剥离厚度要求一般不低于20厘米。”

10、将“第十三条表土剥离工程业主单位在表土剥离工程实施前后,应分别对拟实施表土剥离的地块进行定点放桩、基准点高程等实地测量,取得表土剥离工程数据,形成一整套的工程报告。”修改为:“第十一条 耕作层剥离利用工程业主单位在耕作层剥离利用工程实施前后,应分别对拟实施耕作层剥离的地块进行定点放桩、基准点高程等实地测量,取得耕作层剥离工程数据,形成一整套的工程报告。”

11、将“第十四条表土剥离项目完成后,由乡(镇)组织初验,合格后向县表土办申请项目验收,提供面积与场地标高勘测报告、初验报告、再利用证明材料、结算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等相关材料。表土办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表土剥离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属地乡镇在整改到位后再次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修改为:“第十二条 耕作层剥离项目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向县耕作层办公室申请项目验收,提供面积与场地标高勘测报告、初验报告、再利用证明材料、结算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等相关材料。耕作层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耕作层剥离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在整改到位后再次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12、将“第十五条每个乡镇应设立1-2处剥离表土集中储存点,由乡镇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剥离表土集中储存点的临时用地手续。储存点选址时尽可能选择废弃地、未利用地或建设闲置土地,不得选在影响饮用水源、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修改为:“第十三条 每个乡镇应设立1-2处耕作层剥离集中储存点,由乡镇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耕作层剥离集中储存点的临时用地手续。储存点选址时尽可能选择废弃地、未利用地或建设闲置土地,不得选在影响饮用水源、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

13、将“第十六条规范储存点建设和管理。合理配备管理房、告示牌、摄像头等配套设施,落实好外围加固、水土保持等防范措施。要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储存土方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加强土壤来源的管理,严禁不明来源土壤、建筑垃圾、污染土源运入储存点。”修改为:“第十四条 规范储存点建设和管理。合理配备管理房、告示牌、摄像头等配套设施,落实好外围加固、水土保持等防范措施。要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储存土方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加强土壤来源的管理,严禁不明来源土壤、建筑垃圾、污染土源运入储存点。”

14、删除原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删除原各章节标题。

15、将“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于2016年6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为:“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于2021年2月1日开始施行。”

解读机关: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刘建南(党委委员)
咨询联系人:蒋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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