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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文成县铜铃山镇三支坑地块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所属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
征集开始时间 2021-10-26 16:43:13 征集结束时间 2021-11-26 16:43:16
征集内容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文成县铜铃山镇三支坑地块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本方案内容有建议或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提交文成县铜铃山镇人民政府。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 年 10 月 26日至 2021 年11月 26日。

二、联系地址:铜铃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裕前 13868681807 邮箱:627610319@qq.com

附件:《文成县铜铃山镇三支坑地块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文成县铜铃山镇三支坑地块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章  概  况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拆迁范围涉及铜铃山镇三支坑地块 (石垟林场)。征收拆迁范围包括三支坑待出让地块主体项目用地等,具体范围以铜铃山镇三支坑地块综合开发项目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临时用地原则采用租赁方式,不能恢复耕种的部分予以征用。下山埋压视实际情况待项目交工验收后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铜铃山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公正、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依据改造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腾空任务。

第四条  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下午5时。

(二)腾空期限:具体由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应安置面积。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应安置面积。 

2、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住宅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应安置面积。

第六条 选择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计算方式的,不再安置底层房。可按被征收房屋底层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底层应安置面积。该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5%优惠价结算。

第七条 合法附属房按建筑占地面积1:1计算附属房应安置面积。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的附属房应安置面积、底层应安置面积应与住宅应安置面积合并计算。认购的套数、套型由被征收人按照总应安置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

安置房房源:被征收人选择就近安置。

镇区范围内可统筹安置地块包括以下二个项目:铜铃村安置小区一期、三支坑一期地块。

第九条 房款结算,被征收的房屋与安置房应相互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被征收房屋属于国有划拨性质的,应安置面积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多层电梯房建设综合成本价结算(综合成本价每平方米超过1600元,按1600元/平方米结算);应安置面积超出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5%优惠价结算。被征收房屋属于集体性质的,另补交相关规费。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十条 房屋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房屋等级的划分按原房屋结构、质量、成新、现有使用价值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结构类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框架

900

800

700

600

砖混

750

650

550

400

砖木

500

450

380

300

300

260

220

150

说明:房屋等级分类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现状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再发给被征收人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第十一条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按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的标准计算拆装补助费。

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室内装饰装修)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价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同时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安置房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关产权凭证同时收回,由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被征收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划拨性质的,以行政划拨方式安置;被征收房屋土地属于集体性质的,以行政划拨方式安置(补交相关的规费)。

第十七条 未经房屋建设审批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定的房屋,不予评估补偿。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的综合用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县直属职能部门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奖励与补助

(一)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安置房奖励1000元。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本补偿方案产权调换相关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搬迁费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货币补偿及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腾空的,原则上按货币补偿结算;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面积按以住宅合法及视为合法1:1计算,并不得享受安置房优惠价政策,执行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未按规定缴纳结算房款的,实施单位可不交付安置用房,并停发临时安置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公告的60日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涉黑涉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建筑标准按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朝向、边套等差价,楼层、朝向、边套等差价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征集调查结果

截止公示结束,没有收到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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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文成县铜铃山镇三支坑地块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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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开始时间 2021-10-26 16:43:13 征集结束时间 2021-11-26 16:43:16
征集内容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文成县铜铃山镇三支坑地块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本方案内容有建议或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提交文成县铜铃山镇人民政府。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 年 10 月 26日至 2021 年11月 26日。

二、联系地址:铜铃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裕前 13868681807 邮箱:627610319@qq.com

附件:《文成县铜铃山镇三支坑地块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文成县铜铃山镇三支坑地块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章  概  况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拆迁范围涉及铜铃山镇三支坑地块 (石垟林场)。征收拆迁范围包括三支坑待出让地块主体项目用地等,具体范围以铜铃山镇三支坑地块综合开发项目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临时用地原则采用租赁方式,不能恢复耕种的部分予以征用。下山埋压视实际情况待项目交工验收后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铜铃山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公正、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依据改造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腾空任务。

第四条  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下午5时。

(二)腾空期限:具体由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应安置面积。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应安置面积。 

2、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住宅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应安置面积。

第六条 选择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计算方式的,不再安置底层房。可按被征收房屋底层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底层应安置面积。该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5%优惠价结算。

第七条 合法附属房按建筑占地面积1:1计算附属房应安置面积。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的附属房应安置面积、底层应安置面积应与住宅应安置面积合并计算。认购的套数、套型由被征收人按照总应安置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

安置房房源:被征收人选择就近安置。

镇区范围内可统筹安置地块包括以下二个项目:铜铃村安置小区一期、三支坑一期地块。

第九条 房款结算,被征收的房屋与安置房应相互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被征收房屋属于国有划拨性质的,应安置面积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多层电梯房建设综合成本价结算(综合成本价每平方米超过1600元,按1600元/平方米结算);应安置面积超出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5%优惠价结算。被征收房屋属于集体性质的,另补交相关规费。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十条 房屋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房屋等级的划分按原房屋结构、质量、成新、现有使用价值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结构类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框架

900

800

700

600

砖混

750

650

550

400

砖木

500

450

380

300

300

260

220

150

说明:房屋等级分类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现状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再发给被征收人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第十一条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按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的标准计算拆装补助费。

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室内装饰装修)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价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同时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安置房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关产权凭证同时收回,由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被征收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划拨性质的,以行政划拨方式安置;被征收房屋土地属于集体性质的,以行政划拨方式安置(补交相关的规费)。

第十七条 未经房屋建设审批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定的房屋,不予评估补偿。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的综合用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县直属职能部门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奖励与补助

(一)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安置房奖励1000元。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本补偿方案产权调换相关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搬迁费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货币补偿及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腾空的,原则上按货币补偿结算;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面积按以住宅合法及视为合法1:1计算,并不得享受安置房优惠价政策,执行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未按规定缴纳结算房款的,实施单位可不交付安置用房,并停发临时安置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公告的60日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涉黑涉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建筑标准按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朝向、边套等差价,楼层、朝向、边套等差价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征集调查结果

截止公示结束,没有收到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