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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公安局关于征求《温州市户口迁入 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6 17:44:14 来源:文成县公安局 浏览量: 字体:[ ]

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投促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落实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助力我市打造“千万级常住人口城市”战略部署,近期,市公安局对我市现行户口迁入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各单位收到文稿后,请于2021年11月17日(周三)上午下班前将征求意见反馈单(附件)通过浙政钉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张丽素,联系电话:15068465073。

附件:征求意见反馈单

文成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16日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千万级常住人口城市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温州市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我市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人才,本人及其近亲属可申请由市外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亲友自有产权所在地址。

(二)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

高中(高职)以上学历并在我市就业的,可以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三)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镇地区落户:

1.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2.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3.经市体育部门认定的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

4.经市级其他职能部门认定的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

迁入县市的上述人员,可由县级相关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四)市本级、各县(市、区)设立人才集体户,为人才落户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我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当地县市(市区)范围内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二)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满1年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其中租住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内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私房落户。

在县(市)城镇地区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当地落户,其中租住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内的人员,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私房落户。

(三)在市区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满1年的人员,可在市区城镇地区落户。

在县(市)城镇地区就业的人员,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四)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的人员,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原籍农村地区,因大中专就学、参军入伍原因将户口迁出的人员,回原籍农村地区生活的,可在原籍农村地区落户。

(五)在我市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我市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四)我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五)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1.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2.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4.获得“最美温州人”称号的。

5.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6.被评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六)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近亲属包括: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规定所称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指居住房屋出租人按照《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的租赁居住房屋;或者按照规定已经申领“安居码”的租赁居住房屋。

第十二条  我市户口迁移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互认,在省内任意地区的居住和就业年限,申请居住证或者申报落户时纳入当地累计认可。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政办〔202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文稿标题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

接收单位 传出时间 2021.11.1

反馈意见           单位负责人署名或盖章                     2021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各单位收到文稿后,请速送有关领导审阅。请于11月8日(周一)下午下班前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征求意见反馈单

文成县关于征求《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县市公安、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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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公安局关于征求《温州市户口迁入 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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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投促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落实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助力我市打造“千万级常住人口城市”战略部署,近期,市公安局对我市现行户口迁入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各单位收到文稿后,请于2021年11月17日(周三)上午下班前将征求意见反馈单(附件)通过浙政钉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张丽素,联系电话:15068465073。

附件:征求意见反馈单

文成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16日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千万级常住人口城市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温州市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我市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人才,本人及其近亲属可申请由市外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亲友自有产权所在地址。

(二)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

高中(高职)以上学历并在我市就业的,可以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三)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镇地区落户:

1.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2.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3.经市体育部门认定的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

4.经市级其他职能部门认定的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

迁入县市的上述人员,可由县级相关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四)市本级、各县(市、区)设立人才集体户,为人才落户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我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当地县市(市区)范围内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二)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满1年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其中租住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内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私房落户。

在县(市)城镇地区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当地落户,其中租住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内的人员,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私房落户。

(三)在市区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满1年的人员,可在市区城镇地区落户。

在县(市)城镇地区就业的人员,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四)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的人员,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原籍农村地区,因大中专就学、参军入伍原因将户口迁出的人员,回原籍农村地区生活的,可在原籍农村地区落户。

(五)在我市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我市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四)我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五)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1.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2.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4.获得“最美温州人”称号的。

5.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6.被评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六)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近亲属包括: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规定所称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指居住房屋出租人按照《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的租赁居住房屋;或者按照规定已经申领“安居码”的租赁居住房屋。

第十二条  我市户口迁移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互认,在省内任意地区的居住和就业年限,申请居住证或者申报落户时纳入当地累计认可。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政办〔202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文稿标题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

接收单位 传出时间 2021.11.1

反馈意见           单位负责人署名或盖章                     2021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各单位收到文稿后,请速送有关领导审阅。请于11月8日(周一)下午下班前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征求意见反馈单

文成县关于征求《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县市公安、政府).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