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1-96109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21〕5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1-2021-0013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3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3 09:11:29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2号令)、《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中共文成县委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成县国有企业经营性转型重组的工作方案》(文委发[2020]17号)等法律规章制度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国企改革精神和总体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及责任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二)控股企业是仅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比例超过(含)50%的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县人民政府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操作规范、保值增值的原则。

(五)文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国资办))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并对企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3、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出租)、增资等事项;

4、组织开展企业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5、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六)县属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申报工作;

3、履行县财政局(国资办)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三、产权登记管理

(一)本办法所指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县财政局(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二)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三)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向县财政局(国资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四)县财政局(国资办)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县属国有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五)产权登记证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其所记载信息来源于企业章程、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以上资料所记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相关各方负责,不因出具产权登记证而转移相关各方的责任。

四、企业产权转让

(一)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审核县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报县政府批准。

(二)产权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章程做出书面决议,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企业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产权转让分为公开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准采取公开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2、产权转让方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涉及的职工安置、债权和债务以及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

3、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

4、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必要的文件。

(四)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五)对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根据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选聘和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企业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六)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国资监管机构等网站对外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七) 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并在信息披露前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1、2、3、4、5款内容。

(九)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十)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十一)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四)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五)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

2、同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

(十六)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1、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文成县属国有企业;

2、同一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县属国有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3、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十七)对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1、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2、产权转让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十六条(一)、(二)、(三)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5、产权转让协议;

6、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十八) 企业国有产权、实物等企业其他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资产转让(处置、租赁)

(一)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相关权限审批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涉及县属国有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批准。

(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

(三)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1、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转让底价高于100(含)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3、转让底价高于1000(含)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资产出租按照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账面净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年限已满或正常报废的资产,由县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审批,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2、账面净值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3、账面净值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或企业重要国有资产处置,会导致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转移以及停、歇业的,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七)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通过经济鉴证确认为资产损失,要求财务核销的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办理:

1、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核准并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2、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3、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4、县财政局(国资办)统一组织的专项清产核资工作,清查核实确认为资产损失而提出核销的资产,按清产核资的统一政策办理。

(八)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九)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需要报送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审批的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填报资产处置表,详细填明处置资产的种类、金额及拟处置方式。

(十一)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需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1、关于资产处置行为的请示或申请表;

2、企业内部相关决策文件;

3、资产价值凭证;

4、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材料;

5、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6、转让标的资产未有他项权利的声明文件;

7、转让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产转让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8、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增资

(一)企业增资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审批县属国有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县属国有企业控股权的,由县政府批准。

2、县属国有企业审批其所属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对采取公开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属国有企业应审核下列文件:

1、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2、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3、增资方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拟募集资金的金额和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等);

4、增资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

5、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的文件。

(三)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按规定选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县财政局(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企业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3、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5、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6、募集资金用途;

7、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8、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9、增资终止的条件;

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六)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选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七)以下情形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县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县属国有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该县属国有企业或其所属企业增资;

3、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所持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4、县属国有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5、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八)对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县财政局(国资办)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1、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2、增资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4、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7款第1、2、3、4项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5、增资协议;

6、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处置、划转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国资办),县财政局(国资办)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现产权归属不清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产权界定。

(三)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开始施行。《文成县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发[2011]95号)自本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

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融资方式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控股企业是仅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比例超过(含)50%的企业。

(二)县属国有企业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等。县属国有企业以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T等方式进行融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二、融资原则    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二)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三)高效率原则。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四)期限匹配原则。 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五)合法性原则。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三、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一)县属国有企业是管理下级企业融资活动的主体,是下级企业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县属国有企业作为融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融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公司具体融资活动,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做好融资分析,控制融资成本,做好融资及后续债务偿还的全过程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企业要重视融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对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使用计划、还本付息能力及其他潜在风险等方面要做详尽的分析,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对融资成本有充分的估计和测算,除利息、债息等资金占用费之外,还应包含发行手续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种资金筹集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其他形式的成本支出。

(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运营和投资项目财务平衡测算,建立年度举债计划与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开展中长期流动性风险评估工作,充分估计企业未来债务偿还的不确定因素,及时预警和应对企业潜在的债务风险。要根据企业运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安排资金到位时间,不得超规模融资和无故提前融资,避免资金闲置和不必要的财务费用支出。

(三)县属国有企业融资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优原则,公平、公正地选择经国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等批准设立、具有规定资质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县属国有企业选择直接融资等业务承销服务金融机构,必须履行比选程序,有条件的要履行公开选聘程序。企业应当根据业务特点确定合理的债务结构,通过融资加大债务结构调整力度,保持合理的短期和中长期负债比例,避免短贷长投。要积极寻找低成本融资方式,用低成本的融资产品置换现有高成本的融资产品,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四)县属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内部职工进行集资,也不得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变相向内部职工集资。对已实施的职工集资行为,须及时进行清退。企业应当重视融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进一步提高融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融资项目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确定后报县国资办备案,同时报送企业监事会。

(二)县属国有企业对于融资额度小于1000万的项目,融资方案须经企业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审核方可实施。

(三)县属国有企业融资金额大于1000万的下列项目需经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报财政局(国资办)初审后报县政府审议。审议同意后由企业实施融资方案:1、县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方式;2、县属国有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向商业银行进行授信贷款的;3、通过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资产抵押、担保等其他融资方式进行大额融资的项目。

(四)县属国有企业申请实施融资项目,应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以下资料:申请报告、融资方案(含可行性分析)、论证意见(根据需要提供)、企业领导班子决议、其他需报送的有关资料。企业上报的融资项目材料内容必须真实、 完整,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五)县国资办应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融资信息统计分析,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融资项目信息。

五、责任追究及附则

(一)县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国资办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开始施行。

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中共文成县委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成县国有企业经营性转型重组的工作方案》(文委发[2020]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控股企业是仅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比例超过(含)50%的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在境内从事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等。

三、职责分类

(一)县属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本企业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企业具体投资活动;

3、负责企业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4、向文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合规性审核项目的报告;

5、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7、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二)县财政局(国资办)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研究和明确县级国有资本战略投资导向;

2、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3、督促县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4、建立县属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合规性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四、制度建设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2、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3、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4、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6、对外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约束性管理规定;

7、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8、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9、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10、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制度;

11、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2、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3、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4、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5、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审慎开展非主业投资。

(三)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1、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2、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3、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4、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后,并作出决议;

5、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6、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投资计划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制定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总体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2、计划投资的产业结构、投资区域分布、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3、纳入年度计划的具体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等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级和下属企业)。

(二)县属国有企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投资计划,于3月底前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县属国有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

六、投资项目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二)县财政局(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合规性审核管理。并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三)以下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县政府直接决策与协调的(一般指县政府以书面形式直接明确或下达任务的);

2、境内主业股权投资项目;

3、列入年初投资计划的,境内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未列入年初投资计划、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追加投资项目;

(四)以下项目企业须事前报县财政局(国资办)进行合规性审核,未经合规性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1、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2、非主业投资项目;

3、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4、县财政局(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五)县财政局(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应当对投资项目出具合规性审核意见。县财政局(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可转报县政府批准。

(六)县属国有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备案项目的《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4、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5、董事会决议;

6、企业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财务报表;

7、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8、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七)县属国有企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合规性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县财政局(国资办):

1、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合规性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

2、对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3、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4、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七、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执行情况;

2、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3、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4、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5、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县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度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报县财政局(国资办)。

八、投资风险防控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三)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四)县财政局(国资办)指导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有政府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企业应按其规定接受监督。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开始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印发




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1-96109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21〕5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1-2021-0013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3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3 09:11:29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2号令)、《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中共文成县委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成县国有企业经营性转型重组的工作方案》(文委发[2020]17号)等法律规章制度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国企改革精神和总体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及责任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二)控股企业是仅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比例超过(含)50%的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县人民政府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操作规范、保值增值的原则。

(五)文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国资办))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并对企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3、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出租)、增资等事项;

4、组织开展企业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5、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六)县属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申报工作;

3、履行县财政局(国资办)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三、产权登记管理

(一)本办法所指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县财政局(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二)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三)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向县财政局(国资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四)县财政局(国资办)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县属国有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五)产权登记证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其所记载信息来源于企业章程、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以上资料所记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相关各方负责,不因出具产权登记证而转移相关各方的责任。

四、企业产权转让

(一)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审核县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报县政府批准。

(二)产权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章程做出书面决议,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企业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产权转让分为公开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准采取公开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2、产权转让方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涉及的职工安置、债权和债务以及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

3、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

4、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必要的文件。

(四)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五)对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根据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选聘和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企业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六)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国资监管机构等网站对外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七) 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并在信息披露前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1、2、3、4、5款内容。

(九)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十)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十一)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四)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五)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

2、同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

(十六)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1、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文成县属国有企业;

2、同一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县属国有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3、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十七)对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1、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2、产权转让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十六条(一)、(二)、(三)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5、产权转让协议;

6、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十八) 企业国有产权、实物等企业其他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资产转让(处置、租赁)

(一)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相关权限审批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涉及县属国有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批准。

(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

(三)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1、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转让底价高于100(含)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3、转让底价高于1000(含)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资产出租按照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账面净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年限已满或正常报废的资产,由县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审批,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2、账面净值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3、账面净值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或企业重要国有资产处置,会导致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转移以及停、歇业的,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七)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通过经济鉴证确认为资产损失,要求财务核销的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办理:

1、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核准并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2、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3、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4、县财政局(国资办)统一组织的专项清产核资工作,清查核实确认为资产损失而提出核销的资产,按清产核资的统一政策办理。

(八)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九)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需要报送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审批的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填报资产处置表,详细填明处置资产的种类、金额及拟处置方式。

(十一)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需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1、关于资产处置行为的请示或申请表;

2、企业内部相关决策文件;

3、资产价值凭证;

4、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材料;

5、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6、转让标的资产未有他项权利的声明文件;

7、转让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产转让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8、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增资

(一)企业增资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审批县属国有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县属国有企业控股权的,由县政府批准。

2、县属国有企业审批其所属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对采取公开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属国有企业应审核下列文件:

1、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2、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3、增资方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拟募集资金的金额和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等);

4、增资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

5、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的文件。

(三)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按规定选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县财政局(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企业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3、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5、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6、募集资金用途;

7、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8、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9、增资终止的条件;

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六)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选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七)以下情形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县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县属国有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该县属国有企业或其所属企业增资;

3、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所持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4、县属国有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5、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八)对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县财政局(国资办)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1、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2、增资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4、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7款第1、2、3、4项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5、增资协议;

6、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处置、划转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国资办),县财政局(国资办)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现产权归属不清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产权界定。

(三)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开始施行。《文成县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发[2011]95号)自本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

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融资方式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控股企业是仅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比例超过(含)50%的企业。

(二)县属国有企业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等。县属国有企业以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T等方式进行融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二、融资原则    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二)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三)高效率原则。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四)期限匹配原则。 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五)合法性原则。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三、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一)县属国有企业是管理下级企业融资活动的主体,是下级企业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县属国有企业作为融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融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公司具体融资活动,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做好融资分析,控制融资成本,做好融资及后续债务偿还的全过程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企业要重视融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对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使用计划、还本付息能力及其他潜在风险等方面要做详尽的分析,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对融资成本有充分的估计和测算,除利息、债息等资金占用费之外,还应包含发行手续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种资金筹集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其他形式的成本支出。

(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运营和投资项目财务平衡测算,建立年度举债计划与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开展中长期流动性风险评估工作,充分估计企业未来债务偿还的不确定因素,及时预警和应对企业潜在的债务风险。要根据企业运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安排资金到位时间,不得超规模融资和无故提前融资,避免资金闲置和不必要的财务费用支出。

(三)县属国有企业融资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优原则,公平、公正地选择经国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等批准设立、具有规定资质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县属国有企业选择直接融资等业务承销服务金融机构,必须履行比选程序,有条件的要履行公开选聘程序。企业应当根据业务特点确定合理的债务结构,通过融资加大债务结构调整力度,保持合理的短期和中长期负债比例,避免短贷长投。要积极寻找低成本融资方式,用低成本的融资产品置换现有高成本的融资产品,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四)县属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内部职工进行集资,也不得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变相向内部职工集资。对已实施的职工集资行为,须及时进行清退。企业应当重视融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进一步提高融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融资项目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确定后报县国资办备案,同时报送企业监事会。

(二)县属国有企业对于融资额度小于1000万的项目,融资方案须经企业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审核方可实施。

(三)县属国有企业融资金额大于1000万的下列项目需经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报财政局(国资办)初审后报县政府审议。审议同意后由企业实施融资方案:1、县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方式;2、县属国有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向商业银行进行授信贷款的;3、通过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资产抵押、担保等其他融资方式进行大额融资的项目。

(四)县属国有企业申请实施融资项目,应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以下资料:申请报告、融资方案(含可行性分析)、论证意见(根据需要提供)、企业领导班子决议、其他需报送的有关资料。企业上报的融资项目材料内容必须真实、 完整,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五)县国资办应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融资信息统计分析,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融资项目信息。

五、责任追究及附则

(一)县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国资办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开始施行。

文成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中共文成县委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成县国有企业经营性转型重组的工作方案》(文委发[2020]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控股企业是仅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比例超过(含)50%的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在境内从事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等。

三、职责分类

(一)县属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本企业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企业具体投资活动;

3、负责企业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4、向文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合规性审核项目的报告;

5、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7、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二)县财政局(国资办)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研究和明确县级国有资本战略投资导向;

2、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3、督促县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4、建立县属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合规性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四、制度建设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2、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3、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4、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6、对外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约束性管理规定;

7、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8、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9、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10、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制度;

11、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2、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3、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4、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5、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审慎开展非主业投资。

(三)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1、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2、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3、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4、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后,并作出决议;

5、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6、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投资计划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制定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总体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2、计划投资的产业结构、投资区域分布、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3、纳入年度计划的具体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等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级和下属企业)。

(二)县属国有企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投资计划,于3月底前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县属国有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

六、投资项目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二)县财政局(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合规性审核管理。并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三)以下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县政府直接决策与协调的(一般指县政府以书面形式直接明确或下达任务的);

2、境内主业股权投资项目;

3、列入年初投资计划的,境内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未列入年初投资计划、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追加投资项目;

(四)以下项目企业须事前报县财政局(国资办)进行合规性审核,未经合规性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1、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2、非主业投资项目;

3、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4、县财政局(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五)县财政局(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应当对投资项目出具合规性审核意见。县财政局(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可转报县政府批准。

(六)县属国有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备案项目的《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4、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5、董事会决议;

6、企业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财务报表;

7、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8、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七)县属国有企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合规性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县财政局(国资办):

1、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合规性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

2、对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3、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4、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七、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执行情况;

2、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3、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4、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5、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县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度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报县财政局(国资办)。

八、投资风险防控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三)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四)县财政局(国资办)指导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有政府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企业应按其规定接受监督。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开始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