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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1-91633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21〕5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WCD00-2021-00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赵山渡库区一级水源保护,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人口统筹集聚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2012〕1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珊溪水源保护与转产转业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推进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结合我县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和农房改造集聚的有利契机,按照既尊重历史又符合政策的要求,既有利于水源保护又兼顾库区群众利益的原则,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有序推进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着力改善库区生态环境和库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自愿、以房为主、人房结合原则。
2.方便群众、县域安置、向县城集聚原则。
3.群众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原则。
二、搬迁范围、时间节点、搬迁对象和搬迁集聚点
(一)搬迁范围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珊溪-赵山渡水库(飞云3#)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20〕241号)文件,优化调整的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红线范围(涉及峃口镇城东村、新联村和平和乡东方村)。以下称“搬迁范围”。
(二)时间节点
本实施意见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珊溪-赵山渡水库(飞云3#)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20〕241号)文件的批复时间(2020年10月14日)为时间节点。以下称“时间节点”。
(三)补助对象
在时间节点之前(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列为搬迁对象:
1.凡户籍在搬迁范围内公安机关登记的在册人员;
2.户籍从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大中专在读学生;
3.已婚未办理户口迁入的嫁娶人员;
4.户籍被注销的服刑人员;
5.上述对象正常婚嫁怀孕的腹中胎儿,于2021年8月14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凭出生证明;
6.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搬迁领导小组确定。
(四)搬迁集聚点
文成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剩余房源(县公安局大门口正对面)和大峃镇凤垟新村下山搬迁项目剩余房源作为集中安置点。
三、搬迁安置政策
依照《温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之《中央环保督察相关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等文件规定,实施文成县跨区域农房集聚。
(一)搬迁户安置标准
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享受1:5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
1.安置认购面积按拆迁安置均价6700元/平方米(文成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和拆迁安置均价3900元/平方米(大峃镇凤垟新村)进行认购安置,具体价格以交付最终结算价为准(安置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价部分由政府平衡,房子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选购文成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安置户可按原实际合法房屋数量,每间房屋配置一个安置房车位认购资格。
文成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应安置认购 剩余面积(㎡) | 40-80 | 80-100 | 100-120 | 120-130 |
最大可选 套型面积(㎡) | 80 | 100 | 120 | 130 |
大峃镇凤垟新村下山搬迁项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应安置认购 剩余面积(㎡) | 80-100 | 100-120 | 120-130 |
最大可选 套型面积(㎡) | 100 | 120 | 130 |
3.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第一期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腾空并交付钥匙之日起算),第二期按照六个月后的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半年支付一次),实施单位未在三十六个月内交付新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交付后,再按第一期标准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补助政策
根据市级文件精神执行,一级水源保护区红线范围内划定的搬迁对象补助标准为每人6.5万元,且用于安置房款结算。
搬迁户在搬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经第三方中介评估,房屋的评估为整体评估(含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征收价格计算)。经户主签字确定公示后予以资金补助;且用于安置房购房款结算。峃口镇和平和乡的老人亭经第三方中介评估,补助资金用于村集体。
(三)奖励政策
1.在第一阶段(2021年4月10到4月15日)内签订搬迁协议的房屋每间补助2万元;在第二阶段(2021年4月16到4月20日)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的房屋每间补助1万元。
2.在2021年5月20日前予以腾空的房屋每间补助4万元;
3.上述奖励均用于安置房购房款结算。
(四)资金发放和管理
1.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根据我县农房集聚生态搬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要求,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要公开公示、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按照“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镇一本”的要求,从严规范管理补助资金。
2.安排集中安置点搬迁户补助资金的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政府编制预算,并根据进度提出补助资金预拨申请,将补助资金直接用于安置房购房款结算。
(五)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9月6日到2020年12月底);成立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人口搬迁工作指挥部,抽调干部。对照上级文件精神,对一级水源地房源和人口进行排查摸底。做到“不漏一房,不漏一人”。
2.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3月到5月);组织人员进行签订协议,房屋腾空。
3.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6月到7月);建立相关的搬迁安置台账,以及协助安置户摸文抽签,落实房源。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相关县领导担任副组长,全面负责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
2.明确部门职责。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生态搬迁工作。财政部门要在各项补助、奖励、建设资金方面提供资金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做好搬迁范围内生态修复,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信访、公安、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在生态搬迁上给予大力支持;属地乡镇负责政策处理和宣传、舆论把控。
3.严格监督管理。县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的监督、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搬迁涉及的有关政策措施。要严格督查、严肃纪律,凡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库区生态搬迁,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优惠政策,并严肃追究责任;对借故扰乱正常搬迁、无理要求阻碍搬迁的,由纪检监察、政法机关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理。
四、搬迁程序
(一)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搬迁户,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搬迁的书面申请和自愿放弃搬迁范围内本户全部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书面承诺。经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县级有关部门联审后,由县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拟搬迁对象初步名单。
(二)公示公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拟搬迁对象初步名单一律实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搬迁领导小组按有关办法确定搬迁户名单,并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定于2021年3月30日起在文成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三)签订协议。搬迁户须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同时上交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件或者不动产权证,并统一办理注销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县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已调查核实公示的结果为准)。搬迁户在签订协议时因隐瞒房屋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房源确定。采用摸文抽签的形式,确定房源。房屋拆除、宅基地生态修复,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统一组织开展。
本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施行,未尽事宜由县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提出,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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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21〕5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WCD00-2021-00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赵山渡库区一级水源保护,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人口统筹集聚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2012〕1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珊溪水源保护与转产转业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推进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结合我县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和农房改造集聚的有利契机,按照既尊重历史又符合政策的要求,既有利于水源保护又兼顾库区群众利益的原则,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有序推进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着力改善库区生态环境和库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自愿、以房为主、人房结合原则。 2.方便群众、县域安置、向县城集聚原则。 3.群众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原则。 二、搬迁范围、时间节点、搬迁对象和搬迁集聚点 (一)搬迁范围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珊溪-赵山渡水库(飞云3#)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20〕241号)文件,优化调整的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红线范围(涉及峃口镇城东村、新联村和平和乡东方村)。以下称“搬迁范围”。 (二)时间节点 本实施意见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珊溪-赵山渡水库(飞云3#)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20〕241号)文件的批复时间(2020年10月14日)为时间节点。以下称“时间节点”。 (三)补助对象 在时间节点之前(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列为搬迁对象: 1.凡户籍在搬迁范围内公安机关登记的在册人员; 2.户籍从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大中专在读学生; 3.已婚未办理户口迁入的嫁娶人员; 4.户籍被注销的服刑人员; 5.上述对象正常婚嫁怀孕的腹中胎儿,于2021年8月14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凭出生证明; 6.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搬迁领导小组确定。 (四)搬迁集聚点 文成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剩余房源(县公安局大门口正对面)和大峃镇凤垟新村下山搬迁项目剩余房源作为集中安置点。 三、搬迁安置政策 依照《温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之《中央环保督察相关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等文件规定,实施文成县跨区域农房集聚。 (一)搬迁户安置标准 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享受1:5计算应安置认购面积。 1.安置认购面积按拆迁安置均价6700元/平方米(文成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和拆迁安置均价3900元/平方米(大峃镇凤垟新村)进行认购安置,具体价格以交付最终结算价为准(安置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价部分由政府平衡,房子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选购文成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安置户可按原实际合法房屋数量,每间房屋配置一个安置房车位认购资格。 文成县樟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大峃镇凤垟新村下山搬迁项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3.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第一期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腾空并交付钥匙之日起算),第二期按照六个月后的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半年支付一次),实施单位未在三十六个月内交付新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交付后,再按第一期标准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补助政策 根据市级文件精神执行,一级水源保护区红线范围内划定的搬迁对象补助标准为每人6.5万元,且用于安置房款结算。 搬迁户在搬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经第三方中介评估,房屋的评估为整体评估(含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征收价格计算)。经户主签字确定公示后予以资金补助;且用于安置房购房款结算。峃口镇和平和乡的老人亭经第三方中介评估,补助资金用于村集体。 (三)奖励政策 1.在第一阶段(2021年4月10到4月15日)内签订搬迁协议的房屋每间补助2万元;在第二阶段(2021年4月16到4月20日)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的房屋每间补助1万元。 2.在2021年5月20日前予以腾空的房屋每间补助4万元; 3.上述奖励均用于安置房购房款结算。 (四)资金发放和管理 1.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根据我县农房集聚生态搬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要求,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要公开公示、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按照“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镇一本”的要求,从严规范管理补助资金。 2.安排集中安置点搬迁户补助资金的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政府编制预算,并根据进度提出补助资金预拨申请,将补助资金直接用于安置房购房款结算。 (五)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9月6日到2020年12月底);成立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人口搬迁工作指挥部,抽调干部。对照上级文件精神,对一级水源地房源和人口进行排查摸底。做到“不漏一房,不漏一人”。 2.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3月到5月);组织人员进行签订协议,房屋腾空。 3.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6月到7月);建立相关的搬迁安置台账,以及协助安置户摸文抽签,落实房源。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赵山渡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相关县领导担任副组长,全面负责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 2.明确部门职责。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生态搬迁工作。财政部门要在各项补助、奖励、建设资金方面提供资金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做好搬迁范围内生态修复,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信访、公安、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在生态搬迁上给予大力支持;属地乡镇负责政策处理和宣传、舆论把控。 3.严格监督管理。县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工作的监督、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搬迁涉及的有关政策措施。要严格督查、严肃纪律,凡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库区生态搬迁,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优惠政策,并严肃追究责任;对借故扰乱正常搬迁、无理要求阻碍搬迁的,由纪检监察、政法机关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理。 四、搬迁程序 (一)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搬迁户,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搬迁的书面申请和自愿放弃搬迁范围内本户全部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书面承诺。经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县级有关部门联审后,由县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拟搬迁对象初步名单。 (二)公示公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拟搬迁对象初步名单一律实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搬迁领导小组按有关办法确定搬迁户名单,并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定于2021年3月30日起在文成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三)签订协议。搬迁户须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同时上交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件或者不动产权证,并统一办理注销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县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已调查核实公示的结果为准)。搬迁户在签订协议时因隐瞒房屋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房源确定。采用摸文抽签的形式,确定房源。房屋拆除、宅基地生态修复,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统一组织开展。 本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施行,未尽事宜由县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提出,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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