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公告(林正南、林正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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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南、林正东: 你(户)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房屋(以下简称征地房屋),位于该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征地范围内。你(户)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现该项目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以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征地房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资规责〔2021〕 3 号)。 现向你(户)公告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你(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文成县伯温路苔湖新区21幢2楼(联系电话:0577-59000282)领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户)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2、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20日 附件1: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文资规责〔2021〕3号 林正南、林正东: 你(户)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房屋(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9〕-012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文成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文政〔2019〕43号《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2019年12月7日,文成县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发〔2019〕125号《关于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2019年12月7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发布文政〔2019〕50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公布《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你(户)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房屋,位于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范围内,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与你(户)协商,你(户)以要求安排临时安置房为由,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不腾空房屋、不交出土地。 经查,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为林良炳,土地权利号2-1995-1-420,土地使用权面积39.31平方米,批准划拨宅基地;房屋登记权利人为林良炳、王柳香,权证号00004537、1-04907,建筑面积160.3平方米,住宅。登记房屋权利人林良炳、王柳香已经死亡,林良炳、王柳香第一顺序法定继续人有林正南、林正东。 经测绘,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9.31平方米,共墙分摊占地面积0.40平方米;建筑面积181.34平方米,共墙分摊建筑面积1.55平方米。经认定,征地房屋按占地面积39.71平方米、建筑面积182.89平方米予以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充分考虑了征地对象的利益诉求,在签约期限内,实施单位多次与你(户)进行协商,你(户)以要求安排临时安置房为由,至今未选择补偿方案,也未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依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你(户)的要求超出政策允许范围。 2021年4月21日,本机关向你(户)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方案告知书》,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方案,告知你(户)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本机关将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补偿(按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182.89平方米,底层增购安置面积19.86平方米,合计202.75平方米)。你(户)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意见、选择补偿方式,本机关决定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补偿。 你(户)不搬迁腾空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拒不交出土地,其行为已阻挠国家工程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责令你(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房屋搬迁腾空交实施单位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验收,并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 二、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登记权利人林志平、陈美玉,法定继承人林正南、林正东,权证号00004537、1-04907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补偿(按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182.89平方米,底层增购安置面积19.86平方米,合计202.75平方米),详见《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你(户)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20日 联系电话:0577-59001727 联系地址:文成县大峃镇苔湖新区21幢2楼
附件2: 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征地房屋 补偿方案 位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以下简称“征地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补偿,征地房屋按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182.89平方米,底层增购安置面积19.86平方米,合计202.75平方米;根据《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产权调换详情如下: 一、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位于A-11安置地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 二、产权调换方案 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征地房屋的类型,大峃街634-10号征地房屋产权调换方案为按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建筑面积。 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第七条规定,被搬迁的非临街房屋底层房列为住宅安置。可以按被搬迁底层房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应安置面积或者每平方米给予5000元的补偿或者优惠购买20平方米二层其他用房。征地房屋按被搬迁底层房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应安置面积方式给予补偿。 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9.71平方米、建筑面积182.89平方米,产权调换方案如下:
(一)产权调换计算说明 1、产权调换说明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第十条第(一)项:住宅安置房面积与征地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结算。底层增购住宅安置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 征地房屋住宅面积与应安置住宅相等部分面积182.8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00元结算,计91,445元。底层增购住宅安置面积19.8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计19,860元。 实际安置面积与应安置面积差异的找补、楼层与边套的找补以交房时的结算单为准。 2、产权调换汇总 安置面积:202.75平方米,分类如下: 等面积产权调换182.89平方米,底层增购安置面积19.86平方米。 结算金额:111,305元,明细如下: 等面积产权调换182.89㎡×500元/㎡=91,445元。 底层增购19.86㎡×1000元/㎡=19,860元。 (二)房屋装修价值补偿 根据瑞安市安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房评字(2021)第101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征地房屋装修价值为69,279.00元(包含拆装补助费)。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搬迁费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含视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搬迁和回迁时各支付一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含视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从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第一期支付24个月,之后按实际月数支付。明细如下:
过渡期限为征地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交付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对象没有按实施单位的通知参加选房、交房的除外。 (四)住宅安置房屋套型选择 苔湖二期改造项目住宅用房安置房屋套型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30平方米、140平方米,共5种套型,由林正南、林正东选择。 套型选择方法如下:产权调换人应逐套选择安置房屋,选择第1套安置房屋后剩余应安置面积(住宅用房应安置面积减去已选择套型的总面积)与可选套型面积比较,选择方法如下: 1、剩余应安置面积少于60平方米的,改为货币补偿,按每平方米12,000元的标准结算; 2、剩余应安置面积在60平方米(含本数)至80平方米之间的,可以选择80平方米套型; 3、剩余应安置面积在80平方米(含本数)至100平方米之间的,可以选择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套型; 4、剩余应安置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至120平方米之间的,可以选择12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套型; 5、剩余应安置面积在120平方米(含本数)至130平方米之间的,可以选择13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套型; 6、剩余应安置面积超过130平方米的,可以自由选择套型。 (五)安置房认购 林正南、林正东应当在该安置地块安置房屋摸文选购期限内前往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选房,未按规定选房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屋。安置地块安置房屋摸文选购期限另行通知。 (六)房款结算 安置房屋的价格根据位置、楼层、朝向等实行一房一价,由实施单位在安置房屋认购前公布。 从实施单位确定的交房之日开始,林正南、林正东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房屋结算手续,结清安置房屋结算款。 (七)安置房交付 安置房屋款结清以后,林正南、林正东与实施单位按约定时间进行验收、交房。 安置对象应当在实施单位发出选房期限内完成选房,并在选房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验收、交房;在选房期限内未参加选房的,选房期限届满之日经过三个月视为交房。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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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南、林正东: 你(户)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房屋(以下简称征地房屋),位于该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征地范围内。你(户)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现该项目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以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征地房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资规责〔2021〕 3 号)。 现向你(户)公告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你(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文成县伯温路苔湖新区21幢2楼(联系电话:0577-59000282)领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户)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2、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20日 附件1: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文资规责〔2021〕3号 林正南、林正东: 你(户)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房屋(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9〕-012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文成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文政〔2019〕43号《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2019年12月7日,文成县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发〔2019〕125号《关于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2019年12月7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发布文政〔2019〕50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公布《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你(户)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房屋,位于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范围内,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与你(户)协商,你(户)以要求安排临时安置房为由,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不腾空房屋、不交出土地。 经查,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为林良炳,土地权利号2-1995-1-420,土地使用权面积39.31平方米,批准划拨宅基地;房屋登记权利人为林良炳、王柳香,权证号00004537、1-04907,建筑面积160.3平方米,住宅。登记房屋权利人林良炳、王柳香已经死亡,林良炳、王柳香第一顺序法定继续人有林正南、林正东。 经测绘,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9.31平方米,共墙分摊占地面积0.40平方米;建筑面积181.34平方米,共墙分摊建筑面积1.55平方米。经认定,征地房屋按占地面积39.71平方米、建筑面积182.89平方米予以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充分考虑了征地对象的利益诉求,在签约期限内,实施单位多次与你(户)进行协商,你(户)以要求安排临时安置房为由,至今未选择补偿方案,也未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依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你(户)的要求超出政策允许范围。 2021年4月21日,本机关向你(户)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方案告知书》,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方案,告知你(户)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本机关将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补偿(按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182.89平方米,底层增购安置面积19.86平方米,合计202.75平方米)。你(户)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意见、选择补偿方式,本机关决定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补偿。 你(户)不搬迁腾空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拒不交出土地,其行为已阻挠国家工程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责令你(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房屋搬迁腾空交实施单位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验收,并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 二、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登记权利人林志平、陈美玉,法定继承人林正南、林正东,权证号00004537、1-04907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补偿(按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182.89平方米,底层增购安置面积19.86平方米,合计202.75平方米),详见《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你(户)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20日 联系电话:0577-59001727 联系地址:文成县大峃镇苔湖新区21幢2楼
附件2: 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征地房屋 补偿方案 位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34-10号(以下简称“征地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补偿,征地房屋按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182.89平方米,底层增购安置面积19.86平方米,合计202.75平方米;根据《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产权调换详情如下: 一、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位于A-11安置地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 二、产权调换方案 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征地房屋的类型,大峃街634-10号征地房屋产权调换方案为按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建筑面积。 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第七条规定,被搬迁的非临街房屋底层房列为住宅安置。可以按被搬迁底层房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应安置面积或者每平方米给予5000元的补偿或者优惠购买20平方米二层其他用房。征地房屋按被搬迁底层房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应安置面积方式给予补偿。 征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9.71平方米、建筑面积182.89平方米,产权调换方案如下:
(一)产权调换计算说明 1、产权调换说明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第十条第(一)项:住宅安置房面积与征地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结算。底层增购住宅安置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 征地房屋住宅面积与应安置住宅相等部分面积182.8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00元结算,计91,445元。底层增购住宅安置面积19.8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计19,860元。 实际安置面积与应安置面积差异的找补、楼层与边套的找补以交房时的结算单为准。 2、产权调换汇总 安置面积:202.75平方米,分类如下: 等面积产权调换182.89平方米,底层增购安置面积19.86平方米。 结算金额:111,305元,明细如下: 等面积产权调换182.89㎡×500元/㎡=91,445元。 底层增购19.86㎡×1000元/㎡=19,860元。 (二)房屋装修价值补偿 根据瑞安市安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房评字(2021)第101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征地房屋装修价值为69,279.00元(包含拆装补助费)。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搬迁费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含视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搬迁和回迁时各支付一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含视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从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第一期支付24个月,之后按实际月数支付。明细如下:
过渡期限为征地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交付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对象没有按实施单位的通知参加选房、交房的除外。 (四)住宅安置房屋套型选择 苔湖二期改造项目住宅用房安置房屋套型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30平方米、140平方米,共5种套型,由林正南、林正东选择。 套型选择方法如下:产权调换人应逐套选择安置房屋,选择第1套安置房屋后剩余应安置面积(住宅用房应安置面积减去已选择套型的总面积)与可选套型面积比较,选择方法如下: 1、剩余应安置面积少于60平方米的,改为货币补偿,按每平方米12,000元的标准结算; 2、剩余应安置面积在60平方米(含本数)至80平方米之间的,可以选择80平方米套型; 3、剩余应安置面积在80平方米(含本数)至100平方米之间的,可以选择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套型; 4、剩余应安置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至120平方米之间的,可以选择12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套型; 5、剩余应安置面积在120平方米(含本数)至130平方米之间的,可以选择13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套型; 6、剩余应安置面积超过130平方米的,可以自由选择套型。 (五)安置房认购 林正南、林正东应当在该安置地块安置房屋摸文选购期限内前往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选房,未按规定选房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屋。安置地块安置房屋摸文选购期限另行通知。 (六)房款结算 安置房屋的价格根据位置、楼层、朝向等实行一房一价,由实施单位在安置房屋认购前公布。 从实施单位确定的交房之日开始,林正南、林正东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房屋结算手续,结清安置房屋结算款。 (七)安置房交付 安置房屋款结清以后,林正南、林正东与实施单位按约定时间进行验收、交房。 安置对象应当在实施单位发出选房期限内完成选房,并在选房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验收、交房;在选房期限内未参加选房的,选房期限届满之日经过三个月视为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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