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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5-26 14:50:01 来源:文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中共文成县委政法委员会 防 浏览量: 字体:[ ]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一场人民战争,需要全社会参与、支持和配合,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和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故意或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

二、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要求在集中医学观察点接受医学观察,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强制执行;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如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疫区来文人员按照要求需居家隔离的和居家观察共同生活的人员,必须遵守居家14天隔离规定,不能外出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定点强制隔离措施,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如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区来文人员必须主动向所在乡镇、村居申报;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对因隐瞒不报、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等违反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如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

五、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重点路段、部位、场所防疫检查,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医务工作者等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予以处罚。

六、编造虚假的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予以处罚。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文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中共文成县委政法委员会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代章)

文成县人民法院                  文成县检察院

文成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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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5-26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中共文成县委政法委员会 防 字体:[ ]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一场人民战争,需要全社会参与、支持和配合,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和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故意或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

二、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要求在集中医学观察点接受医学观察,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强制执行;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如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疫区来文人员按照要求需居家隔离的和居家观察共同生活的人员,必须遵守居家14天隔离规定,不能外出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定点强制隔离措施,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如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区来文人员必须主动向所在乡镇、村居申报;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对因隐瞒不报、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等违反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如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

五、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重点路段、部位、场所防疫检查,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医务工作者等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予以处罚。

六、编造虚假的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予以处罚。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文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中共文成县委政法委员会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成县卫生健康局代章)

文成县人民法院                  文成县检察院

文成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