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2-89399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2-1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12〕106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 |
文政发〔2012〕106号
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
县各功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保障我县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窃电是盗窃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窃电现象的泛滥和蔓延,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重威胁电网和人身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二、窃电是指用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窃电: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三、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电网从事围捕野生动物、防盗等非法活动。
四、对窃电和私设电网等违法行为,供电企业应依法予以制止。窃电者应依法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供电企业依照法定程序中止供电;因窃电造成供电企业设备、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者赔偿责任。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窃电、私设电网等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供电企业职工窃电或者帮助他人窃电的,应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配合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案件。对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拒绝或阻碍电力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并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和举报一切违法用电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51090672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印发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2-89399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2-1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12〕106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 |
文政发〔2012〕106号 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 县各功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保障我县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窃电是盗窃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窃电现象的泛滥和蔓延,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重威胁电网和人身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二、窃电是指用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窃电: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三、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电网从事围捕野生动物、防盗等非法活动。 四、对窃电和私设电网等违法行为,供电企业应依法予以制止。窃电者应依法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供电企业依照法定程序中止供电;因窃电造成供电企业设备、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者赔偿责任。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窃电、私设电网等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供电企业职工窃电或者帮助他人窃电的,应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配合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案件。对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拒绝或阻碍电力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并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和举报一切违法用电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51090672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