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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2-89400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2-09-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2〕147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 |
县各功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八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文成县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专职消防队伍的建、管、训、用,强化专职消防队工作职责,提高专职消防队队员素质,根据《消防法》、《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主要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灭火救援、应急抢险、隐患排查、消防宣传和治安维稳等任务,并根据119指挥中心的统一调派参与其他区域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成县所有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为组长,综治办负责人、专职消防队队长为成员的领导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经费保障、职绩考评等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第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为政府事业编制身份(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负责人兼任),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消防部队专业的干部、士官优先选拔。相关考核由各乡镇统一组织,县公安消防局协助开展。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征召、使用、管理由负责组建的政府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县公安消防局负责岗前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志愿从事消防事业;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建立健全岗前培训、晋级培训、专业培训、合成训练等职业培训制度。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专职消防队员工作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相应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以及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文成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按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分为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应配备3辆以上消防车,消防人员不少于20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应配备2辆以上消防车,消防人员不少于15人;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应配备1辆以上消防车,消防人员不少于8人。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
第四章 执勤备战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流值班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两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地正常运行,县、乡两级财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文件要求,将专职消防队经费统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结合文成县经济发展水平,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均经费保障标准为3.5万元/人*年,主要用于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发放、“五险一金”的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基本装备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其他乡镇火灾扑救过程中,遇有人员伤亡或器材装备损坏等情况,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在队期间表现优异的队员,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服装标识,统一参照省公安厅消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评机制
第十九条 文成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局及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年度工作考核小组对全县专职消防队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实行督察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考核满分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二十条 根据专职队考核结果,县人民政府每年按15%的比例从专职消防队中评选出优秀专职消防队员,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当年考核成绩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县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考核成绩不达标的专职消防队,将扣减下年20%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连续两年不达标的专职消防队,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撤销该专职队队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由各专职消防队辖区内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测评,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文成县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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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文政办发〔2012〕147号 | 有效性 |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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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功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八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文成县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专职消防队伍的建、管、训、用,强化专职消防队工作职责,提高专职消防队队员素质,根据《消防法》、《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主要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灭火救援、应急抢险、隐患排查、消防宣传和治安维稳等任务,并根据119指挥中心的统一调派参与其他区域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成县所有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为组长,综治办负责人、专职消防队队长为成员的领导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经费保障、职绩考评等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第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为政府事业编制身份(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负责人兼任),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消防部队专业的干部、士官优先选拔。相关考核由各乡镇统一组织,县公安消防局协助开展。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征召、使用、管理由负责组建的政府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县公安消防局负责岗前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志愿从事消防事业;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建立健全岗前培训、晋级培训、专业培训、合成训练等职业培训制度。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专职消防队员工作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相应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以及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文成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按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分为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应配备3辆以上消防车,消防人员不少于20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应配备2辆以上消防车,消防人员不少于15人;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应配备1辆以上消防车,消防人员不少于8人。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 第四章 执勤备战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流值班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两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地正常运行,县、乡两级财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文件要求,将专职消防队经费统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结合文成县经济发展水平,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均经费保障标准为3.5万元/人*年,主要用于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发放、“五险一金”的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基本装备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其他乡镇火灾扑救过程中,遇有人员伤亡或器材装备损坏等情况,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在队期间表现优异的队员,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服装标识,统一参照省公安厅消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评机制 第十九条 文成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局及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年度工作考核小组对全县专职消防队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实行督察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考核满分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二十条 根据专职队考核结果,县人民政府每年按15%的比例从专职消防队中评选出优秀专职消防队员,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当年考核成绩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县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考核成绩不达标的专职消防队,将扣减下年20%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连续两年不达标的专职消防队,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撤销该专职队队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由各专职消防队辖区内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测评,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文成县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4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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