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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2-89401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2-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2〕170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 |
各功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已于2012年 7月2日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接送车的管理,维护中小学学生乘车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09〕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扎实做好学生上下学及集体出行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学生伤亡交通事故,坚决杜绝学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学校学生接送车的管理,杜绝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及三轮车、农用车、摩托车、报废车或拖拉机接送学生现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三、学生接送车安排原则
(一)本文件所称学生接送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二)学生出行属于公共交通范畴,凡公交网络已完全覆盖的地区,学生出行应以公交车为主。在公交网络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学生接送车作为对公共交通的补充。
(三)学生接送车主要接送住校学生,对于不具备住宿条件的学校及学生集体出行经批准后亦可开通学生接送车。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开通的线路一般不安排学生接送车。
(四)学生接送车开通办法:
学校或者学生接送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学生接送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教育局将材料分别送县交警大队、运管所征求意见,经审查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交警大队发给学生接送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学生接送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条件成熟的学校可以向教育局申请开通学生接送车,教育局征求运管部门意见后指定的已经审批的学生接送车服务者承运。
(五)幼儿园和民办学校一般不安排接送车,受办学条件限制确需安排接送的,应按照规定取得批准,要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遵守本文件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的规定,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四、开通学生接送车条件
(一)学生接送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接送车应当是7座以上客车,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报废车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2、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以及根据县政府审批的学生接送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学生接送车服务。
3、车辆要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取得学生接送车标牌的车辆营运时要有统一学生接送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学生接送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学生接送车标牌、学生接送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禁止使用未取得学生接送车标牌的车辆提供学生接送车服务。学生接送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使用。要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学生接送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维护,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要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学生接送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学生接送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生接送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6、学生接送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要求每个座位不得少于60万元的保额。
(二)取得学生接送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7、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县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驾驶学生接送车资格,并取得许可并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三)开通学生接送车线路条件:原则上要求学生数在7人以上,里程在3公里以上的线路。
五、学生接送车乘车安全
自备学生接送车的学校、学生接送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人员随学生接送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要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学生接送车提供者对乘车安全负责。坚持一学生一座位,副驾驶位不坐学生,不得超载超速,要教育学生不把身体任何部分伸到车外,车辆没有停稳不得上下车。
学生接送车不得在载有学生时加油,驾驶员不得在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六、经费补助原则
中小学生均按成人的半价购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助,补助原则:
(一)学生接送车放空费按额定座位成人票的半价补足;
(二)不满座的,按标准座位成人票的半价补足;
(三)接送企业每投入一辆学生接送车,财政每年补助一万元,用于车辆维护和人员补贴(其中0.5万元为考核奖励)。每天接送的补助酌情增加。
(四)学生接送车要按规定加装统一标牌、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备,所需经费由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七、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建立全县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安监、公安、交通、教育、财政、广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一)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纳入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2、承担对学生接送车实行优惠政策和必要的经济补贴,保护学生和学生接送车业主的合法利益,调动学生接送车业主的积极性。
3、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倡导学生接送车车辆优先、学生优先的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学生接送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公安局职责
1、开展车辆的准入审核。
2、查处学生接送车超载现象,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及三轮车、农用车、摩托车、报废车或拖拉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车辆搭载学生的行为。
3、协助交通部门、学校做好学生接送车规范营运工作。
4、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5、落实学生接送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核,每半年对学生接送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加强警校共建工作,确定民警负责辖区中小学生交通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交通局职责
1、对学生接送车的准入、车型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进行审核,颁发相关营运证件。
2、督促客运企业定时对学生接送车进行保养、检测。
3、打击非法营运。
4、监督学生接送车企业是否按规定投保和规范接送。
5、督促学生接送车企业按学校提供的学生乘车人数,安排足够的车辆按时保质接送。
6、在学生接送车经过的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合理建设接送站点,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四)教育局职责
1、督促学校经常性地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教育。
2、定期对学校安全员开展安全知识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生接送车安全工作进行巡查。
3、督促学校落实错时乘车方案。
4、将学生接送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平安校园创建考核。
5、制订出台学生乘车规范。
6、及时发放学生接送车补贴。
(五)安监局职责
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具体的学生接送车工作方案,督查相关单位落实学生接送车安全措施和责任。
(六)财政局职责
统筹安排学生接送车补助经费。
(七)广电台职责
协助各部门做好学生接送车工作有关政策宣传与报道。
(八)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会同相关部门合理规划、设置、维护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
2、做好对学生家长交通安全意识教育。
3、协助职能部门对司乘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4、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接送学生进行打击。
(九)学校职责
1、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程教学计划,定期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教活动,组织接送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2、统计好乘车学生数,并及时和接送企业沟通。
3、有专人组织学生上车,必要时随车维持秩序。
4、与学生接送车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5、遇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制止,不得放行:
(1)驾驶人与登记(备案)的驾驶人不符的;
(2)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3)驾驶人酒后驾驶的;
(4)有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6、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接送车考核制度,建立接送学生工作台账。
八、责任追究
(一)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接送学生造成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从严处罚。
(二)学校未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或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民办学校(园)擅自开通学生接送车的,校园安全工作考核一票否决,由此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由教育局责令其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负有学生接送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在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不规范接送或未履行责任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题词:教育 安全 实施意见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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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2-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2〕170号 | 有效性 |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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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已于2012年 7月2日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接送车的管理,维护中小学学生乘车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09〕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扎实做好学生上下学及集体出行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学生伤亡交通事故,坚决杜绝学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学校学生接送车的管理,杜绝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及三轮车、农用车、摩托车、报废车或拖拉机接送学生现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三、学生接送车安排原则 (一)本文件所称学生接送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二)学生出行属于公共交通范畴,凡公交网络已完全覆盖的地区,学生出行应以公交车为主。在公交网络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学生接送车作为对公共交通的补充。 (三)学生接送车主要接送住校学生,对于不具备住宿条件的学校及学生集体出行经批准后亦可开通学生接送车。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开通的线路一般不安排学生接送车。 (四)学生接送车开通办法: 学校或者学生接送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学生接送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教育局将材料分别送县交警大队、运管所征求意见,经审查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交警大队发给学生接送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学生接送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条件成熟的学校可以向教育局申请开通学生接送车,教育局征求运管部门意见后指定的已经审批的学生接送车服务者承运。 (五)幼儿园和民办学校一般不安排接送车,受办学条件限制确需安排接送的,应按照规定取得批准,要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遵守本文件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的规定,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四、开通学生接送车条件 (一)学生接送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接送车应当是7座以上客车,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报废车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2、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以及根据县政府审批的学生接送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学生接送车服务。 3、车辆要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取得学生接送车标牌的车辆营运时要有统一学生接送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学生接送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学生接送车标牌、学生接送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禁止使用未取得学生接送车标牌的车辆提供学生接送车服务。学生接送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使用。要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学生接送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维护,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要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学生接送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学生接送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生接送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6、学生接送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要求每个座位不得少于60万元的保额。 (二)取得学生接送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7、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县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驾驶学生接送车资格,并取得许可并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三)开通学生接送车线路条件:原则上要求学生数在7人以上,里程在3公里以上的线路。 五、学生接送车乘车安全 自备学生接送车的学校、学生接送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人员随学生接送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要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学生接送车提供者对乘车安全负责。坚持一学生一座位,副驾驶位不坐学生,不得超载超速,要教育学生不把身体任何部分伸到车外,车辆没有停稳不得上下车。 学生接送车不得在载有学生时加油,驾驶员不得在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六、经费补助原则 中小学生均按成人的半价购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助,补助原则: (一)学生接送车放空费按额定座位成人票的半价补足; (二)不满座的,按标准座位成人票的半价补足; (三)接送企业每投入一辆学生接送车,财政每年补助一万元,用于车辆维护和人员补贴(其中0.5万元为考核奖励)。每天接送的补助酌情增加。 (四)学生接送车要按规定加装统一标牌、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备,所需经费由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七、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建立全县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安监、公安、交通、教育、财政、广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一)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纳入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2、承担对学生接送车实行优惠政策和必要的经济补贴,保护学生和学生接送车业主的合法利益,调动学生接送车业主的积极性。 3、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倡导学生接送车车辆优先、学生优先的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学生接送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公安局职责 1、开展车辆的准入审核。 2、查处学生接送车超载现象,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及三轮车、农用车、摩托车、报废车或拖拉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车辆搭载学生的行为。 3、协助交通部门、学校做好学生接送车规范营运工作。 4、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5、落实学生接送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核,每半年对学生接送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加强警校共建工作,确定民警负责辖区中小学生交通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交通局职责 1、对学生接送车的准入、车型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进行审核,颁发相关营运证件。 2、督促客运企业定时对学生接送车进行保养、检测。 3、打击非法营运。 4、监督学生接送车企业是否按规定投保和规范接送。 5、督促学生接送车企业按学校提供的学生乘车人数,安排足够的车辆按时保质接送。 6、在学生接送车经过的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合理建设接送站点,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四)教育局职责 1、督促学校经常性地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教育。 2、定期对学校安全员开展安全知识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生接送车安全工作进行巡查。 3、督促学校落实错时乘车方案。 4、将学生接送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平安校园创建考核。 5、制订出台学生乘车规范。 6、及时发放学生接送车补贴。 (五)安监局职责 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具体的学生接送车工作方案,督查相关单位落实学生接送车安全措施和责任。 (六)财政局职责 统筹安排学生接送车补助经费。 (七)广电台职责 协助各部门做好学生接送车工作有关政策宣传与报道。 (八)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会同相关部门合理规划、设置、维护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 2、做好对学生家长交通安全意识教育。 3、协助职能部门对司乘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4、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接送学生进行打击。 (九)学校职责 1、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程教学计划,定期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教活动,组织接送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2、统计好乘车学生数,并及时和接送企业沟通。 3、有专人组织学生上车,必要时随车维持秩序。 4、与学生接送车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5、遇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制止,不得放行: (1)驾驶人与登记(备案)的驾驶人不符的; (2)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3)驾驶人酒后驾驶的; (4)有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6、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接送车考核制度,建立接送学生工作台账。 八、责任追究 (一)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接送学生造成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从严处罚。 (二)学校未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或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民办学校(园)擅自开通学生接送车的,校园安全工作考核一票否决,由此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由教育局责令其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负有学生接送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在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不规范接送或未履行责任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题词:教育 安全 实施意见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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