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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1-89216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1-1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1〕2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在文成县范围内死亡并在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文成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业和农业户口)。
(二)在文成县就读的非文成县户籍的学生。
(三)驻文成县部队现役军人。
(四)在文成县居住,与在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火化费320元(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二)遗体接运费120元至300元(按实免费)。
(三)骨灰运送费120元至300元(按实免费)。
(四)基本丧葬用品费200元(包括骨灰盒、装尸袋、红布、红袋)。
三、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直接到县殡仪馆服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死者为在文成就读的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死者为驻文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部队出具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死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及1年以上养老保险金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经费管理
(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超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标准的费用由丧户自行承担。所有免除费用由县殡仪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二)县殡仪馆应在费用免除的次月10日前,将免除的费用汇总上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月将资金划入县殡仪馆帐户。
五、工作要求
(一)经办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虚报、冒领免除费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县殡仪馆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优化服务,做到服务流程公开,服务制度上墙。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经办人提供材料是否真实、完备,并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所涉资金使用的管理。
(三)县财政、公安、物价、卫生、社保、民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并规范基本丧葬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0〕152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免费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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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11-89216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1-1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11〕2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在文成县范围内死亡并在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文成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业和农业户口)。 (二)在文成县就读的非文成县户籍的学生。 (三)驻文成县部队现役军人。 (四)在文成县居住,与在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火化费320元(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二)遗体接运费120元至300元(按实免费)。 (三)骨灰运送费120元至300元(按实免费)。 (四)基本丧葬用品费200元(包括骨灰盒、装尸袋、红布、红袋)。 三、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直接到县殡仪馆服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死者为在文成就读的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死者为驻文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部队出具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死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及1年以上养老保险金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经费管理 (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超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标准的费用由丧户自行承担。所有免除费用由县殡仪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二)县殡仪馆应在费用免除的次月10日前,将免除的费用汇总上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月将资金划入县殡仪馆帐户。 五、工作要求 (一)经办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虚报、冒领免除费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县殡仪馆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优化服务,做到服务流程公开,服务制度上墙。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经办人提供材料是否真实、完备,并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所涉资金使用的管理。 (三)县财政、公安、物价、卫生、社保、民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并规范基本丧葬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0〕152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免费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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