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2019-90412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19-0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资规发〔2019〕2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5:21:27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为切实有效保护我县矿产资源,加强我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管控工作,推进矿产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持证矿山监管

(一)严格行业准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审批手续。新立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三合一”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切实有效防止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和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科学出让矿产资源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要求,划定矿区范围时应科学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原则上一次性出让新立采矿权矿区范围查明的储量、延续采矿权矿区范围查明的新增储量。矿山开采规模应根据储量规模与允许开发利用年限进行匹配确定。若出让文件确定了生产规模、生产年限,但出让储量小于矿区范围内查明的储量,则应进一步进行储量分割计算,合理确定矿区范围,调整合适的储量规模,经储量评审备案后,再按规定进行出让。

(三)明确矿山采矿许可证发证流程。省、市两级发证的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在明确出让年限与出让储量后,提请发证机关审查“三合一”方案。市级审批登记的采矿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签订,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再根据合同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最后由采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登记要件进行登记。延续时如矿区范围内未有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建立“三合一”方案修编制度。针对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矿山中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报批文本与开采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实施中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的相关要素在三个月内对“三合一”方案文本进行修改完善至协调一致并备案。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一)明确打击重点。严厉打击进入他人矿区采矿,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改变开采矿种或超能力开采等行为。将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等非法违法采矿发生率较高的矿种列入重点矿种,同时密切监控其他矿种。

(二)加强源头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日常巡查管控,组织力量对各自辖区范围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开展常态化打击,凡排查到未按要求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勘查开采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无证非法采矿的巡查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和第一报告负总责。

(三)深化扫黑除恶。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全面细致梳理已打击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研判认定可能涉及黑恶势力和现象的线索,移交当地扫黑办;对当地扫黑办需要协助核查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黑涉恶案件查处。

三、建立部门联动合力管控机制

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砂、采矿工作。各相关乡镇、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厘清职责、分工协作,实现联调联动、信息共享,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非法开采、加工、销售场地及人员进行排查;在取缔后的非法开采场地设立警示牌,明确专人负责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对没收的矿产品进行拖运、处置;督促非法开采责任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村委会履行监管职责,禁止非法买卖、租赁矿山和为非法开采行为提供场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乡镇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和违法占地等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对破坏矿产资源数量、矿种的认定和委托(报送)价格认证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牵头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支持和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办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必要时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

经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非法违法矿山(名单)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和断电,对为非法矿山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排查矿山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情况;森林公安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排查矿山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对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企业,责令相应企业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相应企业营业执照,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企业,暂不予以注销。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持证矿山(包括持证矿区弃土、弃渣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处理非法占用地(林地)行为。

物价部门依据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要求,负责出具矿产品价格认定结论。

电力部门负责排查非法获取、使用电力以及合法取得电力后非法使用、转供情况;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开采矿山的依法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用户受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连接;禁止违法向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开采矿山提供生产用电,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违法矿山的违规用电及非法供电行为。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在实施探矿和采矿项目之前,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审批手续。矿业权人在探矿采矿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义务,及时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探矿权人在矿产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要采取相应的恢复治理措施,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消除安全隐患;采矿权人要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畅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费用的使用渠道,认真落实矿业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责任,督促矿业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对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依法查处。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监控共同责任机制,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打击私挖盗采、“以采代探”和“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审批出让矿业权、干预矿业权审批和中介服务、干扰矿山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和为非法采矿撑当“保护伞”等行为。必须严格执行违规干预插手记录报告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终身负责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矿或入股参与矿山经营,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成县公安局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成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




索引号 001008003010/2019-90412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19-0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资规发〔2019〕2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5:21:27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为切实有效保护我县矿产资源,加强我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管控工作,推进矿产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持证矿山监管

(一)严格行业准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审批手续。新立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三合一”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切实有效防止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和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科学出让矿产资源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要求,划定矿区范围时应科学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原则上一次性出让新立采矿权矿区范围查明的储量、延续采矿权矿区范围查明的新增储量。矿山开采规模应根据储量规模与允许开发利用年限进行匹配确定。若出让文件确定了生产规模、生产年限,但出让储量小于矿区范围内查明的储量,则应进一步进行储量分割计算,合理确定矿区范围,调整合适的储量规模,经储量评审备案后,再按规定进行出让。

(三)明确矿山采矿许可证发证流程。省、市两级发证的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在明确出让年限与出让储量后,提请发证机关审查“三合一”方案。市级审批登记的采矿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签订,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再根据合同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最后由采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登记要件进行登记。延续时如矿区范围内未有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建立“三合一”方案修编制度。针对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矿山中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报批文本与开采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实施中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的相关要素在三个月内对“三合一”方案文本进行修改完善至协调一致并备案。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一)明确打击重点。严厉打击进入他人矿区采矿,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改变开采矿种或超能力开采等行为。将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等非法违法采矿发生率较高的矿种列入重点矿种,同时密切监控其他矿种。

(二)加强源头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日常巡查管控,组织力量对各自辖区范围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开展常态化打击,凡排查到未按要求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勘查开采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无证非法采矿的巡查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和第一报告负总责。

(三)深化扫黑除恶。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全面细致梳理已打击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研判认定可能涉及黑恶势力和现象的线索,移交当地扫黑办;对当地扫黑办需要协助核查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黑涉恶案件查处。

三、建立部门联动合力管控机制

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砂、采矿工作。各相关乡镇、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厘清职责、分工协作,实现联调联动、信息共享,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非法开采、加工、销售场地及人员进行排查;在取缔后的非法开采场地设立警示牌,明确专人负责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对没收的矿产品进行拖运、处置;督促非法开采责任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村委会履行监管职责,禁止非法买卖、租赁矿山和为非法开采行为提供场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乡镇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和违法占地等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对破坏矿产资源数量、矿种的认定和委托(报送)价格认证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牵头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支持和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办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必要时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

经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非法违法矿山(名单)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和断电,对为非法矿山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排查矿山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情况;森林公安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排查矿山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对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企业,责令相应企业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相应企业营业执照,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企业,暂不予以注销。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持证矿山(包括持证矿区弃土、弃渣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处理非法占用地(林地)行为。

物价部门依据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要求,负责出具矿产品价格认定结论。

电力部门负责排查非法获取、使用电力以及合法取得电力后非法使用、转供情况;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开采矿山的依法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用户受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连接;禁止违法向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开采矿山提供生产用电,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违法矿山的违规用电及非法供电行为。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在实施探矿和采矿项目之前,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审批手续。矿业权人在探矿采矿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义务,及时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探矿权人在矿产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要采取相应的恢复治理措施,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消除安全隐患;采矿权人要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畅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费用的使用渠道,认真落实矿业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责任,督促矿业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对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依法查处。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监控共同责任机制,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打击私挖盗采、“以采代探”和“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审批出让矿业权、干预矿业权审批和中介服务、干扰矿山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和为非法采矿撑当“保护伞”等行为。必须严格执行违规干预插手记录报告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终身负责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矿或入股参与矿山经营,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成县公安局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成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