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1-94562 | ||
组配分类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经信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经信〔2021〕2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3-2021-0025 |
各项目申报单位:
为推进批发零售业转型升级,规范试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印发《文成县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本通知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经信局
2021年6月30日
文成县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资金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流通改革,加快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规范试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浙政发〔2018〕26号)、《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2017〕6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一条 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来源于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中竞争性分配的资金。
第二条 县经信局负责试点资金项目管理、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分配方案、组织审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试点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试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中心明确、动态评议、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试点项目要在申报年度内完成。
第二章 资金扶持方向和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市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百货超市创新发展、现代商贸特色镇创建试点项目。
1、发展战略性新兴市场。
重点支持特色消费市场,通过供应链创新整合并运用新兴流通方式,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提高市场品牌影响力。打造流通平台型经济,促进产业转型服务品质消费提升。
2、促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推进农产品流通标准化,流通方式创新,构建竞争有序、布局合理、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保障机制。
3、百货超市创新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百货、购物中心、连锁超市等市场主体,推动经营方式由商品销售为主向“商品+服务”并重转型,鼓励拓展线上业务,运用互联网工具提升营销和服务水平,开展智能化、网络化的全渠道经营。引进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医疗健康等业态,发展自有品牌加快经营模式创新。对符合文成产业特色的线上线下优势企业通过战略合作、交叉持股、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市场资源,采用新型市场交易模式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
4、创建现代商贸特色镇。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建设镇商贸流通业规划与实施机制,完善商贸服务配套设施,加快新业态引进和特色商贸发展。商贸流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培育镇商贸流通骨干企业,打造现代与特色融合、城乡统筹发展的镇商贸建设样板。
第六条 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一般给予不超过60%的补助。项目完成后,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对项目按完成目标任务并根据资金总额最终确定补助额,补完为止。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本次项目申报单位为已申报文成县批零业改造提升试点项目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称试点单位)。
第八条 试点单位需向县经信局申报文成县批零业改造提升试点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申请试点项目应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每页盖章)一式五份,报送县经信局:
1、企业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投资预概算。
3、经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县经信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确定合格后,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共同进行复核。审查合格的项目,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等,确定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一条 县经信局负责对拟补助的项目做好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已享受过同类型中央、省级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本项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可预拨一定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形成验收文本,包括:验收报告、项目完成总结、项目投资决算、支出合法凭证及证明资金往来的有效凭证。经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定期向县经信局报送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县经信局汇总分析各项目情况后,及时向省商务厅汇报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试点单位无条件配合有职权的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为做好绩效评价提供有效凭证资料,并在三年试点项目完成后提供完整的绩效总结。
第十七条 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不良信用的,不得享受试点资金政策。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试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试点单位列入黑名单,按规定扣除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补助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该办法有效期四年,自2018年1月 1日起执行。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1-94562 | ||
组配分类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经信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经信〔2021〕2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3-2021-0025 |
各项目申报单位: 为推进批发零售业转型升级,规范试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印发《文成县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本通知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经信局 2021年6月30日 文成县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资金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流通改革,加快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规范试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浙政发〔2018〕26号)、《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2017〕6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一条 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来源于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中竞争性分配的资金。 第二条 县经信局负责试点资金项目管理、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分配方案、组织审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试点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试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中心明确、动态评议、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试点项目要在申报年度内完成。 第二章 资金扶持方向和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市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百货超市创新发展、现代商贸特色镇创建试点项目。 1、发展战略性新兴市场。 重点支持特色消费市场,通过供应链创新整合并运用新兴流通方式,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提高市场品牌影响力。打造流通平台型经济,促进产业转型服务品质消费提升。 2、促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推进农产品流通标准化,流通方式创新,构建竞争有序、布局合理、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保障机制。 3、百货超市创新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百货、购物中心、连锁超市等市场主体,推动经营方式由商品销售为主向“商品+服务”并重转型,鼓励拓展线上业务,运用互联网工具提升营销和服务水平,开展智能化、网络化的全渠道经营。引进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医疗健康等业态,发展自有品牌加快经营模式创新。对符合文成产业特色的线上线下优势企业通过战略合作、交叉持股、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市场资源,采用新型市场交易模式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 4、创建现代商贸特色镇。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建设镇商贸流通业规划与实施机制,完善商贸服务配套设施,加快新业态引进和特色商贸发展。商贸流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培育镇商贸流通骨干企业,打造现代与特色融合、城乡统筹发展的镇商贸建设样板。 第六条 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一般给予不超过60%的补助。项目完成后,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对项目按完成目标任务并根据资金总额最终确定补助额,补完为止。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本次项目申报单位为已申报文成县批零业改造提升试点项目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称试点单位)。 第八条 试点单位需向县经信局申报文成县批零业改造提升试点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申请试点项目应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每页盖章)一式五份,报送县经信局: 1、企业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投资预概算。 3、经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县经信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确定合格后,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共同进行复核。审查合格的项目,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等,确定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一条 县经信局负责对拟补助的项目做好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已享受过同类型中央、省级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本项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可预拨一定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形成验收文本,包括:验收报告、项目完成总结、项目投资决算、支出合法凭证及证明资金往来的有效凭证。经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定期向县经信局报送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县经信局汇总分析各项目情况后,及时向省商务厅汇报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试点单位无条件配合有职权的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为做好绩效评价提供有效凭证资料,并在三年试点项目完成后提供完整的绩效总结。 第十七条 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不良信用的,不得享受试点资金政策。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试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试点单位列入黑名单,按规定扣除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补助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该办法有效期四年,自2018年1月 1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