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1-9443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发〔2021〕2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0-2021-0006
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在飞云江相关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8-09 17:01:25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 字体:[ ]

(2021年8月2日成文 自2021年8月2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9月20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文政办发〔2023〕38号)修改后的文件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效打击非法捕鱼等违法行为,改善提升我县水域生态环境,巩固“以渔治水,以渔养水”的“五水共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将以下范围水域设为禁渔区,实施禁渔制度。

一、禁渔范围

飞云江珊溪水库大坝至新联大桥水域。

二、禁渔时间:全年

三、禁止作业方式

禁止除娱乐性一人一杆手竿垂钓以外一切捕捞作业,其中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手竿垂钓。有关科研单位因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渔期间作业的,须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相关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1年9月10日起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印发




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1-9443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发〔2021〕2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0-2021-0006

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在飞云江相关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8-09 17:01:25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 字体:[ ]

(2021年8月2日成文 自2021年8月2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9月20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文政办发〔2023〕38号)修改后的文件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效打击非法捕鱼等违法行为,改善提升我县水域生态环境,巩固“以渔治水,以渔养水”的“五水共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将以下范围水域设为禁渔区,实施禁渔制度。

一、禁渔范围

飞云江珊溪水库大坝至新联大桥水域。

二、禁渔时间:全年

三、禁止作业方式

禁止除娱乐性一人一杆手竿垂钓以外一切捕捞作业,其中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手竿垂钓。有关科研单位因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渔期间作业的,须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相关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1年9月10日起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