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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18 10:05:49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字体:[ ]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浙江兴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35万件塑料拉手建设项目

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黄坦镇黄坦生态产业基地8#厂房

浙江兴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兴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8月25日,是一家从事汽摩配件制造的企业,文成县黄坦镇黄坦生态产业基地8#厂房。企业总占地面积4749m2,总建筑面积11874.05m2,年产135万件塑料拉手,项目生产工艺涉及拌料、注塑、修边和机加工等工艺。项目总投资约2345万元,设计员工数为60人,实行一班制,年生产300天。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管至文成县黄坦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后排放环境。

废气: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引高排放。

噪声:①尽可能选择低噪声设备,在安装设备时尽可能设置隔声、减振等措施;②对生产车间内设备进行合理布局,主要生产设备尽可能远离车间围墙,车间采用隔声效果良好的实体墙;③同时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使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固废:金属边角料、废过滤网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处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59028023 / 0577-67833073; 传真:0577-67812073

通讯地址:文成县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窗口。

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若对本审批意见不服,可以自本审批意见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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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1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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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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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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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35万件塑料拉手建设项目

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黄坦镇黄坦生态产业基地8#厂房

浙江兴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兴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8月25日,是一家从事汽摩配件制造的企业,文成县黄坦镇黄坦生态产业基地8#厂房。企业总占地面积4749m2,总建筑面积11874.05m2,年产135万件塑料拉手,项目生产工艺涉及拌料、注塑、修边和机加工等工艺。项目总投资约2345万元,设计员工数为60人,实行一班制,年生产300天。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管至文成县黄坦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后排放环境。

废气: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引高排放。

噪声:①尽可能选择低噪声设备,在安装设备时尽可能设置隔声、减振等措施;②对生产车间内设备进行合理布局,主要生产设备尽可能远离车间围墙,车间采用隔声效果良好的实体墙;③同时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使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固废:金属边角料、废过滤网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处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59028023 / 0577-67833073; 传真:0577-67812073

通讯地址:文成县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窗口。

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若对本审批意见不服,可以自本审批意见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