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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1-94726
组配分类 政策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1-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人社〔2021〕15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文成县原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试点制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21-09-07 09:15:24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文成县原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试点制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原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试点制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

为稳妥推进我县原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试点制度(以下简称机关事业统筹)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关于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养老保险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事改办〔2018〕3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38号)及《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原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试点制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92号)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衔接方案。

一、适用对象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统筹且参保状态正常,但根据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以下分别简称“统筹单位”和“统筹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本方案实施后,上述对象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统一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参保缴费,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12月份全县事业单位专技初、中级参保人员的平均缴费水平来确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统筹人员负担,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代缴,并免收代理费。

2014年10月1日以后在机关事业统筹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调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存储额按历年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计算转移。

(二)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统筹人员可以申请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统筹人员负担。统筹单位按照《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建立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补充。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4年9月30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统筹人员,其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国家和省统一的津贴补贴按原列支渠道发放(原规定由机关事业统筹基金全额承担退休待遇的统筹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保,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统筹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机关事业统筹的缴费年限按规定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指数按1.1计算。

统筹人员计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社区综合补贴)低于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含职业年金)的,待遇差额应予以补齐。

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参保人员,其岗位工资分别执行专技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标准。

(三)待遇差额补齐所需费用根据不同规定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1.原规定由机关事业统筹基金全额承担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补齐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2.原规定由统筹单位承担退休人员部分生活补贴的,补齐所需费用由统筹单位承担,按原生活补贴列支渠道列支。

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补齐的待遇应视为基本养老金一并计算增加额,列支渠道不变。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统筹人员,不再适用企业退休高工增发养老金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统筹人员,按企业退休高工增发养老金的,增发部分应冲抵补齐的待遇差;享受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平均养老金补足政策的,补足部分应冲抵补齐的待遇差。

四、组织实施

养老保险参保衔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周密部署。人力社保、教育、卫健等部门负责统筹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的预算筹集。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文件的适用对象范围,对不符合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要予以规范和清理。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原缴费和待遇要按本方案规定予以调整衔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平稳有序实施。

五、其他

(一)按本方案规定参保后,统筹人员离开统筹单位的或统筹人员停止按本方案规定参保缴费的,不再适用本方案。

(二)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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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人社〔2021〕15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文成县原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试点制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21-09-07 09:15:24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文成县原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试点制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原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试点制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

为稳妥推进我县原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试点制度(以下简称机关事业统筹)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关于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养老保险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事改办〔2018〕3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38号)及《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原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试点制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92号)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衔接方案。

一、适用对象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统筹且参保状态正常,但根据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以下分别简称“统筹单位”和“统筹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本方案实施后,上述对象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统一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参保缴费,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12月份全县事业单位专技初、中级参保人员的平均缴费水平来确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统筹人员负担,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代缴,并免收代理费。

2014年10月1日以后在机关事业统筹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调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存储额按历年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计算转移。

(二)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统筹人员可以申请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统筹人员负担。统筹单位按照《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建立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补充。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4年9月30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统筹人员,其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国家和省统一的津贴补贴按原列支渠道发放(原规定由机关事业统筹基金全额承担退休待遇的统筹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保,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统筹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机关事业统筹的缴费年限按规定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指数按1.1计算。

统筹人员计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社区综合补贴)低于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含职业年金)的,待遇差额应予以补齐。

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参保人员,其岗位工资分别执行专技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标准。

(三)待遇差额补齐所需费用根据不同规定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1.原规定由机关事业统筹基金全额承担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补齐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2.原规定由统筹单位承担退休人员部分生活补贴的,补齐所需费用由统筹单位承担,按原生活补贴列支渠道列支。

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补齐的待遇应视为基本养老金一并计算增加额,列支渠道不变。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统筹人员,不再适用企业退休高工增发养老金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统筹人员,按企业退休高工增发养老金的,增发部分应冲抵补齐的待遇差;享受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平均养老金补足政策的,补足部分应冲抵补齐的待遇差。

四、组织实施

养老保险参保衔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周密部署。人力社保、教育、卫健等部门负责统筹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的预算筹集。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文件的适用对象范围,对不符合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要予以规范和清理。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原缴费和待遇要按本方案规定予以调整衔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平稳有序实施。

五、其他

(一)按本方案规定参保后,统筹人员离开统筹单位的或统筹人员停止按本方案规定参保缴费的,不再适用本方案。

(二)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