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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所属机构 文成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征集开始时间 2022-01-14 15:29:46 征集结束时间 2022-02-15 15:29:49
征集内容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多层次对接资本市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助推文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整合优化历年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14日至2021年2月15日,各界人士可通过来信、电子邮箱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信箱:86778165@qq.com

来信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72号(房管三楼)308室

电话:0577-59002085。

附件: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022年1月14日

附件

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的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多层次对接资本市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助推文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整合优化历年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一条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一)加大对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在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该年度研发费用较上一年度的增量、基数分别给予10%、6%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引进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在文成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的20%、10%补贴。获得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之后,按上年绩效评价结果给予补助,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的20%、10%补贴,不合格不予补贴,最高300万元。

第二条  提升创新公共服务水平

(一)大力发展各类公共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经认定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并每年为文成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三)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创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四)对已认定的科创园、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对获得市级以上绩效考评优秀、良好众创空间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对入驻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的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每平方米12元/月的租金补贴,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三条  加快科技企业培育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县外引进(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落户3年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一次性补助20万。

(三)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新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四条  加大科技奖励支持力度

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扶持科技计划(创新创业种子资金)项目

采取无偿拨款等小额资助方式扶持科技型初创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给予重大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10-50万元(不含10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补助。

第六条  推广应用创新券

我县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可以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万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抵用50%,单项服务补助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纳入省、市科技系统“揭榜挂帅”平台并立项的县级以上揭榜签约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累计不超过25%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揭榜额。

第八条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一)鼓励企业境内上市,按上市板块重要性分类、分阶段奖励。分类:一类为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二类为北交所上市。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分阶段奖励21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并经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企业向证监会报送IPO材料并被受理后,奖励8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300万元;股票上市成功后,奖励300万元。

北交所上市分阶段奖励1300万元(含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300万元):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企业向证监会报送IPO材料并被受理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200万元;股票上市成功后,奖励200万元。对本政策期内,前三家北交所上市企业,每家另行奖励300万元。(参照瑞安企业上市最新政策,新增内容)

(二)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包括红筹架构),按上市地和板块重要性分类、分阶段奖励。分类:一类为香港主板、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奖励1000万元;二类为香港创业板、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奖励800万元。

香港主板、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并经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递表且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奖励400万元;证券交易所同意企业上市申请后,奖励4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后,奖励100万元。

香港创业板、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分阶段奖励8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并经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递表且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奖励300万元;证券交易所同意企业上市申请后,奖励3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后,奖励100万元。

境外上市(包括红筹架构)企业须以境内经营实体的有限公司作为主体申报。对于境外上市后申报境内上市成功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政策。

(三)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3亿元以内,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融资3亿元(含)以上,且60%以上投资文成的,增加部分给予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60%以上用于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

(四)拟上市企业在拟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财务报告期内,以财务报告期首年的前一年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财务报告期内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与其他财政扶持政策时间重合的,不重复享受,按照从高原则补足差额。

(五)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

(一)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基础层、创新层),基础层分阶段奖励200万元,创新层分阶段奖励3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后,奖励3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后,基础层奖励170万元,创新层奖励270万元,如属基础层升级转板创新层的,则要扣减原基础层奖励金额。

(二)鼓励企业到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其中,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0万元(适用时间:2021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挂牌上市公司迁入文成。

(一)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文成,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对地方综合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二)县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到文成并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度的,视同本地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与企业共担上市风险。

(一)县政府拟设立2000万元以上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具体按拟上市企业数量核定),对列入重点辅导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给予垫付,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根据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阶段分档给予垫付,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不分档给予垫付。

(二)县政府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经费,经费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用于企业上市相关资源培育、宣传培训、考察学习、人才培养、推介活动等,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培育企业相关人员在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或考察活动,交通、住宿、培训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从上市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一)对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1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30万元;对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奖励2万元;对外地迁入我县的股份有限公司,视同本地企业享受股改优惠政策,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二)对于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行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以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前3年企业利润总额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利润总额地方综合贡献度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投产后满会计年度一完整年后可开始享受5年财政优惠政策,以投产后完整会计年度的第一年企业利润总额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

(三)企业因上市或股份制改造需要进行合并、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合并后原投资主体存续,或者分立后不改变原投资主体,继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的,免征契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个人收入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私募基金),发生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企业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  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

(一)激励政府产业基金落地。政府产业基金的合作对象,5年内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给予奖励,5年内县级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免费自用办公用房或不超过5万元/年的房租补贴。

(二)积极培育创投产业。对在文注册的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3%确定,其中,对投资文成本土企业的,奖励额度参照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3%确定。

(三)支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金融服务。县财政每年提供100万元的超赔资金,用于对保险人在该保险项目下赔款总额超出年度保费150%部分的补偿。保险公司年赔付率(年赔付总额/年实收保费)达到150%,暂停办理新业务。

(四)引导金融机构(组织)优化服务。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提升金融服务和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金融业绩考核,重点考核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实体经济、企业挂牌上市等情况,将银行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公款资金竞争性存放的一个重要指标。

(五)支持开展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金融服务。县财政按照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较上年度贷款余额增量的1%对各开展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银行进行风险补偿。

(六)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支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建立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县财政局按照上年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5‰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资金,对各金融机构发放该类贷款本息实际损失部分的20%以内按年度给予补偿,以提取的风险补偿资金为上限。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支持对象是在文成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创新券政策含非独立法人创新团队)。“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奖励不受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奖励兑付时间。为更好执行财政预算制度,原则上每个项目申报及兑现根据资金申报系统要求落实。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当年度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当年度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当年度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当年度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5.本政策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征集调查结果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2月15日,我办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截止到2022年2月15日,未收到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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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所属机构 文成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征集开始时间 2022-01-14 15:29:46 征集结束时间 2022-02-15 15:29:49
征集内容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多层次对接资本市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助推文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整合优化历年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14日至2021年2月15日,各界人士可通过来信、电子邮箱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信箱:86778165@qq.com

来信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72号(房管三楼)308室

电话:0577-590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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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022年1月14日

附件

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的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多层次对接资本市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助推文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整合优化历年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一条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一)加大对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在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该年度研发费用较上一年度的增量、基数分别给予10%、6%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引进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在文成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的20%、10%补贴。获得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之后,按上年绩效评价结果给予补助,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的20%、10%补贴,不合格不予补贴,最高300万元。

第二条  提升创新公共服务水平

(一)大力发展各类公共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经认定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并每年为文成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三)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创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四)对已认定的科创园、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对获得市级以上绩效考评优秀、良好众创空间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对入驻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的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每平方米12元/月的租金补贴,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三条  加快科技企业培育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县外引进(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落户3年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一次性补助20万。

(三)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新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四条  加大科技奖励支持力度

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扶持科技计划(创新创业种子资金)项目

采取无偿拨款等小额资助方式扶持科技型初创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给予重大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10-50万元(不含10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补助。

第六条  推广应用创新券

我县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可以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万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抵用50%,单项服务补助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纳入省、市科技系统“揭榜挂帅”平台并立项的县级以上揭榜签约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累计不超过25%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揭榜额。

第八条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一)鼓励企业境内上市,按上市板块重要性分类、分阶段奖励。分类:一类为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二类为北交所上市。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分阶段奖励21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并经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企业向证监会报送IPO材料并被受理后,奖励8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300万元;股票上市成功后,奖励300万元。

北交所上市分阶段奖励1300万元(含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300万元):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企业向证监会报送IPO材料并被受理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200万元;股票上市成功后,奖励200万元。对本政策期内,前三家北交所上市企业,每家另行奖励300万元。(参照瑞安企业上市最新政策,新增内容)

(二)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包括红筹架构),按上市地和板块重要性分类、分阶段奖励。分类:一类为香港主板、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奖励1000万元;二类为香港创业板、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奖励800万元。

香港主板、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并经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递表且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奖励400万元;证券交易所同意企业上市申请后,奖励4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后,奖励100万元。

香港创业板、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分阶段奖励8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并经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递表且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奖励300万元;证券交易所同意企业上市申请后,奖励3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后,奖励100万元。

境外上市(包括红筹架构)企业须以境内经营实体的有限公司作为主体申报。对于境外上市后申报境内上市成功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政策。

(三)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3亿元以内,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融资3亿元(含)以上,且60%以上投资文成的,增加部分给予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60%以上用于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

(四)拟上市企业在拟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财务报告期内,以财务报告期首年的前一年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财务报告期内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与其他财政扶持政策时间重合的,不重复享受,按照从高原则补足差额。

(五)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

(一)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基础层、创新层),基础层分阶段奖励200万元,创新层分阶段奖励3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后,奖励3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后,基础层奖励170万元,创新层奖励270万元,如属基础层升级转板创新层的,则要扣减原基础层奖励金额。

(二)鼓励企业到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其中,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0万元(适用时间:2021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挂牌上市公司迁入文成。

(一)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文成,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对地方综合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二)县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到文成并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度的,视同本地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与企业共担上市风险。

(一)县政府拟设立2000万元以上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具体按拟上市企业数量核定),对列入重点辅导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给予垫付,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根据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阶段分档给予垫付,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不分档给予垫付。

(二)县政府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经费,经费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用于企业上市相关资源培育、宣传培训、考察学习、人才培养、推介活动等,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培育企业相关人员在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或考察活动,交通、住宿、培训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从上市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一)对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1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30万元;对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奖励2万元;对外地迁入我县的股份有限公司,视同本地企业享受股改优惠政策,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二)对于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行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以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前3年企业利润总额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利润总额地方综合贡献度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投产后满会计年度一完整年后可开始享受5年财政优惠政策,以投产后完整会计年度的第一年企业利润总额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

(三)企业因上市或股份制改造需要进行合并、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合并后原投资主体存续,或者分立后不改变原投资主体,继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的,免征契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个人收入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私募基金),发生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企业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  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

(一)激励政府产业基金落地。政府产业基金的合作对象,5年内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给予奖励,5年内县级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免费自用办公用房或不超过5万元/年的房租补贴。

(二)积极培育创投产业。对在文注册的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3%确定,其中,对投资文成本土企业的,奖励额度参照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3%确定。

(三)支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金融服务。县财政每年提供100万元的超赔资金,用于对保险人在该保险项目下赔款总额超出年度保费150%部分的补偿。保险公司年赔付率(年赔付总额/年实收保费)达到150%,暂停办理新业务。

(四)引导金融机构(组织)优化服务。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提升金融服务和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金融业绩考核,重点考核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实体经济、企业挂牌上市等情况,将银行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公款资金竞争性存放的一个重要指标。

(五)支持开展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金融服务。县财政按照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较上年度贷款余额增量的1%对各开展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银行进行风险补偿。

(六)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支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建立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县财政局按照上年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5‰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资金,对各金融机构发放该类贷款本息实际损失部分的20%以内按年度给予补偿,以提取的风险补偿资金为上限。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支持对象是在文成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创新券政策含非独立法人创新团队)。“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奖励不受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奖励兑付时间。为更好执行财政预算制度,原则上每个项目申报及兑现根据资金申报系统要求落实。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当年度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当年度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当年度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当年度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5.本政策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征集调查结果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2月15日,我办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截止到2022年2月15日,未收到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