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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5 10:34:22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 日

文成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是对农民职业技能水平、从业素质的一种认可,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服务的基本依据,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的载体和平台。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省农业厅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浙农科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扶持政策配套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结合产业特点发布具体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类型、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承办机构、相关责任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认定类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岁(特殊群体可放宽到65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济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基础标准

1.在本县居住,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特殊群体年龄放宽到65周岁。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3.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符合基础标准和生产规模达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标准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时间2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可以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产业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部分产业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五条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符合基础标准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或农业管理服务工作(在农业经营主体从业2年以上)可以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六条  凡通过农业等相关部门学习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生产经营型7天或42个学时和专业技能和服务型5天或3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的,填写《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申请表》、《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申请表》(附件2、附件3)。经农业部门确认后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资格首次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凡符合第三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之一的农业从业者均可以参加首次资格认定。

第八条  各乡镇、农口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发放《文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申请表》,经初审后上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乡镇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由职业农民自行申报)并负责初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第九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包括登记,下同),一般须以先行培育为前提,纳入培育计划(在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符合直接认定的可不纳入培育计划)。对通过培育或学历教育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享受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省农广校文成分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十二条  认定人员名单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集中发放。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登录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将认定和统计信息采集表录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实行电子化管理。承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采集质量。

第十四条  资格晋升

对已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可晋升为中高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1.符合认定标准,且持续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

2.根据要求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3.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初级职业农民,可晋升为中级职业农民;获得相应高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中级职业农民可以晋升为高级级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五条  资格退出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检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凡取得资格的人员每2年须接受一次资格检审,检审不合格的将暂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检审不合格:

1.参加继续教育(含各部门有关农业的培训)不足2次。

2.至检审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暂缓的除外)。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4.年纪已超出要求范围。

5.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暂缓资格: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恢复并检审合格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部分产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2.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资格申请表

3.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资格申请表

4.文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

(生产经营型)

5.文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

(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

相关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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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5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 日

文成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是对农民职业技能水平、从业素质的一种认可,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服务的基本依据,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的载体和平台。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省农业厅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浙农科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扶持政策配套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结合产业特点发布具体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类型、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承办机构、相关责任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认定类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岁(特殊群体可放宽到65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济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基础标准

1.在本县居住,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特殊群体年龄放宽到65周岁。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3.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符合基础标准和生产规模达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标准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时间2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可以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产业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部分产业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五条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符合基础标准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或农业管理服务工作(在农业经营主体从业2年以上)可以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六条  凡通过农业等相关部门学习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生产经营型7天或42个学时和专业技能和服务型5天或3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的,填写《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申请表》、《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申请表》(附件2、附件3)。经农业部门确认后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资格首次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凡符合第三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之一的农业从业者均可以参加首次资格认定。

第八条  各乡镇、农口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发放《文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申请表》,经初审后上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乡镇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由职业农民自行申报)并负责初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第九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包括登记,下同),一般须以先行培育为前提,纳入培育计划(在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符合直接认定的可不纳入培育计划)。对通过培育或学历教育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享受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省农广校文成分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十二条  认定人员名单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集中发放。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登录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将认定和统计信息采集表录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实行电子化管理。承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采集质量。

第十四条  资格晋升

对已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可晋升为中高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1.符合认定标准,且持续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

2.根据要求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3.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初级职业农民,可晋升为中级职业农民;获得相应高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中级职业农民可以晋升为高级级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五条  资格退出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检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凡取得资格的人员每2年须接受一次资格检审,检审不合格的将暂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检审不合格:

1.参加继续教育(含各部门有关农业的培训)不足2次。

2.至检审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暂缓的除外)。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4.年纪已超出要求范围。

5.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暂缓资格: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恢复并检审合格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部分产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2.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资格申请表

3.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资格申请表

4.文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

(生产经营型)

5.文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

(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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