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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2-0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简明问答】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07 17:25:43浏览次数: 来源:县应急局 字体:[ ]

一、通告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出台我县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

二、通告起草依据是什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三、通告政策措施有哪些?

(一)大峃镇建成区内哪些地方可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除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在大峃镇建成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均为禁止销售、燃放时间。(具体禁止销售、燃放范围见附图) 依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宝珠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2、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大峃镇建成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可以在下列规定时间、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次年正月初五、元宵节当天;

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宝珠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3、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七条。

(三)哪些是禁止销售和燃放的品种?

1、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

2、禁止销售国家标准规定(A、B级产品)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3、禁止燃放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四)要遵守哪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销售安全。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十八条。

3、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五)法律责任追究有哪几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禁止销售燃放的时间、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2、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销售燃放烟花

爆竹的;依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七条。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违反规定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适用范围与期限(文件实施日期)  本通告适用范围为文成

县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行政区域内,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他:酒店、殡葬、物业等有关单位要做好安全看护工作,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依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解读机关:文成县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毛跃锋

职务: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咨询联系人:王晓庆 咨询电话:0577-59005712

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2-0014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2-0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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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07 17:25:43 浏览次数: 来源:县应急局 字体:[ ]

一、通告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出台我县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

二、通告起草依据是什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三、通告政策措施有哪些?

(一)大峃镇建成区内哪些地方可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除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在大峃镇建成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均为禁止销售、燃放时间。(具体禁止销售、燃放范围见附图) 依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宝珠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2、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大峃镇建成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可以在下列规定时间、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次年正月初五、元宵节当天;

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宝珠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3、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七条。

(三)哪些是禁止销售和燃放的品种?

1、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

2、禁止销售国家标准规定(A、B级产品)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3、禁止燃放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四)要遵守哪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销售安全。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十八条。

3、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五)法律责任追究有哪几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禁止销售燃放的时间、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2、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销售燃放烟花

爆竹的;依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七条。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违反规定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适用范围与期限(文件实施日期)  本通告适用范围为文成

县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行政区域内,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他:酒店、殡葬、物业等有关单位要做好安全看护工作,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依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解读机关:文成县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毛跃锋

职务: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咨询联系人:王晓庆 咨询电话:0577-590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