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2-9954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1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文成县县域(除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现制定公布文成县县域(除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三)《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
三、主要内容
该标准适用于文成县县域(除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各乡镇可依据《通知》公布的标准结合项目实际在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标准。
(一)明确临时安置费标准。文成县县域(除中心城区外)范围住宅为5元/平方米·月。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二)明确搬迁费标准。文成县县域(除中心城区外)搬迁费标准均保持一致,即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统一按8元/平方米标准计算,确定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实评估。
四、文件施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人:程旗荣
职 务: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
咨询联系人:胡三东 咨询电话:0577-67861371
联系地址:文成县建设路172号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2-9954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1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文成县县域(除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现制定公布文成县县域(除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三)《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 三、主要内容 该标准适用于文成县县域(除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各乡镇可依据《通知》公布的标准结合项目实际在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标准。 (一)明确临时安置费标准。文成县县域(除中心城区外)范围住宅为5元/平方米·月。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二)明确搬迁费标准。文成县县域(除中心城区外)搬迁费标准均保持一致,即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统一按8元/平方米标准计算,确定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实评估。 四、文件施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人:程旗荣 职 务: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 咨询联系人:胡三东 咨询电话:0577-67861371 联系地址:文成县建设路17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