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2-96531 | ||
组配分类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3-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2022〕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0-2022-0001 |
为切实加强清明期间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林区禁火令,具体通告如下:
一、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林区及林缘周边3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
二、在森林禁火期内,全体公民在禁火区内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止烧焦泥灰、烧田坎草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狩猎工具和狩猎方法;
(四)、严禁在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等;
(五)、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乡镇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 7 日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2-96531 | ||
组配分类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3-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2022〕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0-2022-0001 |
为切实加强清明期间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林区禁火令,具体通告如下: 一、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林区及林缘周边3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 二、在森林禁火期内,全体公民在禁火区内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止烧焦泥灰、烧田坎草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狩猎工具和狩猎方法; (四)、严禁在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等; (五)、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乡镇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 7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