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成迪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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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迪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96362B ,法定代表人:*继淼,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0037,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同垟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吴强、郑周杰、胡链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从事阀门生产,中频炉正在作业,顶吸集气罩未覆盖在中频炉上,布袋除尘设施未开启,中频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和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1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和录像1份,证明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2021年12月1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文责改〔2021〕6号)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1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2021年12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文罚告[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于2022年1月29日在文成县大峃镇华侨新村51幢1号直接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文罚告[2022]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经案件审查小组讨论,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同意按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文成县农商银行(户名:文成县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电子缴款,账号:201000018955011000083 地址: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缴纳罚款后,将《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联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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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迪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96362B ,法定代表人:*继淼,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0037,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同垟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吴强、郑周杰、胡链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从事阀门生产,中频炉正在作业,顶吸集气罩未覆盖在中频炉上,布袋除尘设施未开启,中频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和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1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和录像1份,证明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2021年12月1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文责改〔2021〕6号)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1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2021年12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文罚告[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于2022年1月29日在文成县大峃镇华侨新村51幢1号直接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文罚告[2022]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经案件审查小组讨论,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同意按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文成县农商银行(户名:文成县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电子缴款,账号:201000018955011000083 地址: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缴纳罚款后,将《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联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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