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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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征收人: 《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第一次征求期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征求期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已满,两次意见征求共收到164户229人(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性质房屋被征收户115户,集体土地性质房屋49户),反馈意见121条(其中涉及内容重复意见94条)。 一、被征收人提出意见情况。经梳理汇总,共有五类异议情况,具体如下: (一)对征收范围的异议。 1、征收范围是否必要; 2、征收民房而不征收办公楼; 3、要求明确征收范围并履行告知义务。 (二)对临街底层房补偿的异议。要求对落地房给予临街底层房补偿。 (三)对安置房地点异议。 1、要求就地安置; 2、要求明确安置地点; 3、要求明确异地安置补偿方式。 (四)对摸文顺序的异议。部分被征收人因房屋坐落优越,要求优先摸文。 (五)对补偿标准的异议。 1、要求补偿方案第六条增购部分免费增购; 2、要求明确补偿方案第六条0.5倍增购是否是在建筑占地面积5倍外额外增购; 3、补偿方案第九条国有出让、国有划拨等面积调换部分结算款标准不同不合理; 4、按建筑面积1:1调换方案被征收人得不到利益,因公摊面积等原因实际使用面积可能减小; 5、房屋过户税费不应由被征收人承担; 6、要求提高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7、歇业补助费不合理,要求按租赁价值给予补偿; 8、被征收房屋也应当计算楼层、边套差价; 9、要求明确土地补偿方案; 10、要求低楼层套房提供土地面积1:3补偿方案; 11、要求附属房按1:1.8给予补偿; 12、要求安置补偿停车位; 13、要求按实际地下室面积给予等面积停车库,并要求不限停车位个数; 14、地下室的补偿与结算不对等,要求按评估价补偿; 15、房屋翻建面积比登记面积大,要求按翻建后面积认定。 16、拆迁区块坐落优越,要求按一类区标准补偿; 17、要求补偿标准高于樟山一期项目; 18、要求补偿标准对等苔湖二期项目; 19、要求按期签约并按期腾空奖励对等苔湖二期,为8000元。 二、针对上述被征收人所提意见的答复。 根据补偿方案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现答复如下: (一)对征收范围异议的答复。征收范围系根据建设项目需求确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公共利益、三规划一计划等规定,且征收范围的所有房屋均实施征收,不存在选择性征收的情况。同时,明确征收范围的通告及征收范围红线图已于2021年6月24日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已经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二)对临街底层房补偿异议的答复。住宅用房应产权调换为住宅用房,要求调换商业用房于法无据,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三)对安置房地点异议的答复。 1、本项目系市政道路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使用,且本项目已给予就近安置及异地安置两种产权调换选择方案; 2、该意见已采纳,安置地点已在《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修改稿)中予以明确; 3、异地安置方式及差价结算方式已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予以明确。 (四)对摸文顺序异议的答复。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安置房要优先摸文的要求违反公平原则,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安置房具体摸文办法将在安置房符合交房条件时予以明确并公布。 (五)对补偿标准异议的答复。 1、该增购部分面积已给予优惠价结算,要求免费安置于法无据,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2、补偿方案第六条0.5倍增购属于额外增购,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 3、考虑到被征收房屋国有出让性质和国有划拨性质比较,多缴纳了一笔出让金,故给予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相等部分面积按不同的价格结算差价,安置房房源的土地性质相同安置的补偿标准,该意见已在补偿方案修改稿中予以明确。 4、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产权调换房屋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符合法律规定,且补偿方案已规定给予优惠增购安置房面积,已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5、该意见已采纳,已在补偿方案修改稿中予以明确。 6、该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与苔湖二期地块、樟山片区相同,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7、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用房,不是商业用房,歇业补助费属于奖励与补助政策,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8、被征收房屋楼层、边套差价已体现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中,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9、被征收房屋可以按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安置面积,已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10、被征收房屋属套房的补偿安置方式已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11、附属房政策是依据2008年版《文成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中心城区一二级控制区范围来划分的。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附属房按1:1.8予以补偿,二级控制区范围内的附属房按1:1予以补偿,樟山二期属于二级控制区范围内,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2、要求所有安置户都给予停车位补偿于法无据,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3、要求不限停车位个数补偿于法无据,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4、该意见已采纳,地下室超出40平方米部分与地下停车位价值按同类同价作补偿,已在补偿方案修改稿中予以明确。 15、存在少批多建情况的房屋,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处置,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6、拆迁地块不属于一类居住用地,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7、该意见内容过于宽泛,且大部分补偿标准已在其他意见中予以答复,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8、该意见内容过于宽泛,且大部分补偿标准已在其他意见中予以答复,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9、该意见描述与实际不符,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三、意见采纳后形成补偿方案修改稿。现将《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 附件 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因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文成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章 概 况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栖云寺巷:1-1号;1-4号;2号;5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3-1号;14号;14号边;15-16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20号;21-22号;23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602室);24号;24-2号;24-3号、25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27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701室、801室);28号、28-2号、29号(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30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701室);31号;31-1号;32-33号;35号一层前;36号一层前;35-36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701室);37号(102室、202室、302室、402室、502室、602室、702室);38号、38-1号、38-2号(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 九间巷:1号;1号后;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 栖云路松山巷栖云公寓(101室、102室、103室、201室、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401室、402室、403室、501室、502室、503室、601室、602室、603室)。 松山巷:1号(大峃镇电子仪器厂);2号;3号;4号;7号;12号(A01-1、A01-2、A02、A03、A04、A05、A06-1、A06-2);13号;14号;15号;17号;18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 康乐巷:2号;3号;5号;6号;8号;12号;14号;16号;17号;20号;21号;26号;27号(101室、201室、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1号;42-1号;42-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9号;49-1号;49-2号;49-3号;51号;53号;54号;56号;58号;59号;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69号;70号;71号;74号;78号;80号;82号;84号;86号;88号;90号;92号。 栖云路:55号;56号(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 县前村:2号。 县后巷:2-1号;2-2号;4号;4号后;5号;6号;6号后;7号;8号;8号后;9号;10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8-3号;20号;22号;24号;25号;26号;27号;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37号;39号。 县委宿舍(栖云路16号1幢一单元101室、102室、103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1幢二单元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1幢三单元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农林水宿舍(栖云路16号边);农业局宿舍(栖云路16号边)。 临编1号;临编2号;临编3号;临编4号;临编5号;临编6号;临编7号。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公正、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依据改造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搬迁任务。 第四条 房屋征收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批次:2022年6月16日8:30至2022年7月31日17:30; 第二批次:2022年8月1日8:30至2022年8月7日17:30。 (二)腾空搬迁截止期限: 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17:30。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下同)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2、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3、被征收房屋属套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第六条 选择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的,不再安置底层房。可按被征收房屋底层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底层安置面积。该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 第七条 附属设施按建筑占地面积1:1计算附属设施安置面积。 上述附属设施指灰斗(农具房)、栏舍、厕所、厨房等其他非居住性用房。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安置面积、底层安置面积应与住宅安置面积合并计算为总安置面积。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认购的套数、套型由被征收人按照总安置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 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单位:㎡
安置房房源:被征收人可选择就近安置,也可选择异地安置。 (一)选择就近安置的,安置地块及安置房类型:安置房安排在ZS-01-05地块以及ZS-01-06、ZS-01-07沿龙腾路一侧地块(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二)选择异地安置的,可置换至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可统筹安置地块剩余房源(由相应地块原安置户安置后的剩余房源)中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可统筹安置地块包括以下三个项目: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期房)、龙船垟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期房)、下沙垟城中村改造项目(期房)。 第九条 房款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应相互结算差价。 (一)选择就近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1、住宅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如下规定结算。 (1)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性质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差价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200元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结算,差价不足2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住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3、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4、附属设施安置住宅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800元的,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差价不足18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二)选择异地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安置类型与安置面积保持不变,首先按本方案就近安置地块结算差价后,再根据异地安置地块和就近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相互结算差价。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建有层高不低于2.20米地下室的,40平方米地下室可安置1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室面积超出或不足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根据地下停车位市场评估比准价按比例结算差价。 第十一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另行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确实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解决的,由所在村居帮助解决,并扣减相应部分临时安置费。 第十三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水表、电表、宽带网络等的拆装补助费,按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独立报装的水表780元/只、电表210元/只、宽带网络150元/户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选定。 安置房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根据前述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改建区与非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调出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搬迁费和6个月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临时安置费,调入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改建区被征收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安置房的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 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未经依法审批擅自改为房屋的灰斗(农具房)、栏舍、厕所、厨房等其他非居住性用房,按附属设施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单位的综合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被征收的面积与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的综合用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可按下列规定产权调换为安置房: (一)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以每亩合法用地面积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200㎡,并互不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工业用房地上合法建筑的价值,根据房屋结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货币补偿,该货币补偿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可用于折抵安置房购房款; (三)被征收工业用房地上合法建筑的价值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70%优惠价结算; (四)被征收人定位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五)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本补偿方案第十一条标准支付; (六)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本条规定第(一)项计算的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给予15%奖励,并互不结算差价;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本条规定第(一)项计算的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给予10%奖励,并互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 奖励与补助 (一)选择本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申请奖励增购住宅安置面积,奖励增购后住宅总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5倍;选择本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项第2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2倍申请奖励增购住宅安置面积;选择第五条第(二)项第3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面积25%申请奖励增购住宅安置面积。 上述奖励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均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 (二)选择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同时无法享受本补偿方案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政策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总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按安置地块市场评估比准价55%的优惠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三)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四)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搬迁的,每自然间(套)被征收房屋奖励4000元。 (五)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安置房奖励1000元。 (六)在2021年6月25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实行产权调换且因征收造成歇业的,在临时安置费计发的基础上,按被征收房屋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500元的歇业补助费。 (七)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本补偿方案产权调换相关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搬迁费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货币补偿及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征收项目腾空搬迁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指定安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涉黑涉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筑标准按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地下停车位兼具人防功能。安置房包括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地下停车位包含公摊面积。 第二十九条 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与边套差价,楼层与边套差价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 安置房的定位按签约批次顺序分批摸文确定。安置房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及相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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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征收人: 《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第一次征求期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征求期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已满,两次意见征求共收到164户229人(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性质房屋被征收户115户,集体土地性质房屋49户),反馈意见121条(其中涉及内容重复意见94条)。 一、被征收人提出意见情况。经梳理汇总,共有五类异议情况,具体如下: (一)对征收范围的异议。 1、征收范围是否必要; 2、征收民房而不征收办公楼; 3、要求明确征收范围并履行告知义务。 (二)对临街底层房补偿的异议。要求对落地房给予临街底层房补偿。 (三)对安置房地点异议。 1、要求就地安置; 2、要求明确安置地点; 3、要求明确异地安置补偿方式。 (四)对摸文顺序的异议。部分被征收人因房屋坐落优越,要求优先摸文。 (五)对补偿标准的异议。 1、要求补偿方案第六条增购部分免费增购; 2、要求明确补偿方案第六条0.5倍增购是否是在建筑占地面积5倍外额外增购; 3、补偿方案第九条国有出让、国有划拨等面积调换部分结算款标准不同不合理; 4、按建筑面积1:1调换方案被征收人得不到利益,因公摊面积等原因实际使用面积可能减小; 5、房屋过户税费不应由被征收人承担; 6、要求提高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7、歇业补助费不合理,要求按租赁价值给予补偿; 8、被征收房屋也应当计算楼层、边套差价; 9、要求明确土地补偿方案; 10、要求低楼层套房提供土地面积1:3补偿方案; 11、要求附属房按1:1.8给予补偿; 12、要求安置补偿停车位; 13、要求按实际地下室面积给予等面积停车库,并要求不限停车位个数; 14、地下室的补偿与结算不对等,要求按评估价补偿; 15、房屋翻建面积比登记面积大,要求按翻建后面积认定。 16、拆迁区块坐落优越,要求按一类区标准补偿; 17、要求补偿标准高于樟山一期项目; 18、要求补偿标准对等苔湖二期项目; 19、要求按期签约并按期腾空奖励对等苔湖二期,为8000元。 二、针对上述被征收人所提意见的答复。 根据补偿方案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现答复如下: (一)对征收范围异议的答复。征收范围系根据建设项目需求确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公共利益、三规划一计划等规定,且征收范围的所有房屋均实施征收,不存在选择性征收的情况。同时,明确征收范围的通告及征收范围红线图已于2021年6月24日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已经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二)对临街底层房补偿异议的答复。住宅用房应产权调换为住宅用房,要求调换商业用房于法无据,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三)对安置房地点异议的答复。 1、本项目系市政道路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使用,且本项目已给予就近安置及异地安置两种产权调换选择方案; 2、该意见已采纳,安置地点已在《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修改稿)中予以明确; 3、异地安置方式及差价结算方式已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予以明确。 (四)对摸文顺序异议的答复。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安置房要优先摸文的要求违反公平原则,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安置房具体摸文办法将在安置房符合交房条件时予以明确并公布。 (五)对补偿标准异议的答复。 1、该增购部分面积已给予优惠价结算,要求免费安置于法无据,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2、补偿方案第六条0.5倍增购属于额外增购,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 3、考虑到被征收房屋国有出让性质和国有划拨性质比较,多缴纳了一笔出让金,故给予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相等部分面积按不同的价格结算差价,安置房房源的土地性质相同安置的补偿标准,该意见已在补偿方案修改稿中予以明确。 4、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产权调换房屋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符合法律规定,且补偿方案已规定给予优惠增购安置房面积,已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5、该意见已采纳,已在补偿方案修改稿中予以明确。 6、该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与苔湖二期地块、樟山片区相同,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7、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用房,不是商业用房,歇业补助费属于奖励与补助政策,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8、被征收房屋楼层、边套差价已体现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中,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9、被征收房屋可以按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安置面积,已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10、被征收房屋属套房的补偿安置方式已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11、附属房政策是依据2008年版《文成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中心城区一二级控制区范围来划分的。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附属房按1:1.8予以补偿,二级控制区范围内的附属房按1:1予以补偿,樟山二期属于二级控制区范围内,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2、要求所有安置户都给予停车位补偿于法无据,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3、要求不限停车位个数补偿于法无据,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4、该意见已采纳,地下室超出40平方米部分与地下停车位价值按同类同价作补偿,已在补偿方案修改稿中予以明确。 15、存在少批多建情况的房屋,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处置,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6、拆迁地块不属于一类居住用地,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7、该意见内容过于宽泛,且大部分补偿标准已在其他意见中予以答复,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8、该意见内容过于宽泛,且大部分补偿标准已在其他意见中予以答复,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19、该意见描述与实际不符,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三、意见采纳后形成补偿方案修改稿。现将《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 附件 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因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文成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章 概 况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栖云寺巷:1-1号;1-4号;2号;5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3-1号;14号;14号边;15-16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20号;21-22号;23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602室);24号;24-2号;24-3号、25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27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701室、801室);28号、28-2号、29号(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30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701室);31号;31-1号;32-33号;35号一层前;36号一层前;35-36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701室);37号(102室、202室、302室、402室、502室、602室、702室);38号、38-1号、38-2号(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 九间巷:1号;1号后;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 栖云路松山巷栖云公寓(101室、102室、103室、201室、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401室、402室、403室、501室、502室、503室、601室、602室、603室)。 松山巷:1号(大峃镇电子仪器厂);2号;3号;4号;7号;12号(A01-1、A01-2、A02、A03、A04、A05、A06-1、A06-2);13号;14号;15号;17号;18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 康乐巷:2号;3号;5号;6号;8号;12号;14号;16号;17号;20号;21号;26号;27号(101室、201室、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1号;42-1号;42-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9号;49-1号;49-2号;49-3号;51号;53号;54号;56号;58号;59号;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69号;70号;71号;74号;78号;80号;82号;84号;86号;88号;90号;92号。 栖云路:55号;56号(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 县前村:2号。 县后巷:2-1号;2-2号;4号;4号后;5号;6号;6号后;7号;8号;8号后;9号;10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8-3号;20号;22号;24号;25号;26号;27号;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37号;39号。 县委宿舍(栖云路16号1幢一单元101室、102室、103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1幢二单元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1幢三单元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农林水宿舍(栖云路16号边);农业局宿舍(栖云路16号边)。 临编1号;临编2号;临编3号;临编4号;临编5号;临编6号;临编7号。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公正、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依据改造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搬迁任务。 第四条 房屋征收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批次:2022年6月16日8:30至2022年7月31日17:30; 第二批次:2022年8月1日8:30至2022年8月7日17:30。 (二)腾空搬迁截止期限: 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17:30。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下同)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2、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3、被征收房屋属套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第六条 选择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的,不再安置底层房。可按被征收房屋底层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底层安置面积。该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 第七条 附属设施按建筑占地面积1:1计算附属设施安置面积。 上述附属设施指灰斗(农具房)、栏舍、厕所、厨房等其他非居住性用房。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安置面积、底层安置面积应与住宅安置面积合并计算为总安置面积。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认购的套数、套型由被征收人按照总安置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 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单位:㎡
安置房房源:被征收人可选择就近安置,也可选择异地安置。 (一)选择就近安置的,安置地块及安置房类型:安置房安排在ZS-01-05地块以及ZS-01-06、ZS-01-07沿龙腾路一侧地块(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二)选择异地安置的,可置换至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可统筹安置地块剩余房源(由相应地块原安置户安置后的剩余房源)中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可统筹安置地块包括以下三个项目: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期房)、龙船垟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期房)、下沙垟城中村改造项目(期房)。 第九条 房款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应相互结算差价。 (一)选择就近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1、住宅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如下规定结算。 (1)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性质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差价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200元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结算,差价不足2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住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3、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4、附属设施安置住宅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800元的,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差价不足18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二)选择异地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安置类型与安置面积保持不变,首先按本方案就近安置地块结算差价后,再根据异地安置地块和就近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相互结算差价。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建有层高不低于2.20米地下室的,40平方米地下室可安置1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室面积超出或不足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根据地下停车位市场评估比准价按比例结算差价。 第十一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另行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确实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解决的,由所在村居帮助解决,并扣减相应部分临时安置费。 第十三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水表、电表、宽带网络等的拆装补助费,按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独立报装的水表780元/只、电表210元/只、宽带网络150元/户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选定。 安置房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根据前述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改建区与非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调出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搬迁费和6个月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临时安置费,调入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改建区被征收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安置房的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 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未经依法审批擅自改为房屋的灰斗(农具房)、栏舍、厕所、厨房等其他非居住性用房,按附属设施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单位的综合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被征收的面积与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的综合用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可按下列规定产权调换为安置房: (一)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以每亩合法用地面积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200㎡,并互不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工业用房地上合法建筑的价值,根据房屋结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货币补偿,该货币补偿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可用于折抵安置房购房款; (三)被征收工业用房地上合法建筑的价值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70%优惠价结算; (四)被征收人定位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五)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本补偿方案第十一条标准支付; (六)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本条规定第(一)项计算的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给予15%奖励,并互不结算差价;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本条规定第(一)项计算的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给予10%奖励,并互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 奖励与补助 (一)选择本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申请奖励增购住宅安置面积,奖励增购后住宅总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5倍;选择本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项第2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2倍申请奖励增购住宅安置面积;选择第五条第(二)项第3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面积25%申请奖励增购住宅安置面积。 上述奖励增购部分面积的房款均按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55%优惠价结算。 (二)选择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同时无法享受本补偿方案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政策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总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按安置地块市场评估比准价55%的优惠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三)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四)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搬迁的,每自然间(套)被征收房屋奖励4000元。 (五)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安置房奖励1000元。 (六)在2021年6月25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实行产权调换且因征收造成歇业的,在临时安置费计发的基础上,按被征收房屋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500元的歇业补助费。 (七)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本补偿方案产权调换相关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搬迁费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货币补偿及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征收项目腾空搬迁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指定安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涉黑涉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筑标准按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地下停车位兼具人防功能。安置房包括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地下停车位包含公摊面积。 第二十九条 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与边套差价,楼层与边套差价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 安置房的定位按签约批次顺序分批摸文确定。安置房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及相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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