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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成县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所属机构 文成县公安局
征集开始时间 2022-06-14 16:56:02 征集结束时间 2022-06-24 16:56:05
征集内容

结合文成实际,特制定政策措施。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24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403405816@qq.com

来函请寄:文成县公安局3楼322室胡永局收。

电话:0577-59028235

邮政编码:325300

特此公告

文成县公安局

2022年6月14日

文成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相结合。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并接受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第二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第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公安局应当设立见义勇为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见义勇为行为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相助的。

第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县公安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县公安局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九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县公安局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应急、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县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申报,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特别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特别突出的。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推荐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一等功、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者“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的,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嘉奖的给予颁发3000元人民币的奖金,记三等功的给予颁发5000元人民币的奖金,年终向被授予县级见义勇为人员开展春节慰问,慰问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和给予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9月30日施行的《文成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文政发〔2019〕119号)同时废止。

征集调查结果

截至目前,没有收到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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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成县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所属机构 文成县公安局
征集开始时间 2022-06-14 16:56:02 征集结束时间 2022-06-24 16:56:05
征集内容

结合文成实际,特制定政策措施。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24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403405816@qq.com

来函请寄:文成县公安局3楼322室胡永局收。

电话:0577-59028235

邮政编码:325300

特此公告

文成县公安局

2022年6月14日

文成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相结合。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并接受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第二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第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公安局应当设立见义勇为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见义勇为行为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相助的。

第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县公安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县公安局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九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县公安局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应急、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县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申报,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特别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特别突出的。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推荐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一等功、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者“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的,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嘉奖的给予颁发3000元人民币的奖金,记三等功的给予颁发5000元人民币的奖金,年终向被授予县级见义勇为人员开展春节慰问,慰问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和给予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9月30日施行的《文成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文政发〔2019〕119号)同时废止。

征集调查结果

截至目前,没有收到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