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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所属机构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住建局
征集开始时间 2022-07-21 16:12:08 征集结束时间 2022-07-29 16:12:08
征集内容


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县住建局联合县财政局起草了《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9日,各界人士可通过来信、电子邮箱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577-67861371

电子邮箱:283005582@qq.com

联系地址: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4(大峃镇建新路2号)

邮编:325300




关于印发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住建局

2022年  月  日

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 简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县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资金。

二、资金由我县财政、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将各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等。县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项目储备、计划编制申报、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分解绩效目标,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资金监管等各项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 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三、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一是租赁补贴发放,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改建、配建、购买,以及维修和设施设备购置等)的支出;三是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等与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 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 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三)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老旧小区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五、租赁住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上报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并经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核定的上年度实际完 成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租赁住房筹集套(间)数、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含安置住房开工建设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 结合项目实际状况、绩效评价情况、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六、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 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 项目实际状况、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

七、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组织本县申报年度租赁

补贴发放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间)数,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数等任务计划和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八、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承担审核本单位所实施项目申报 材料的主体责任,于每年1月10日之前,按要求审核汇总上报本 县申报资料。其中,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因素涉及的佐 证材料,统一从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读取并以此为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的佐证材料,统一从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读取并以此为准;老旧小区改造因素涉及的佐证材料,2019年以各地申报纸质材料为准,2020年起,统一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管理系统读取并以此为准。

九、县住建局、财政局汇总各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含上年度 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并于每年1月2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住建局、财政局。

十、县财政局和住建局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 具体项目,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县住建局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县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一、在分解下达专项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

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十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十四、县财政局应当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县住建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费。

十五、县住建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 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十六、县财政局、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本办法自年 月 日 起施行。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成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印发

征集调查结果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9日,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截至2022年7月29日,未收到任何形式反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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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所属机构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住建局
征集开始时间 2022-07-21 16:12:08 征集结束时间 2022-07-29 16:12:08
征集内容


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县住建局联合县财政局起草了《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9日,各界人士可通过来信、电子邮箱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577-67861371

电子邮箱:283005582@qq.com

联系地址: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4(大峃镇建新路2号)

邮编:325300




关于印发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住建局

2022年  月  日

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 简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县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资金。

二、资金由我县财政、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将各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等。县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项目储备、计划编制申报、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分解绩效目标,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资金监管等各项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 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三、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一是租赁补贴发放,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改建、配建、购买,以及维修和设施设备购置等)的支出;三是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等与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 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 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三)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老旧小区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五、租赁住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上报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并经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核定的上年度实际完 成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租赁住房筹集套(间)数、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含安置住房开工建设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 结合项目实际状况、绩效评价情况、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六、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 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 项目实际状况、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

七、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组织本县申报年度租赁

补贴发放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间)数,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数等任务计划和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八、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承担审核本单位所实施项目申报 材料的主体责任,于每年1月10日之前,按要求审核汇总上报本 县申报资料。其中,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因素涉及的佐 证材料,统一从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读取并以此为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的佐证材料,统一从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读取并以此为准;老旧小区改造因素涉及的佐证材料,2019年以各地申报纸质材料为准,2020年起,统一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管理系统读取并以此为准。

九、县住建局、财政局汇总各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含上年度 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并于每年1月2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住建局、财政局。

十、县财政局和住建局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 具体项目,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县住建局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县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一、在分解下达专项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

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十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十四、县财政局应当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县住建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费。

十五、县住建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 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十六、县财政局、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本办法自年 月 日 起施行。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成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印发

征集调查结果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9日,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截至2022年7月29日,未收到任何形式反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