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2-9789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了部署。7月30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视频会议,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了部署;10月29日,省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11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法,制定“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
三、主要内容
《文成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对象标准、发展方式、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六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指导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租、存量盘活和租赁补贴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二是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将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00套(间)以上。三是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把握标准,适度管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
(二)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一是保障对象。主要面向在文成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申请对象要符合三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在文成无住房、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劳动合同一年(含)以上、申请时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县经济开发区及巨屿工业区块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向所在园区企业的产业工人供应的,可以放宽到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企业所在建制镇无房,且对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不作要求。二是建设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三是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三)发展方式。重点突出5种发展方式。
1、支持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安置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2、支持利用工业区块线之外且未纳入近期做地计划范围的工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和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企业向社会购买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社会租赁房源、通过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
5、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利用自有特色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四)支持政策。包括土地政策、项目审批、财税金融等方面。
1、土地政策方面。明确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空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
2、项目审批方面。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住建、财政、税务、供电、供水、供气、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共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验收、运维管理及住房租赁企业名录等信息,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3、财税金融方面。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各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通过现有政策及资金予以支持,统筹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五)监督管理。主要从严格准入管理、强化建设管理、规范租住管理、加强权属管理、强化退出管理等五个方面落实。
(六)组织实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考核等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四、部分条款内容解释说明
(一)关于目标任务。根据《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将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00套(间)以上。
(二)关于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在《实施意见》提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胡三东
联系电话:0577-59029257
联系人:董芳芳
联系方式:057767861371
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2-9789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了部署。7月30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视频会议,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了部署;10月29日,省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11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法,制定“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 三、主要内容 《文成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对象标准、发展方式、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六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指导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租、存量盘活和租赁补贴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二是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将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00套(间)以上。三是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把握标准,适度管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 (二)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一是保障对象。主要面向在文成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申请对象要符合三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在文成无住房、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劳动合同一年(含)以上、申请时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县经济开发区及巨屿工业区块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向所在园区企业的产业工人供应的,可以放宽到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企业所在建制镇无房,且对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不作要求。二是建设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三是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三)发展方式。重点突出5种发展方式。 1、支持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安置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2、支持利用工业区块线之外且未纳入近期做地计划范围的工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和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企业向社会购买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社会租赁房源、通过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 5、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利用自有特色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四)支持政策。包括土地政策、项目审批、财税金融等方面。 1、土地政策方面。明确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空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 2、项目审批方面。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住建、财政、税务、供电、供水、供气、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共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验收、运维管理及住房租赁企业名录等信息,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3、财税金融方面。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各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通过现有政策及资金予以支持,统筹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五)监督管理。主要从严格准入管理、强化建设管理、规范租住管理、加强权属管理、强化退出管理等五个方面落实。 (六)组织实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考核等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四、部分条款内容解释说明 (一)关于目标任务。根据《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将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00套(间)以上。 (二)关于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在《实施意见》提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胡三东 联系电话:0577-59029257 联系人:董芳芳 联系方式:057767861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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