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文成县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
来源/所属机构 | 文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 ||||||||||||||||||||||||||||||||||||||||||||||||||||||||||||||||||||||||||||||||||||||||||||||||||||||||||||||
征集开始时间 | 2022-07-08 09:23:15 | 征集结束时间 | 2022-07-20 09:23:17 | ||||||||||||||||||||||||||||||||||||||||||||||||||||||||||||||||||||||||||||||||||||||||||||||||||||||||||||
征集内容 | |||||||||||||||||||||||||||||||||||||||||||||||||||||||||||||||||||||||||||||||||||||||||||||||||||||||||||||||
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文成县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8日至7月20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877832292@qq.com; 来函请寄: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75号五楼605室; 电话:0577-67832505; 邮政编码:325300。 特此公告! 文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8日 文成县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2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文成县范围内符合《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浙中小企业办〔2018〕18号)第二条所指的“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经县、市、省三级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小微企业园。 适用对象为小微企业园管委会、小微企业园业委会、小微企业园开发运营商、小微企业园经营管理机构、专业化运营管理服务机构等。 二、资金使用方向(一)鼓励数字化建设改造。针对不同园区管理需求,个性化升级智能管理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加快推进园区数字化赋能,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数据集成、安全环保监测预警和公共服务能力。对按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通用要求-团体标准T/ZAⅡ015-2019》建设并通过市级部门评价的小微企业园,按实际投资额(由政府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20万元。 (二)鼓励公共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改造。鼓励园区公共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研发设计、公共实验室、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环保处污等建设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由政府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60%予以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鼓励开展其他有益于小微企业园服务能力提升的项目。根据小微企业园实际需要,鼓励小微企业园建设园区培训中心、办公室,开展业务、安全生产等培训;鼓励小微企业园建设客厅、展厅、办事大厅等,展示园区规划、企业产品、党建、文化等内容。按实际投资额(由政府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60%予以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来源本办法资金来源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29号)支持山区和偏远海岛县小微企业园建设400万元资金。 四、资金使用原则(一)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以“谁投入、谁申报、谁享受”为准则,规范资金使用程序,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资金使用项目应符合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相关工作。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遵循注重实效的原则。专项资金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围绕省、市、县关于小微企业园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突出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数字化园区建设、绩效评价、星级创建、公共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小微企业园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估。 五、使用管理(一)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和县经信部门共同管理。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 (二)各相关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补助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今后2个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实行专款专用。每年资金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实际补助需求情况予以调配。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需要审计询价的项目,审计询价费用由财政经费保障。 (四)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园区主体不同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或园区主体以同一名义(项目)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办法与我县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或园区主体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五)原则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特殊情况需报县政府同意。 六、附则(一)没有在省、市级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送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的小微企业园,不得享受省级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二)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 (三)申请补助资金的小微企业园项目须在项目建设前需向县小微企业园办进行备案审批。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成县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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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结果 | |||||||||||||||||||||||||||||||||||||||||||||||||||||||||||||||||||||||||||||||||||||||||||||||||||||||||||||||
2022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我局在文成县人民政府网对《文成县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意见进行了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截至2022年7月20日,未接到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的意见。 |
关于公开征求《文成县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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