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2-98268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22〕3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1-2022-0008
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9 09:34:49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壮大发展新动能,迸发业态新动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平台建设扶持力度

(一)特色小镇建设创建政策

1.实施引进项目投资专项奖。对新引进的涉旅项目(除房地产、安置房和综合体项目外),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后,剔除土地购置相关费用,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以实际完成投资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含)按0.2%;1亿元至2亿元,超出1亿元部分按0.25%;2亿元至3亿元(含),超出2亿元部分按0.3%;3亿元以上的,超出3亿元部分按0.35%额度给予奖励。

2.实施营收贡献奖。对新入驻特色小镇的涉旅项目(不含房地产),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主营业务收入1%、2%奖励给企业。对新注册(变更)运营,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经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平台(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按主营业务收入2%奖励给企业或平台。对已入驻特色小镇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以上涉旅企业(不含房地产)或平台,经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亟需的产业报县政府审批通过后,按主营业务收入2%予以奖励。

(二)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

3.实施营收贡献奖。对新入驻创新发展区的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或平台(不含房地产,含纳统的规模以上个人独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以上和1000万以上,分别按主营业务收入1%、2%予以奖励。新入驻创新发展区的零售类企业,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2%给予奖励。(该项奖励对象需经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管理机构认定)

二、推进企业提升发展

4.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级重点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称号、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

5.支持商贸企业发展。对首次实现限下转限上且次年未下限的商贸企业依据上限月份给予奖励。按照2-3月、4-6月、7-9月、10月月度上限和10月以后上限分成5个档次,对批零类、住餐类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20万元,22万元、17万元,19万元、14万元,17万元、12万元,13万元、8万元。

6.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首次实现规下转规上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不含批零住餐),次年未下规的在第三年给予奖励10万元;自上规后年度核算期营业收入连续实现增长的,在第五年增加奖补10万元。

7.推动企业提档升级。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5%、30%、50%、10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且次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根据次年销售额(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每亿元奖励2万元;限上零售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次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网络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1000万以上且次年销售额增长10%以上的,根据次年销售额按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经营面积在500m2以上的汽车、家电零售类限上企业,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年奖励60万元。限上住餐业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次年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纳统的规模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工资总额同比增速的50%计算综合增速,综合增速达到15%、30%、45%的,次年按年度核算期营业收入增量的5‰、10‰、15‰和工资总额增量的5%、10%、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家。规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营业收入指标执行相应奖励。(上年度月度上规企业参照在库企业方案,奖励金额减1/2;按上年核算期增速核算的,上年核算期增速不得为负增长。特色小镇和创新发展区营收贡献奖和本条款不能重复享受,可选择就高奖励。)

8.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9.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立项,并牵头完成标准制定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各奖励50%;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2万元、3万元。⑵主导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地方技术性规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主导修订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地方技术性规范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与省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排名不包含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奖励1万元。⑶新获中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企业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验收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奖励10万元、7万元和5万元;⑷新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的,分别给予其所在单位10万元、7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10.鼓励企业创牌争优。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温州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旅游休闲服务商标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凭注册文件按1.5万元/件给予奖励(同一件商标获多国注册的仅补一次)。

11.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县内企业参加市级部门统一组织或县级部门备案认可的国内外各类重要展会,根据企业的实际参展摊位费,每个摊位最高补助0.5万元(市内)、0.8万元(市外省内)、1.2万元(省外)、2万元(台湾、香港以及境外),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摊位;企业对2个以上展位进行特装的,可按特装费用的20%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展会不超过6万元给予奖补。(农林企业参照《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条款执行。)

12.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新建的回收网点,经验收合格的(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地一致;经营场地建设符合两个建设管理规范要求)按实际投资额50%给予补助,每个网点不超过2万元,另给予每个网点每年运营费用补助2000元,连续补助3年。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新购置的废旧物品运输车辆,按实际购置额的50%给予补助,每辆最高补助10万元;对新建的占地面积4000m2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其新投入设施设备总额(不含土地款)的40%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开展废玻璃、废织物等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的,给予300元/吨的补助(以税务发票为准)。

三、加速发展网络经济

13.积极培育电商经营主体。对县城主城区范围内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的网络服务企业,给予办公场所每月16元/m2和仓储场所每月10元/m2租金补贴;对县城主城区范围外年网络零售额2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年营业额10万元以上的网络服务企业,给予办公场所每月10元/m2和仓储场所每月5元/m2租金补贴;补贴办公(仓储)面积标准按年网络零售额(营业额)每1万元补贴办公场所面积1m2(最多200m2)、补贴仓储场所面积5m2执行,每家企业办公和仓储面积合计最多800m2。(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赁金额,不得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

14.实施快递补助。在县域内电商企业网络销售2万件以上的给予每个快递单1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年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加强典型示范培育。对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示范基地(园区、楼宇、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本地化第三方平台建设推广费补助。本地化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年网络零售额20万元以上的,单个电商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费1万元以下的,按其实际运营推广投入金额补贴;1万元以上的,给予70%的补贴,不超过5万元。

17.支持创新电商营销模式。在县域注册基地运营主体,建立网红直播运营基地,满足经营面积1000m2以上、直播间5个以上、年网络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等三个条件的,给予运营主体每年5万元的管理费用补贴。在此基础上,按照年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亿元补贴5万元的标准执行,不超过50万元。

18.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村。经省商务厅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给予村集体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电子商务。

四、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19.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企业、创新型数字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和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同一级别有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园区运营主体不单一的不予奖励。)

20.扶持影视企业发展。对入驻本县的影视企业,按开票销售额的2%给予扶持。年度开票额5000万元以上的影视平台企业或规上影视企业,给予每年最多100m2办公场所租金补贴,连续补助3年。在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的按每月16元/m2给予补贴,在县城主城区范围外的按每月10元/m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享受政策期间不得转租、出租或改变用途,否则退还已取得的补贴;本条款与县人才政策有关场地租金补贴采取就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21.鼓励涉文精品创作。对在我县申报且我县企业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电影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奖励100万元,提名奖奖励30万元;获省“五个一工程”奖、凤凰奖、牡丹奖等省级奖项的,奖励20万元;获得市“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万元。出品的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知名卫视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超过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80万元、140万元、200万元;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播出并在其类别年度排名前10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每部奖励50万元;纪录片在央视九套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22.鼓励文成题材剧本创作。对在文成取景拍摄影视作品的影视企业,按照剧组主要演职人员(不含群众演员)实际人数(凭住宿登记)和拍摄天数给予每人每日食宿补30元(房间30间以上、拍摄10日以上的剧组),每个剧组最高补助20万元。以文成为背景题材,有三分之二的拍摄周期在文成县内取景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影视作品,给予作品编剧相应的奖励:电影、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奖励30万元,在省级知名卫视、国内院线上线首播的奖励25万元;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首播,半年内有效点击量累计1000万以上的,奖励10万元;影视剧本获夏衍电影文学奖、国内A类影视节最佳编剧奖的,奖励50万元。以文成为创作题材、体现文成元素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知名卫视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只能享受一次。

23.扶持重大影视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自恃部分3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3%奖励,自恃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剧组拍摄的食宿补助,实行杀青申报、随时受理,拍摄完成奖励50%、播出后奖励50%;注册企业优惠期内享受的财政扶持,实行半年一奖、先缴后奖;对其它内容的奖励补助,实行企业申报、一年一次。

24.鼓励发展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基地。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非遗基地(非遗体验基地、非遗传承教学基地、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非遗百家坊、非遗工坊、传统工艺工作站),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经验收的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非遗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200元/m2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乡村博物馆不超过15万元)。对租房新办的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非遗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100元/m2的房租和装修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乡村博物馆不超过7.5万元)。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非遗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50元/m2/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乡村博物馆不超过5万元)。

25.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广告企业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经认定的官方省级广告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戛纳、纽约、伦敦等国际广告奖项的,奖励20万元。同一广告作品在不同层级比赛获奖的,就高奖励。

五、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26.提升体育产业品牌。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省级运动休闲小镇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全国水上(海上)国民休闲运动中心、全国水上运动俱乐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航空飞行营地、航空运动俱乐部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新认定的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评为重点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学校和俱乐部,在四年有效周期内每年按照国家、省、市三个等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35万元、2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创建评估成功的3A、4A、5A级体育社会组织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5万元。

六、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27.扶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正常营业后,单个医疗机构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奖励补助。实施医疗质量考核奖励,根据年度门诊人次4元,住院床日8元计算补助金额,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参加社会保险,给予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3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实施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奖励,按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建设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实施医用设备购置补助,采购单件价位在3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按实际价格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8.实施养老床位补助。对我县依法登记、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床位数达到1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予以床位补助。对用房自建的,给予3000元/张补助;对租期3年以上的租用房,按500元/张/年的标准,连续补助3年。对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自建房的另外给予1000元/张补助,租用房的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张。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项目不纳入上述补助范围。

29.实行照料中心扶持。对于服务功能健全、运行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达到3星级以上,每年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运行补助;对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老年灶”运行情况、服务老人人数和服务质量,每年给予2-4万元的运行补助。

30.推行养老服务保险制度。对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登记证书》或办理备案并依法登记的民办(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办理综合责任险的,县财政按保费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七、鼓励发展物流业

31.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新认定的国家2A、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32.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对列入省市县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总投资在2000万以上、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新建重点基地型物流企业、仓储配送型物流企业、在文成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内物流企业,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后,按项目总投资额2%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报县政府审批。承担县级以上物流一体化改革项目,租用场地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场地年租金80%补助,不超过50万元,期限暂定三年。

33.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5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投入需占总投入的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对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4.支持物流设施装备提升。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采购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且一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补助,不超过80万元。

35.支持“客货邮”项目建设。⑴建设补助资金:企业建设的全域智能化快递包裹分拣流水线,格口在110个以上,能满足我县“客货邮融合”体系快递分拣需求的,按智能化分拣流水线建设费用的50%补助,最高60万元;对新建的镇(乡)“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点,按要求标准配置和建设的,经验收后,分别给予补助2万元、1万元(其中我县主要旅游路线上的标准化示范综合服务点、具备收寄功能的农村综合服务点每个补助2万元)。⑵运营补助资金:含有收寄功能的镇(乡)“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站及村级“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点,运营补助资金为9000元/年;仅有派件功能的“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站点,运营补助资金为7000元/年,对承担“客货邮融合”管理服务功能的文成县快递业服务中心给予运营补助40万元/年。县邮管局每年牵头开展站点运营情况评估。有权对实际效率低,运营不规范的乡镇配送点和村级综合服务站撤销运营资格,更换站点和运营人员。⑶运输补助资金:对承担乡镇建成区外行政村的快递运送任务的全域公交运营企业,给予每年50万元的补助。

八、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36.扶持商贸项目建设。在文成县域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不含土地成本),按招商合同约定业态的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次年,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进行扩建、改造的项目,投资额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次年,分别补助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特色商业街,分别给予日常管理机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7.支持连锁经营。凡连锁店基于品牌推广,将总部注册在文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商贸企业,在文成新开设连锁店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含店租、装潢)在2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200m2以上的,每新增一个直营或控股的网点给予10万元补助;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的,新增一个直营或控股的网点给予5万元补助;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20m2以上的,每新增一个直营或控股的网点给予1万元补助。连锁经营企业开设社区(村居)直营便利店、智能售货点10家以上,且每店建设面积在20m2以上(含仓库)的(智能售货点不受面积限制),自第11家开始,每新设立1家直营便利店、智能售货点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38.支持农贸市场提档升级。每年安排25万元作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奖励经费(农贸市场专业托管经费另行安排)。商品市场“五化”改造通过验收的,奖励20万元;创建省放心农贸市场给予奖励15万元;新认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6万元、12万元、8万元,经复评延续确认的分别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时符合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和省放心农贸市场补助的,可择高补助。购买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备农贸市场补助6万元,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农贸市场奖励1万元。农贸市场新建、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60%补助(提升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核价标准,新建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核价标准)。奖补资金用于本市场的日常维护管理支出。(本条款适用全县农贸市场补助)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 1 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在文成县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和国有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批零住餐业上限奖励申报期为次年1-10月,服务业(不含批零住餐)上规奖励申报期,为申报上规年始第三年1-10月、第五年1-10月。体育产业和养老服务业部分奖励由财政资金和体彩(福彩)资金组合安排。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奖项(认定)已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县级仅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享受营收贡献奖、提档升级奖的企业或平台,享受影视企业销售额奖补的企业或平台,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其他确需扶持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参照县财政部门口径。“以上”包括本数。规(限)上、行业类别、同企业、非同企业口径,以及季度、年度核算期口径,均参照统计部门口径。影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及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及影视特效、后期制作、动漫制作等设备,不包括土地、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自恃部分”是指企业取得房产权属证、设备购置取得合法凭证的部分。“省级知名卫视”、“全国知名视频平台”界定参照温州市惠企相关文件规定。

5.产业平台政策适用扶持对象及范围的说明。特色小镇范围内,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以及在其带动下的运动健康产业、文创产业、信息技术等其他相关产业。在特色小镇内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或其他对小镇发展有突出贡献和意义的企业或机构(含社会机构、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须为项目投入、产出等相关经济指标能纳入上级对特色小镇考核指标统计范围的且落地在特色小镇范围内的项目。省级服务业创新范围内的文旅、侨贸、商务、休闲等特色产业,营利性服务业规上企业(不含房地产),经管理机构认定的企业。

6.本政策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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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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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壮大发展新动能,迸发业态新动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平台建设扶持力度

(一)特色小镇建设创建政策

1.实施引进项目投资专项奖。对新引进的涉旅项目(除房地产、安置房和综合体项目外),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后,剔除土地购置相关费用,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以实际完成投资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含)按0.2%;1亿元至2亿元,超出1亿元部分按0.25%;2亿元至3亿元(含),超出2亿元部分按0.3%;3亿元以上的,超出3亿元部分按0.35%额度给予奖励。

2.实施营收贡献奖。对新入驻特色小镇的涉旅项目(不含房地产),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主营业务收入1%、2%奖励给企业。对新注册(变更)运营,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经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平台(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按主营业务收入2%奖励给企业或平台。对已入驻特色小镇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以上涉旅企业(不含房地产)或平台,经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亟需的产业报县政府审批通过后,按主营业务收入2%予以奖励。

(二)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

3.实施营收贡献奖。对新入驻创新发展区的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或平台(不含房地产,含纳统的规模以上个人独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以上和1000万以上,分别按主营业务收入1%、2%予以奖励。新入驻创新发展区的零售类企业,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2%给予奖励。(该项奖励对象需经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管理机构认定)

二、推进企业提升发展

4.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级重点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称号、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

5.支持商贸企业发展。对首次实现限下转限上且次年未下限的商贸企业依据上限月份给予奖励。按照2-3月、4-6月、7-9月、10月月度上限和10月以后上限分成5个档次,对批零类、住餐类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20万元,22万元、17万元,19万元、14万元,17万元、12万元,13万元、8万元。

6.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首次实现规下转规上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不含批零住餐),次年未下规的在第三年给予奖励10万元;自上规后年度核算期营业收入连续实现增长的,在第五年增加奖补10万元。

7.推动企业提档升级。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5%、30%、50%、10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且次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根据次年销售额(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每亿元奖励2万元;限上零售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次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网络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1000万以上且次年销售额增长10%以上的,根据次年销售额按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经营面积在500m2以上的汽车、家电零售类限上企业,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年奖励60万元。限上住餐业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次年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纳统的规模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工资总额同比增速的50%计算综合增速,综合增速达到15%、30%、45%的,次年按年度核算期营业收入增量的5‰、10‰、15‰和工资总额增量的5%、10%、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家。规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营业收入指标执行相应奖励。(上年度月度上规企业参照在库企业方案,奖励金额减1/2;按上年核算期增速核算的,上年核算期增速不得为负增长。特色小镇和创新发展区营收贡献奖和本条款不能重复享受,可选择就高奖励。)

8.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9.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立项,并牵头完成标准制定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各奖励50%;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2万元、3万元。⑵主导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地方技术性规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主导修订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地方技术性规范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与省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排名不包含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奖励1万元。⑶新获中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企业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验收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奖励10万元、7万元和5万元;⑷新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的,分别给予其所在单位10万元、7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10.鼓励企业创牌争优。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温州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旅游休闲服务商标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凭注册文件按1.5万元/件给予奖励(同一件商标获多国注册的仅补一次)。

11.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县内企业参加市级部门统一组织或县级部门备案认可的国内外各类重要展会,根据企业的实际参展摊位费,每个摊位最高补助0.5万元(市内)、0.8万元(市外省内)、1.2万元(省外)、2万元(台湾、香港以及境外),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摊位;企业对2个以上展位进行特装的,可按特装费用的20%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展会不超过6万元给予奖补。(农林企业参照《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条款执行。)

12.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新建的回收网点,经验收合格的(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地一致;经营场地建设符合两个建设管理规范要求)按实际投资额50%给予补助,每个网点不超过2万元,另给予每个网点每年运营费用补助2000元,连续补助3年。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新购置的废旧物品运输车辆,按实际购置额的50%给予补助,每辆最高补助10万元;对新建的占地面积4000m2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其新投入设施设备总额(不含土地款)的40%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开展废玻璃、废织物等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的,给予300元/吨的补助(以税务发票为准)。

三、加速发展网络经济

13.积极培育电商经营主体。对县城主城区范围内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的网络服务企业,给予办公场所每月16元/m2和仓储场所每月10元/m2租金补贴;对县城主城区范围外年网络零售额2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年营业额10万元以上的网络服务企业,给予办公场所每月10元/m2和仓储场所每月5元/m2租金补贴;补贴办公(仓储)面积标准按年网络零售额(营业额)每1万元补贴办公场所面积1m2(最多200m2)、补贴仓储场所面积5m2执行,每家企业办公和仓储面积合计最多800m2。(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赁金额,不得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

14.实施快递补助。在县域内电商企业网络销售2万件以上的给予每个快递单1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年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加强典型示范培育。对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示范基地(园区、楼宇、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本地化第三方平台建设推广费补助。本地化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年网络零售额20万元以上的,单个电商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费1万元以下的,按其实际运营推广投入金额补贴;1万元以上的,给予70%的补贴,不超过5万元。

17.支持创新电商营销模式。在县域注册基地运营主体,建立网红直播运营基地,满足经营面积1000m2以上、直播间5个以上、年网络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等三个条件的,给予运营主体每年5万元的管理费用补贴。在此基础上,按照年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亿元补贴5万元的标准执行,不超过50万元。

18.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村。经省商务厅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给予村集体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电子商务。

四、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19.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企业、创新型数字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和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同一级别有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园区运营主体不单一的不予奖励。)

20.扶持影视企业发展。对入驻本县的影视企业,按开票销售额的2%给予扶持。年度开票额5000万元以上的影视平台企业或规上影视企业,给予每年最多100m2办公场所租金补贴,连续补助3年。在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的按每月16元/m2给予补贴,在县城主城区范围外的按每月10元/m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享受政策期间不得转租、出租或改变用途,否则退还已取得的补贴;本条款与县人才政策有关场地租金补贴采取就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21.鼓励涉文精品创作。对在我县申报且我县企业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电影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奖励100万元,提名奖奖励30万元;获省“五个一工程”奖、凤凰奖、牡丹奖等省级奖项的,奖励20万元;获得市“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万元。出品的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知名卫视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超过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80万元、140万元、200万元;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播出并在其类别年度排名前10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每部奖励50万元;纪录片在央视九套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22.鼓励文成题材剧本创作。对在文成取景拍摄影视作品的影视企业,按照剧组主要演职人员(不含群众演员)实际人数(凭住宿登记)和拍摄天数给予每人每日食宿补30元(房间30间以上、拍摄10日以上的剧组),每个剧组最高补助20万元。以文成为背景题材,有三分之二的拍摄周期在文成县内取景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影视作品,给予作品编剧相应的奖励:电影、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奖励30万元,在省级知名卫视、国内院线上线首播的奖励25万元;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首播,半年内有效点击量累计1000万以上的,奖励10万元;影视剧本获夏衍电影文学奖、国内A类影视节最佳编剧奖的,奖励50万元。以文成为创作题材、体现文成元素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知名卫视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只能享受一次。

23.扶持重大影视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自恃部分3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3%奖励,自恃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剧组拍摄的食宿补助,实行杀青申报、随时受理,拍摄完成奖励50%、播出后奖励50%;注册企业优惠期内享受的财政扶持,实行半年一奖、先缴后奖;对其它内容的奖励补助,实行企业申报、一年一次。

24.鼓励发展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基地。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非遗基地(非遗体验基地、非遗传承教学基地、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非遗百家坊、非遗工坊、传统工艺工作站),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经验收的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非遗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200元/m2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乡村博物馆不超过15万元)。对租房新办的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非遗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100元/m2的房租和装修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乡村博物馆不超过7.5万元)。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非遗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50元/m2/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乡村博物馆不超过5万元)。

25.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广告企业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经认定的官方省级广告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戛纳、纽约、伦敦等国际广告奖项的,奖励20万元。同一广告作品在不同层级比赛获奖的,就高奖励。

五、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26.提升体育产业品牌。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省级运动休闲小镇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全国水上(海上)国民休闲运动中心、全国水上运动俱乐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航空飞行营地、航空运动俱乐部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新认定的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评为重点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学校和俱乐部,在四年有效周期内每年按照国家、省、市三个等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35万元、2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创建评估成功的3A、4A、5A级体育社会组织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5万元。

六、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27.扶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正常营业后,单个医疗机构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奖励补助。实施医疗质量考核奖励,根据年度门诊人次4元,住院床日8元计算补助金额,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参加社会保险,给予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3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实施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奖励,按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建设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实施医用设备购置补助,采购单件价位在3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按实际价格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8.实施养老床位补助。对我县依法登记、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床位数达到1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予以床位补助。对用房自建的,给予3000元/张补助;对租期3年以上的租用房,按500元/张/年的标准,连续补助3年。对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自建房的另外给予1000元/张补助,租用房的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张。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项目不纳入上述补助范围。

29.实行照料中心扶持。对于服务功能健全、运行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达到3星级以上,每年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运行补助;对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老年灶”运行情况、服务老人人数和服务质量,每年给予2-4万元的运行补助。

30.推行养老服务保险制度。对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登记证书》或办理备案并依法登记的民办(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办理综合责任险的,县财政按保费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七、鼓励发展物流业

31.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新认定的国家2A、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32.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对列入省市县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总投资在2000万以上、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新建重点基地型物流企业、仓储配送型物流企业、在文成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内物流企业,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后,按项目总投资额2%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报县政府审批。承担县级以上物流一体化改革项目,租用场地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场地年租金80%补助,不超过50万元,期限暂定三年。

33.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5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投入需占总投入的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对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4.支持物流设施装备提升。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采购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且一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补助,不超过80万元。

35.支持“客货邮”项目建设。⑴建设补助资金:企业建设的全域智能化快递包裹分拣流水线,格口在110个以上,能满足我县“客货邮融合”体系快递分拣需求的,按智能化分拣流水线建设费用的50%补助,最高60万元;对新建的镇(乡)“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点,按要求标准配置和建设的,经验收后,分别给予补助2万元、1万元(其中我县主要旅游路线上的标准化示范综合服务点、具备收寄功能的农村综合服务点每个补助2万元)。⑵运营补助资金:含有收寄功能的镇(乡)“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站及村级“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点,运营补助资金为9000元/年;仅有派件功能的“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站点,运营补助资金为7000元/年,对承担“客货邮融合”管理服务功能的文成县快递业服务中心给予运营补助40万元/年。县邮管局每年牵头开展站点运营情况评估。有权对实际效率低,运营不规范的乡镇配送点和村级综合服务站撤销运营资格,更换站点和运营人员。⑶运输补助资金:对承担乡镇建成区外行政村的快递运送任务的全域公交运营企业,给予每年50万元的补助。

八、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36.扶持商贸项目建设。在文成县域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不含土地成本),按招商合同约定业态的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次年,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进行扩建、改造的项目,投资额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次年,分别补助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特色商业街,分别给予日常管理机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7.支持连锁经营。凡连锁店基于品牌推广,将总部注册在文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商贸企业,在文成新开设连锁店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含店租、装潢)在2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200m2以上的,每新增一个直营或控股的网点给予10万元补助;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的,新增一个直营或控股的网点给予5万元补助;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20m2以上的,每新增一个直营或控股的网点给予1万元补助。连锁经营企业开设社区(村居)直营便利店、智能售货点10家以上,且每店建设面积在20m2以上(含仓库)的(智能售货点不受面积限制),自第11家开始,每新设立1家直营便利店、智能售货点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38.支持农贸市场提档升级。每年安排25万元作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奖励经费(农贸市场专业托管经费另行安排)。商品市场“五化”改造通过验收的,奖励20万元;创建省放心农贸市场给予奖励15万元;新认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6万元、12万元、8万元,经复评延续确认的分别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时符合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和省放心农贸市场补助的,可择高补助。购买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备农贸市场补助6万元,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农贸市场奖励1万元。农贸市场新建、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60%补助(提升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核价标准,新建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核价标准)。奖补资金用于本市场的日常维护管理支出。(本条款适用全县农贸市场补助)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 1 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在文成县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和国有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批零住餐业上限奖励申报期为次年1-10月,服务业(不含批零住餐)上规奖励申报期,为申报上规年始第三年1-10月、第五年1-10月。体育产业和养老服务业部分奖励由财政资金和体彩(福彩)资金组合安排。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奖项(认定)已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县级仅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享受营收贡献奖、提档升级奖的企业或平台,享受影视企业销售额奖补的企业或平台,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其他确需扶持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参照县财政部门口径。“以上”包括本数。规(限)上、行业类别、同企业、非同企业口径,以及季度、年度核算期口径,均参照统计部门口径。影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及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及影视特效、后期制作、动漫制作等设备,不包括土地、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自恃部分”是指企业取得房产权属证、设备购置取得合法凭证的部分。“省级知名卫视”、“全国知名视频平台”界定参照温州市惠企相关文件规定。

5.产业平台政策适用扶持对象及范围的说明。特色小镇范围内,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以及在其带动下的运动健康产业、文创产业、信息技术等其他相关产业。在特色小镇内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或其他对小镇发展有突出贡献和意义的企业或机构(含社会机构、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须为项目投入、产出等相关经济指标能纳入上级对特色小镇考核指标统计范围的且落地在特色小镇范围内的项目。省级服务业创新范围内的文旅、侨贸、商务、休闲等特色产业,营利性服务业规上企业(不含房地产),经管理机构认定的企业。

6.本政策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