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3-10221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资规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我县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温资规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就加强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事项制定该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温资规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土地利用现状以及设施农用地需求等情况,制定该通知。
三、制定经过
2021年2月5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温资规发〔2021〕7号)下发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立刻启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的文件起草工作,结合我县土地利用现状以及设施农用地需求等情况,草拟《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的初稿,于2023年3月7日至3月21日,通过文成县人民政府网站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3月21日,未接到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的意见。4月17日,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出具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
四、主要内容
(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应位于生产用地范围内,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区新增耕地范围的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需满足准入规模。临时性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设施农业用房应为单层建(构)筑,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但均不得修建地下室、半地下室。单层建筑高度应控制在5米内。
(五)土地复垦。经营主体对设施农业用地承担复垦义务,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在使用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六)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撤销。同一承包流转范围的设施农业项目只能申请一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按申请、初审和公示、审核和备案、竣工验收的程序办理。
(七)乡镇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审核、备案、验收,负责新增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负责统一标识、标志牌,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不定期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备案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八)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实施。
解读人:赵汉增 职务: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咨询联系人:吴国栋 咨询电话:0577-67810175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7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3-10221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资规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我县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温资规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就加强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事项制定该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温资规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土地利用现状以及设施农用地需求等情况,制定该通知。 三、制定经过 2021年2月5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温资规发〔2021〕7号)下发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立刻启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的文件起草工作,结合我县土地利用现状以及设施农用地需求等情况,草拟《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的初稿,于2023年3月7日至3月21日,通过文成县人民政府网站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3月21日,未接到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的意见。4月17日,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出具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 四、主要内容 (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应位于生产用地范围内,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区新增耕地范围的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需满足准入规模。临时性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设施农业用房应为单层建(构)筑,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但均不得修建地下室、半地下室。单层建筑高度应控制在5米内。 (五)土地复垦。经营主体对设施农业用地承担复垦义务,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在使用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六)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撤销。同一承包流转范围的设施农业项目只能申请一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按申请、初审和公示、审核和备案、竣工验收的程序办理。 (七)乡镇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审核、备案、验收,负责新增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负责统一标识、标志牌,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不定期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备案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八)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实施。 解读人:赵汉增 职务: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咨询联系人:吴国栋 咨询电话:0577-67810175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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