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依据 |
1 |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
2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
3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4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期间停放电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5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6 |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
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或未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
8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9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1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12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13 |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14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
15 | 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6 | 对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
17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18 |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19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20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
21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2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23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2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25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26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27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28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二条第一款 |
29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30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31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32 |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33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34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35 | 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
36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37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
38 |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39 | 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
40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41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4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43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十六条 |
44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45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4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
47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48 | 对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
49 | 对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
5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
51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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