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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政府信息发布机制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31 15:42:24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文成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文成县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文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文成县政府信息发布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发布管理,促进政府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成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信息发布机关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信息发布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第五条 建立“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信息发布机关的分管领导是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责任人,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审核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通过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信息和负面信息,须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 各单位在制发正式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实行签发和公开同步审批,简化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严禁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严禁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对接,将信息撤回或更正。

第十四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公布工作纳入县年度综合考评。对不及时报送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成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文成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四)拟公开信息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三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信息发布机关的保密机构负责。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县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条四条、第五条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监察、保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前审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成县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文成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每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新规定、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二条 信息发布机关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三条 信息发布机关发现本机关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信息发布机关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上级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行政机关贯彻落实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成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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