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文政〔2024〕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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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委托省政府/省政府)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的浙土审〔2023〕108号《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项目,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上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外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底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枫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樟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赵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地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龙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60.5945公顷,其中:耕地22.863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耕地外)2.0784公顷,建设用地1.1232公顷,未利用地0.2203公顷,林地34.309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17〕160号)《关于调整文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15号)《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文成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文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3〕108号《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802862 监督电话:0577-67790697 附件:勘测定界图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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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委托省政府/省政府)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的浙土审〔2023〕108号《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项目,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上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外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底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枫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樟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赵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地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龙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60.5945公顷,其中:耕地22.863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耕地外)2.0784公顷,建设用地1.1232公顷,未利用地0.2203公顷,林地34.309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17〕160号)《关于调整文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15号)《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文成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文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3〕108号《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802862 监督电话:0577-67790697 附件:勘测定界图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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