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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城建中心
生成日期 2024-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解读)《文成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15 16:39:15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城建中心 字体:[ ]

新的政策解读.jpg

近日,我县出台了《文成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保障被征迁对象合法权益,改进认定工作流程,提高认定工作效率,特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规定,参照《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规定。

三、适用范围

(一)文成县新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

(二)本《办法》发布前,文成县已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尚未作出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

四、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主要分为基础调查、认定公示和异议处置三个步骤。

(一)基础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并逐户开展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况调查。

(二)认定公示。征收实施单位汇总调查情况,提出未经登记建筑初步认定意见报县认定办,县认定办以县政府名义出具认定意见,交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送达,后续相关补偿信息按照公示结果确定。

(三)异议处置。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对公示的认定意见提出异议,由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复查后报县认定办,县认定办以县政府名义进行核查,情况复杂的采取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方式核查,核查结果交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示。

五、认定标准

(一)视为合法情形。进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房屋,现状应当是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有围护结构,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基础地形图显示为“牲、厕、栏”等非居住结构的,可认定为“附属设施”。现状为非常规结构的建筑(简易房、棚等)或者已经灭失的不适用本规定。

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且在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

未经登记建筑经查证核实属因历史原因建房手续不完整的七类情形之一,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

(二)建筑用途认定。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初始用途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初始用途根据查证核实的历史资料所记载的情况确定,缺乏历史资料记载的根据建筑结构、规格、面积、各时期基础地形图标注结合现状使用状况等综合分析确定。

上述历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查证在相关单位留存的土地登记或用地审批、建房申请或审批、处罚补办等历史档案资料等。

六、其他特殊规定

(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中表明其存在的房屋,现状因改建、扩建、移位重建、拆退等原因而改变的,应将与原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有主体房屋等面积部分认定建设年限;虽在原房屋位置上重建,但与原房屋不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状房屋,其建造年限应按重建时间进行认定。 

(二)在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中未表明存在的建筑,如确系基础地形图纸(或航摄底片)不详细不准确的,确属与主体建筑一体建成的楼梯间、气亭、阳台等附属部分,现状未登记建筑主体部分与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所示状况一致,建筑未见重建、改建或扩建现象的,则未登记建筑附属部分按照主体建设年限进行认定。

(三)对于已经登记为计算一半面积的阳台或者基础地形图中标明为阳台的,应按全面积进行认定。

(四)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个人住宅房屋,应按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认定。

七、一问一答

(一)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是那些建筑以及内容?

答:1、文成县新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2、本《办法》发布前,文成县已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尚未作出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

认定意见范围应包括整个未经登记建筑,主要内容应包括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等事实,以及未经登记建筑视为合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性质。

(二)未经登记认定程序中建筑权利人应做些什么?

答: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期限内及时提供与其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关联性的建设、审批等相关材料。并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事项陈述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隐瞒等手段获取不当补偿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权利人及相关利害人认定意见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权利人及相关利害人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确有新的事实证据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报县认定办可重新启动异议认定。

八、关键词诠释

未经登记建筑,是指土地或房产等职能管理部门登记的建筑。

基础地形图,是指数字线划地图(DLG)。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经登记建筑尚未作出认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十、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文成县城镇工程建设中心

解读人:叶权东(副主任)

解读科室: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77-590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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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城建中心
生成日期 2024-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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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15 16:39:15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城建中心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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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县出台了《文成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保障被征迁对象合法权益,改进认定工作流程,提高认定工作效率,特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规定,参照《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规定。

三、适用范围

(一)文成县新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

(二)本《办法》发布前,文成县已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尚未作出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

四、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主要分为基础调查、认定公示和异议处置三个步骤。

(一)基础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并逐户开展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况调查。

(二)认定公示。征收实施单位汇总调查情况,提出未经登记建筑初步认定意见报县认定办,县认定办以县政府名义出具认定意见,交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送达,后续相关补偿信息按照公示结果确定。

(三)异议处置。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对公示的认定意见提出异议,由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复查后报县认定办,县认定办以县政府名义进行核查,情况复杂的采取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方式核查,核查结果交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示。

五、认定标准

(一)视为合法情形。进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房屋,现状应当是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有围护结构,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基础地形图显示为“牲、厕、栏”等非居住结构的,可认定为“附属设施”。现状为非常规结构的建筑(简易房、棚等)或者已经灭失的不适用本规定。

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且在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

未经登记建筑经查证核实属因历史原因建房手续不完整的七类情形之一,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

(二)建筑用途认定。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初始用途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初始用途根据查证核实的历史资料所记载的情况确定,缺乏历史资料记载的根据建筑结构、规格、面积、各时期基础地形图标注结合现状使用状况等综合分析确定。

上述历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查证在相关单位留存的土地登记或用地审批、建房申请或审批、处罚补办等历史档案资料等。

六、其他特殊规定

(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中表明其存在的房屋,现状因改建、扩建、移位重建、拆退等原因而改变的,应将与原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有主体房屋等面积部分认定建设年限;虽在原房屋位置上重建,但与原房屋不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状房屋,其建造年限应按重建时间进行认定。 

(二)在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中未表明存在的建筑,如确系基础地形图纸(或航摄底片)不详细不准确的,确属与主体建筑一体建成的楼梯间、气亭、阳台等附属部分,现状未登记建筑主体部分与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所示状况一致,建筑未见重建、改建或扩建现象的,则未登记建筑附属部分按照主体建设年限进行认定。

(三)对于已经登记为计算一半面积的阳台或者基础地形图中标明为阳台的,应按全面积进行认定。

(四)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个人住宅房屋,应按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认定。

七、一问一答

(一)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是那些建筑以及内容?

答:1、文成县新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2、本《办法》发布前,文成县已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尚未作出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

认定意见范围应包括整个未经登记建筑,主要内容应包括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等事实,以及未经登记建筑视为合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性质。

(二)未经登记认定程序中建筑权利人应做些什么?

答: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期限内及时提供与其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关联性的建设、审批等相关材料。并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事项陈述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隐瞒等手段获取不当补偿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权利人及相关利害人认定意见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权利人及相关利害人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确有新的事实证据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报县认定办可重新启动异议认定。

八、关键词诠释

未经登记建筑,是指土地或房产等职能管理部门登记的建筑。

基础地形图,是指数字线划地图(DLG)。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经登记建筑尚未作出认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十、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文成县城镇工程建设中心

解读人:叶权东(副主任)

解读科室: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77-5900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