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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3 15:02:57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陈健伟、陈键杰:

你(们)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2号、2-3号房屋(以下简称“征地房屋”),位于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在文政〔2019〕50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你(们)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现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为保证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以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2号、2-3号房屋作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资规责〔2024〕1号、2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资规责〔2024〕1号、2号)。

文资规责〔2024〕1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2号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147.85平方米,你(户)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84,440元,详情如下:1.安置房屋区位: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A-14安置地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2.应安置面积:147.85平方米。3.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84,440元。其中,住宅等面积调换126.82平方米×500元/平方米=63,410元,底层增购面积21.03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21,030元。4.安置80平方米住宅两套,合计160平方米,指定住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应安置面积12.1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000元计算,你(户)应支付安置面积差价145,800元;实际交付的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本决定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每平方米12000元结算,实际交付的安置房面积不足本决定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每平方米12000元给予货币补偿。位置、楼层、边套差价在交房时结算。5.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待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房屋装饰装修价值。6.搬迁费1014.56元,回迁时再支付1014.56元,临时安置费第一期支付24个月计24349.44元,之后按每月1014.56元按月支付至交房后6个月。过渡期限为征地房屋搬迁腾退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对象没有按实施单位的通知参加选房、交房的除外。二、你(户)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领取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第一期)。三、你(户)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2号土地和房屋,交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验收、拆除。四、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你(户)在法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资规责〔2024〕2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3号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152.56平方米,你(户)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87,135元,详情如下:1.安置房屋区位: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A-14安置地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2.应安置面积:152.56平方米。3.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87,135元。其中,住宅等面积调换130.85平方米×500元/平方米=65425元,底层增购面积21.71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21,710元。4.安置80平方米住宅两套,合计160平方米,指定住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应安置面积7.4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000元计算,你(户)应支付安置面积差价89,280元;实际交付的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本决定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每平方米12000元结算,实际交付的安置房面积不足本决定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每平方米12000元给予货币补偿。位置、楼层、边套差价在交房时结算。5.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待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房屋装饰装修价值。6.搬迁费1046.8元,回迁时再支付1046.8元,临时安置费第一期支付24个月计25,123.2元,之后按每月1046.8元按月支付至交房后6个月。过渡期限为征地房屋搬迁腾退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对象没有按实施单位的通知参加选房、交房的除外。二、你(户)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领取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第一期)。三、你(户)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3号土地和房屋,交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验收、拆除。四、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你(户)在法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文成县伯温路苔湖新区21幢2楼(联系电话:0577-59001727)领取《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1、文资规责〔2024〕1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资规责〔2024〕1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pdf

      2、文资规责〔2024〕2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资规责〔2024〕2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pdf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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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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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陈健伟、陈键杰:

你(们)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2号、2-3号房屋(以下简称“征地房屋”),位于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在文政〔2019〕50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你(们)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现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为保证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以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2号、2-3号房屋作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资规责〔2024〕1号、2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资规责〔2024〕1号、2号)。

文资规责〔2024〕1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2号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147.85平方米,你(户)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84,440元,详情如下:1.安置房屋区位: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A-14安置地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2.应安置面积:147.85平方米。3.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84,440元。其中,住宅等面积调换126.82平方米×500元/平方米=63,410元,底层增购面积21.03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21,030元。4.安置80平方米住宅两套,合计160平方米,指定住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应安置面积12.1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000元计算,你(户)应支付安置面积差价145,800元;实际交付的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本决定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每平方米12000元结算,实际交付的安置房面积不足本决定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每平方米12000元给予货币补偿。位置、楼层、边套差价在交房时结算。5.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待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房屋装饰装修价值。6.搬迁费1014.56元,回迁时再支付1014.56元,临时安置费第一期支付24个月计24349.44元,之后按每月1014.56元按月支付至交房后6个月。过渡期限为征地房屋搬迁腾退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对象没有按实施单位的通知参加选房、交房的除外。二、你(户)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领取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第一期)。三、你(户)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2号土地和房屋,交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验收、拆除。四、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你(户)在法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资规责〔2024〕2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3号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152.56平方米,你(户)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87,135元,详情如下:1.安置房屋区位: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A-14安置地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2.应安置面积:152.56平方米。3.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87,135元。其中,住宅等面积调换130.85平方米×500元/平方米=65425元,底层增购面积21.71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21,710元。4.安置80平方米住宅两套,合计160平方米,指定住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应安置面积7.4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000元计算,你(户)应支付安置面积差价89,280元;实际交付的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本决定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每平方米12000元结算,实际交付的安置房面积不足本决定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每平方米12000元给予货币补偿。位置、楼层、边套差价在交房时结算。5.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待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房屋装饰装修价值。6.搬迁费1046.8元,回迁时再支付1046.8元,临时安置费第一期支付24个月计25,123.2元,之后按每月1046.8元按月支付至交房后6个月。过渡期限为征地房屋搬迁腾退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对象没有按实施单位的通知参加选房、交房的除外。二、你(户)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领取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第一期)。三、你(户)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3号土地和房屋,交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验收、拆除。四、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你(户)在法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文成县伯温路苔湖新区21幢2楼(联系电话:0577-59001727)领取《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1、文资规责〔2024〕1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资规责〔2024〕1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pdf

      2、文资规责〔2024〕2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资规责〔2024〕2号《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pdf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3日